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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加快工程进度和确保工程质量,提高项目建设水平,促进煤炭工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煤炭产业政策及山西省煤炭行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一、项目前期工作第一条 煤矿基本建设项目,依照省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开办煤矿和矿井改扩建审批的通知(晋政办发200249号)和省煤炭工业局关于深化贯彻落实省政府20024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开办煤矿和矿井审批工作的规定(晋煤行发2005213号)文逐级上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立项。第二条 资源整合矿井,经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组批准后视同立项。第三条 新建、改扩建矿井地质报告,县、市煤炭工
2、业局初审后上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资源整合矿井地质报告,建设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上的县、市煤炭工业局初审后上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建设规模在30万吨/年及以下的矿井,县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市煤炭工业局审批。第四条 基本建设矿井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县、市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省局文件另有特别规定以省局文件为准)。第五条 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报相关部门。第六条 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规模在45万吨/年及以上的项目报省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省环保局批复。规模在45万吨/年以下的报相关部门。第七条 项目单位根据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3、编制环境保护专篇。规模在45万吨/年及以上项目县、市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规模在45万吨/年以下项目县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市煤炭工业局审批。第八条 项目单位依据批准的地质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上的矿井初步设计县、市煤炭工业局初审,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批;规模在30万吨/年及以下的矿井初步设计县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报市煤炭工业局审批省煤炭工业局备案。第九条 县煤炭工业局初审上报可研、设计文件时要将矿井设计各系统能力及审查意见一同上报。第十条 资源整合矿井,依据批准的资源整合矿井地质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可研与初设合并),审批权限同第八条。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依据
4、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安全、消防、卫生等专篇,报有关部门审批。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照省煤炭工业局关于煤炭工程建设项目全面实行招投标制的通知(晋煤办基发200347号)文件执行,任何项目单位不得规避招标。第十三条 各施工、监理单位在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基建局备案登记后,方可参加煤炭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经录用后在县煤炭工业局备案。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要求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县煤炭工业局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会审批准。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组织有关设计、监理、施工、质监等单位以及专业人员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强制性标准、
5、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会审,审查报告及图纸由审查人员签字。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须具备以下批准文件或证件。 (1)立项批文; (2)采矿许可证; (3)批准的环评文件; (4)批准的地质报告; (5)可研报告批文; (6)初设批文; (7)安全、环保等专篇设计批文; (8)验资证明; (9)安全施工措施及其它有关文件。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须完成以下相关手续。1、项目单位办理征地手续。2、“四通一平”基本完成。3、依法进行了招标。4、监理委托、质监注册。5、施工图设计进行了会审,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了审查。6、建立了项目法人负责制,组建了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在完成了
6、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后,逐级上报开工申请,办理开工审批卡,经批准后方可正式开工,转入基建。开工审批权限同初步设计。二、项目建设管理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即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以及其它规定,必须遵照法定建设程序,严格执行立项、可研、初设、开工、竣工验收等审批制度,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工程质量监督制、承包合同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建设项目的各项管理工作。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必须接受煤炭工业局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重点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与当地政府和村民、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之间的矛盾和问题;特别要加强施工
7、安全和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工程管理的具体工作应充分发挥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作用;正确理解和处理投资和工期的关系,以实现建设项目的最大投资效益。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必须依法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合理安排作业程序,在批准的工期内完成工程建设。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内容和设备选择,严禁以任何理由擅自变更主运输、主提升和回采工作面的设备选型或建设能力。第二十二条 在施工过程中因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技术上外力无法抗拒以及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确需调整设计的,建设单位申请,县煤炭工业局现场核查,确认合理后,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方案,县煤炭工业局初审后,按规
