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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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5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市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被征地农民,是指在自治县境内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失去全部或大部分承包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第三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农民自愿、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原则。第四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
2、障由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助组织实施。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具体业务工作。第二章保障对象范围及申报审批流程第五条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 16 周岁,具有自治县常住户口;(二)xx 年 1 月 1 日以后因被征地家庭所承包的耕地全部丧失或剩余耕地人均在 0.3 亩以下(含 0.3 亩);(三)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未参加城镇职工基第 2 页 共 5 页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本养老保险和村干部养老保险。第六条符合本办法规定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在 2
3、021 年 12月 31 日前办理参保手续,本办法公布实施后的被征地农民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符合条件但没有在规定时间范围内参保的,视为自动放弃。第七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应由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填写花名册并公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将人员名册、户籍证明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报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最后由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定。第三章缴费标准和待遇支付第八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实行一次性缴纳并建立个人账户。其基础标准分为三档,一档 7000 元,二档 1xx 元,三档 17000元。被征地农民在参保时可选择其中一个档次标准缴纳。参保时男年满
4、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以上的人员根据所选择的缴费档次和年龄段依次递减缴纳金额,具体为:男 60—64 岁、女 55—64 周岁的按选择缴费档次的 95%缴纳;65—69 周岁的按选择缴费档次的 90%缴纳;70—74 周岁的按选择缴费档次的 85%缴纳;75—79 周岁的按选择缴费档次的 80%缴纳;80周岁以上的按选择缴费档次的 75%缴纳。第九条鼓励被征地农民在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础标准参保的前提下,补充缴纳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资金,提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其标准由被征地农民根据自身承受能力确定,但补充缴纳个人第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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