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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职工产假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 90 天,其中产前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 4 个月流产时,给予 15 天至 30 天的产假;怀孕满 4 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 42 天产假。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果企业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如果企业参加了当地劳动保障
2、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 号)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其标准是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另外,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原劳动部问题解答(劳安字19891号)进一步明确规定,为了保护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作产前检查。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旷工处理。对在生产第一线的女职工,要相应地减少生产定额,以保证产前检查时间。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中一
3、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残废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产假 90 天,其中产前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衽晚育者(24 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 15 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 35 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 10天。第七条规定:“职工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看护假期间,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女职工怀孕休假 与怀孕三期相关的10种休假产假是工作的女性以及及男性配偶或伴侣在女性怀孕后期和分娩之后,享受的假期。其主要
4、目的是便于孕产妇休息、恢复身体和照顾新生儿。但怀孕休假并不是只休产假这么简单,在女职工怀孕休假的种类很多,我统计了一下,与怀孕三期相关的休假大约有 10 种。怀孕休假有哪些呢?一、必须享受的假期,单位无权剥夺:1、产检假 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作劳动时间。 2、产前假 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3、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带薪休假待遇。难产再加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婴儿15天 4、独生子女产假 产妇在子女出生后4个月内办理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5、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
5、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6、晚育假、晚育护理假 符合晚育条件的可30天晚育假,由男女双方都可休,但总计休假不超过30天 7、流产假 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特殊情况下可以请的假:8、产前假 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9、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10
6、、保胎假 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以上假期中有些是国家规定,有些是地方规定的休假,并非全国适用。具体怀孕休假可依据当地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女职工劳动法三期- 孕期产假哺乳期法律风险提示:女性是劳动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女性生理上的特殊性,其生理机能的变化会影响其劳动能力,因而有必要对女职工的三期进行保护,以维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所谓女职工的三期是指女性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 劳动法第61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止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第63条
7、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尽管劳动法已经对女职工的三期规定了保护制度,但实践中仍不乏用人单位以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或者哺乳期为由而将其辞退或降低基本工资的案例或者用人单位安排需要特殊保护的处于三期内的女职工从事禁忌工作而严重损害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和身体利益。作为女性职工,有必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在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时,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风险级别:风险规避措施:(本表格一依法律法规分布,表格二同样内容但依照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编排,择优而用)办理项目 重点注意事项熟
8、知劳动法的第七章关于对女职工的保护的相关规定1、根据劳动法第6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止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2、 劳动法 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3、 劳动法 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了解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
9、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二)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己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三)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四)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五)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六)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七)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八)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2、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一)
10、第六条中第(一) 、 (五)项的作业;(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了解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1、根据该规定的第4 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2、根据该规定第8 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具体更详细规定参照各省市计划生育条例确定。3、根据该规定第9 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
11、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4、另外, 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具体更详细规定参照各省市计划生育条例确定。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权益的救济措施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的规定解
12、除劳动合同。以此来保护处于三期内的女职工。2、根据劳动法第9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附表:办理项目 重点注意事项了解法律法规对孕期女职工的保护1、根据劳动法第6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止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2、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
13、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二)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己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三)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四)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五)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六)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七)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八)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了解法律法规对产期女职工的保护1、 劳动法 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2、根据该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
14、第8条,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3、 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4、除了不低于国家规定的产假,具体更详细规定或者高于国家规定的产假参照各省市计划生育条例确定。了解法律法规对哺乳期女职工的保护1、 劳动法 第63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
15、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2、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包括:(一)第六条中第(一) 、 (五)项的作业;(二)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的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3、根据该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第9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