8、定报市、省煤炭煤炭工业局审批。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如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批准工期内完成工程的,要重新核实工期,提出申请,视同变更设计对待。第二十四条 施工图设计要满足连续施工的要求。施工图设计一经审查通过,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审查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审查后再批准实施。第二十五条 凡应当审查而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一律不得交付施工。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要以标准化矿井建设为起点,竣工后要达到标准化矿井二级以上标准。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要做好各类原始资料、图纸的收集、整理,做好建档工作。每月2日前向县煤炭工业局报送主要工程进度和工程投资完成情况表。第二十八条
9、 建设单位要强化安全意识,建立安全施工责任制,加大安全资金投入,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作业措施,加强职工安全素质教育,强化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安全培训,坚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确保施工安全。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要加强现场管理,文明施工,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保护生态环境,改善作业人员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做好消防工作。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要认真负责承担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发现擅自变更设计或设备型号行为的,有责任及时制止;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未及时改正的,监理单位应向煤炭工业局报告,并有权拒绝出具监理报告。监理单位不得转让
10、监理任务。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必须自觉接受省、市煤炭质量监督站的监督和管理。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令停建等处罚。1、未按煤炭建设程序办理开工审批的煤炭建设项目;2、未经批准擅自回采出煤或边建设边生产;3、未经批准擅自对设计进行修改;4、无施工图设计组织施工;5、施工队伍与资质不符;6、存在有重大安全隐患;7、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三十三条 各县煤炭工业局要设专职局领导主抓基本建设工作,要有专职人员和机构具体负责基本建设工作。第三十四条 各县煤炭工业局要与建设单位签定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内容的目标责任书。对所辖建设矿井的竣工时间排队公告,确保各建设矿井按时投产。第三十五条 各县煤炭工
11、业局要对所辖建设矿井的工程进度、投资情况汇总表等相关统计资料每月5日前准确、按时报送市煤炭工业局。第三十六条 各县煤炭工业局对建设矿井一月要检查督查一次,市煤炭工业局进行抽查,每季度对建设矿井的情况总结通报一次。三、项目竣工验收管理第三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技改的矿井建设工程,联合试运转,使用审批卡方式审批。第三十八条 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提出联合试运转申请,逐级上报经有关煤炭工业局批准后方可进行联合试运转,其审批权限同初步设计。第三十九条 联合试运转工作可分为空负荷、半负荷、全负荷三个阶段进行组织,逐步由以施工单位为主平稳过渡到以接产单位为主。试运转期限最短不少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6
12、个月,期满必须停止联合运转。第四十条 煤矿联合试运转以系统联动、调试和检修为主,以出煤为辅。联合试运转期间尽快完成各专篇的单项验收和质量认证工作。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提出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逐级上报环保局进行验收,验收同环评的审批权限。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及时报请煤监部门进行安全设施及条件验收,其程序如下:1、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安全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出具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及相关资料。2、安全验收评价完成后,建设单位提出安全设施及条件验收申请,报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进行验收。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提出消防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建设单位所在
13、地公安消防机构进行验收。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及时报请劳动职业卫生部门验收,其程序如下:1、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建设单位的职业卫生进行检测检验,出具职业卫生检测检验报告书。2、由建设单位提出劳动职业卫生验收申请,报建设单位所在地卫生部门组织进行验收。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如有国家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要请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无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应作出决算报告、财产移交清单。第四十六条 以上各单项工程均验收完毕后,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要求如下:1、矿井的提升、通风、排水、井下运输、回采工作面、输变电、通讯等主要生产系统以及井下防尘洒
14、水、安全设施按设计建成,联合试运转正常。2、地面生产性工业建筑按设计基本建成,非工业性办公、生活福利设施按规范标准化标准建设完成。3、未按设计建成的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不影响安全生产。4、安全、环保等设施按专篇设计要求建成,并经专项验收合格。5、工程质量经质量监督站质量认证合格。6、有竣工图、竣工报告,工程技术资料齐全,并整理分类,具备归档条件。7、建设单位已按生产需要组建了接产机构,按规定配备齐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殊作业人员。规章制度已建立,特殊作业人员已经培训合格,具备上岗资格。8、安全监控、产量监控、人员定位三大监控系统安装完善,运行正常。第四十七条 煤矿工程建设项目具备条件后,建设单
15、位向县煤炭工业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建设规模在30万吨/年以上的项目县煤炭工业局初验合格报市煤炭工业局验收合格后,报省煤炭工业局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规模30万吨/年及以下的项目竣工验收县煤炭工业局初验合格后,报市煤炭工业局组织竣工验收,报省煤炭工业局备案。第四十八条 县煤炭工业局在初验时,应严格按照山西省煤炭工业局关于下发的通知(晋煤办基发2004241号)文及批准的初步设计和规定、规程严格把关,尤其对各主要系统即:主提升、主运输、回采工作面设备型号逐一核对核查验收,对擅自提高系统能力或设备选型的一律不得认可。申请报告要附初验意见和资料。第四十九条 市煤炭工业局接到申请报告后,组织有关科室和部门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分专业组对建设项目各类工程、各个系统进行实地查验,审阅工程技术档案,查阅县煤炭工业局意见,审查联合试运转记录以及安全、环保等专项验收结果,对建设项目做出全面的评价,签署竣工验收意见,验收合格后,竣工验收委员会出具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签定书。第五十条 以上条款若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相抵,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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