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女职工劳动关系保护解答精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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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期”女职工劳动关系处理策略摘 要:本文分析了国家对“三期”女职工休假、工资、社会保险及是否能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相关规定,并提出企业避免和解决这类劳动争议的策略。关键字:“三期” 女职工 劳动关系中图分类号:D44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0)12016401 “三期”女职工是指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企业可能会因为“三期“女职工长期请病假、请产假、需要企业照顾、影响工作效率等问题,与女职工产生劳动纠纷。 “三期”女职工权益遭到侵害的事件屡见不鲜,面对双方矛盾企业有时也很为难和苦恼。如何能处理好女职工特殊时期的劳动关系,以下将作分析。一、企业与“三期
2、”女职工易产生争议的问题1、关于休假。“三期”女职工特别是孕期女职工可能因为身体不适需要请假休息,要弄清这时可以请什么假、请假期限长短,要先理清病假、医疗期和产前假这几个概念。对于病假期限国家并无统一规定,企业有一定的自主权,须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加以明确。医疗期是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医疗期不等于员工可以休病假的期限,它是在企业欲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才用到的概念。如果企业不打算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这时“医疗期”的概念不适用。关于产前假国家的规定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怀孕七
3、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产前假六十天。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是否能休产前假,必须满足的条件是:第一,上班确实有困难;第二,经本人申请;第三,必须得到单位同意,如果单位不同意,就不能休产前假。2、关于工资和社会保险。 “三期”女职工的工资标准根据出勤、完成工作任务以及休的是何种假来确定的。企业批准的假不同,相应的工资规定也不同。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休产前假的
4、女职工,休假期间其工资不得低于百分之八十。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必须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可见,是否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准,而不是看员工当时是否正常提供劳动、是否为企业做贡献。缴纳保险的内涵不仅是以用人单位名义办理保险,而且还包含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承担相应的缴费义务。无论孕期女职工是请病假、产前假还是事假,她们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因此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保险费。关于企业是否能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即不能以不胜任工作、经济性裁员等为由与“
5、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尽管有法律对“三期”女职工的劳动权益进行保护,但这种保护不是无限制的,并不是所有情况下企业都不能与“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企业和“三期”女职工协商一致,或者“三期”女职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情况,企业是可以与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应对策略1、弄清政策及自身权利企业对国家的法律、法规不了解可能会侵犯“三期”女职工的权利,出现违法行为,且不能有效规避法律风险。 “三期”女职工不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则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可能因此失去工作。由于“三期”女职工特殊的社会角色和生理特征,国家出台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 就业促进法等法
6、律对“三劳动法 、 劳动合同法 、 就业促进法等法律对“三期”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权益作了特殊规定。企业加强学习的同时组织女职工学习,首先对这几部法律的相关规定有所了解。同时,还应了解地方的相关法规。了解法律、法规才能让自己的行为合法,或者当企业或职工一方有违法行为时,可以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2、在企业和“三期”女职工利益之间找好平衡点企业和“三期”女职工易产生劳动争议,主要是企业过多考虑用工成本、经济效益等问题。随着企业和女职工对法律的重视和了解的加深,处理两者劳动关系好坏已经不能仅用是否合法来衡量,从企业长远发展来看更需要的是和谐的劳动关系。当企业和“三期”女职工双方利益冲突时,需要企业找
7、好平衡点。在处理这类劳动关系时需要企业更人性化的考虑和安排。女职工在“三期”这样的特殊阶段也许会影响工作效率,但企业也应想到女职工平时表现及为企业所作的贡献,不能计较一时得失。各地生育保险逐渐完善,只要企业按规定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至少生育费用以及产假期间的工资是不需要企业承担的。如果企业有侵犯“三期”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那么企业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女职工无法回原岗位工作,企业还需另外招聘、培训,企业付出的成本将更大。以牺牲女职工利益来维护自身利益的企业所营造的企业文化、企业形象及工作氛围也很难留住其他员工。3、制定细致完善的规章制度病假、产前假等国家并无细致的规定,需要企业事先在规章制
8、度中明确可以请病假、产前假的条件、需要履行的申请程序,这也就要求企业制定完善的休息休假制度。什么情况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 “不能胜任工作” ,企业必须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中明确下来。否则,企业欲和“三期”女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以及调岗时会因缺乏依据而产生争议。另外,企业还需要完善奖惩管理制度,对“三期”女职工提交虚假病假证明、消极怠工等情况加以处罚,防止企业人性化处理带来消极后果。案例说法:怎样正确对待“三期”女职工?什么是女职工“三期” , “三期”女职工享有哪些权益呢?劳动合同终止后女职工发现怀孕,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呢?用人单位能否辞退医疗期满的不能上班的怀孕女职工呢?这些问题
9、我们都会给大家解答。HR 小王:经常听到别人说三期女职工,那到底三期是什么呢,三期女职工有哪些权益呢?HR 小李:我们公司有一合同到期的女职工小敏,都已经办理完毕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了,她本人也离职了,但是她现在却找回公司来,说她在合同期内已经怀孕了,要求回来上班。公司认为,离职手续都已经办完了,而且,她在合同期内并没有告诉单位已经怀孕的事实。因此,不应该同意小敏回来上班。那么,劳动合同终止后女职工发现怀孕应如何处理呢?HR 小张:我公司的小薇怀孕了,但是身体不好,医生一直要求保胎休息,现在她休保胎假的时间已经超过了她应该享有的医疗期了。但是她继续应医生的证明还要求休保胎假,公司却要求她回来上班。
10、这种情况下,如果小薇不回来上班,公司能否辞退她呢?本期问题:1、什么是女职工“三期” , “三期”女职工享有哪些权益呢?2、劳动合同终止后女职工发现怀孕,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呢?3、用人单位能否辞退医疗期满的不能上班的怀孕女职工呢?4、面对上述三期案例,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三期上应如何管理才能既合法又最大限度地保护单位的权益呢?专家点评唐付强律师 一、女职工“三期”的定义及其“三期”间的权益。女职工“三期” ,顾名思义是指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由于女职工的三期是女职工妊娠、生育、抚育婴儿的特殊时期,关系着女职工和下一代的健康,因此,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对处于三期内的女工给予了特殊保护,主要体现在三
11、期内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三期内女职工的待遇保护、三期内女职工的解雇保护三方面。首先,关于三期内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对于三期内的女职工,为了保障女职工的身心健康,我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而对于孕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和六十三条分别规定, “对于孕期的妇女,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此外,根
12、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其次,关于三期内女职工的待遇保护。对于三期内的女职工,在劳动待遇方面,国家有着明确的规定。一般来说,女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限内,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但对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应由所在
13、单位以生育生活津贴的形式支付。在孕期和哺乳期内,如果女职工休产前假和哺乳假的,也要按照法定的标准发放工资,如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产前假和哺乳假的工资按照本人原工资的80%计发。最后,关于三期内女职工的解雇保护。对于三期内的女职工,我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对其的解雇做了相对其他普通劳动者更加严格的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对于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工,用人单位不得对其进行非过错性解除和经济性裁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如遇女职工三期,则应当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二、劳动合同终止后女职工发现怀孕,用人单位应如何处理呢?对于这一问题,仁者见仁,
14、智者见智,司法实践中亦有不同判决。笔者认为, 劳动合同终止以后女职工发现怀孕的,劳动合同是否可以恢复,不可一概而论,要结合怀孕的时间点和劳动合同终止的原因加以具体分析。女性的怀孕过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从最初受孕到知道自己怀孕,中间有一个时间的间隔。如果是女职工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发现自己怀孕,但怀孕的时间点是在劳动合同终止前,那么,倘若是用人单位不与其续签的,劳动关系应当恢复;倘若是劳动者不愿意与用人单位续签的,则劳动关系不应恢复。如果女职工在劳动合同终止后怀孕的,不管是哪方的不续签均不可导致劳动关系的恢复。三、对于医疗期满而不能上班的怀孕女职工,用人单位的处理方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之
15、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如果在医疗期满后,劳动者依然不能上班的,可以认定这种情形属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因此,在一般情形下,如果劳动者在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上班的,用人单位可以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在医疗期内的怀孕女工,同时享有医疗期和孕期的解雇保护,构成解雇保护的一种竞合状态,用人单位不得对其进行非过错性解雇和经济性裁员。在医疗期满后,劳动者还在孕期的,虽然不再享受医疗期,但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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