16、作劳动时间。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权益的救济措施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0、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以此来保护处于三期内的女职工。2、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定的第4条,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3、根据劳动法第9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有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女职工三期常见的问题1、三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答: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17、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三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应顺延到哺乳期满时方可终止2、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女职工办理完离职手续后才知道在自己合同期内怀孕了,如何处理?答:虽然劳动合同期满,而且用人单位在与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时,员工也未告知怀孕的事实,但鉴于劳动合同期限内,女职工已怀孕,加上女职工在受孕后都有一个待发现的过程,从客观受孕到主观认识到已经怀孕,本身就有一个时间过程。因此,即使已经办理完终止手续,劳动合同也到期了,因法律规定,女职工三期的,劳动合同应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故双方应恢复劳动关系至三期期满之日或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补偿。3、由于“三期
18、”原因而续延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是订立一个新合同还是以书面通知续延?有何风险?答:因“三期”原因而续延劳动合同期限,并不是基于劳资双方均具有顺延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只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续延为法定续延,是用人单位不得不履行的法定责任,其在法定顺延期间的用工义务也有法律予以了明确的规定。这与劳动合同双方在劳动合同即将到期之前约定顺延合同至某一时间截然不同,后者是约定顺延,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主动完成,双方必须通过新的书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因此,由于“三期”原因而续延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只需在原劳动合同到期前向劳动者送达或决定,告知其劳动合同因三期而顺延至三
19、期结束,并要求员工在书面通知上签收确认,而不必订立一个新的劳动合同。订立一个新的劳动合同,约定期限至到三期期满之日终止,会被认定为签定了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导致三期期满需要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针对三期女员工合同到期顺延的手续,如果用人单位在员工的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对工资结构具有明确划分,并约定产假期间可只发放基本工资的情况下,可以签定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员工在三期期间可以享受的假期、工资、福利等。4、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三期”期间孕检相关费用如何承担?答: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
20、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费用由原医疗经费渠道开支。因此,女职工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三期”期间孕检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PS:各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都有类似的规定)5、能否以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哺乳而影响正常工作为由予以辞退?答: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不能以以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哺乳而影响正常工作为由予以辞退。6、用人单位真的不能辞退三期的女职工吗?(三期女职工严重违纪能否辞退?)答:“三期”的女职工虽然享有特别的待遇,受到法律法规的特别保护。但是法律法规对三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并不是无限
21、的、无原则的,而是有范围、有条件的,也就是说,倘若三期女工不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第 40 条、第 41 条中规定的情形,而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中规定的情形(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是不对其进行特殊保护的。此种情形辞退三期女职工,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7、女职工未婚先孕,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答:安同学的意见: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是指未经结婚登记而生育或无计划生育的超生。未婚先孕和未婚生育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未婚先孕并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但司法实践中,除非未婚先孕的女职工能证明自己在生育之前已经进行了结婚登记并办理了准生证了或者已经终止怀孕了,否则
22、,仲裁员或法官有可能会认为未婚先孕就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蹲蹲的意见:未婚先孕是不违法的。因为未婚先孕和未婚先育的区别在于未婚先孕的结果是不确定的。1、未婚先孕结果一:自然流产或者人工流产。2、未婚先孕结果二:补办结婚证,生产。3、未婚先孕结果三:直接生产。8、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用人单位能否辞退?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应享受什么生育待遇,实践中的认识比较统一:国家规定产假 90 天,目的是为了能够保障女职工恢复身体健康,享受产假不以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条件,因此,女职工只要有生产的事实,就应当享受 90 日的产假。但鉴于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规定,其劳动保护应当按
23、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不能按照生育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孕检生育费用不能由社保部门或单位报销),女职工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但对于女职工违反计算生育政策的,用人单位能否辞退?版主们有不一致的意见蹲蹲的意见:妇女权益保障法 、 劳动法 、 劳动合同法 、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怀孕女职工的劳动合同,但这些规定均没有区分女职工的怀孕是已婚的还是未婚的,是符合计划生育的还是违反计划生育的,只要是女职工怀孕的,就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就业保障权(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等是例外)。女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当地计划生育机关会进行相应
24、的处罚,基本上和用人单位无关。因此,以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解除其劳动关系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安同学的意见:怀孕女职工是享有就业保障权,用人单位除非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之外,别无其他合法依据。因此,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职工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规定,违反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就能以女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安同学的意见,蹲蹲认为,这样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的保护性规定,应属于无效。对此,安同学认为, 深圳经济特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均有规定,计划外生育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开除、
25、撤职或解除聘用合同处理,因此,这样的规章制度应该是合法的。最后,安同学认为,这样的规章制度能否有效,是否看当地计划生育法规对此是否有明确规定,有明确规定的,则为有效。没有明确规定的,则为无效。(后话:类似的案例我都见到过,如:北京东城法院判令辞退无效,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判令有效,另在深圳罗湖法院三法官著写的一本书上,其观点也是辞退是有效的。)鉴于实践中由于各地环境差异太大,而劳动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水平还有一些客观因素导致了判例各不相同。但总体来说,出于法律风险和人道考虑,很不推荐在制度中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可以按照严重违纪辞退,即使做了这样的规定,也不建议用人单位对怀孕女职工予以辞退。9、用人
26、单位违法解除与“三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如何补偿?答:(深圳的处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三期”内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如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则应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用人单位还要支付工资。如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则应在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决定的同时,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并判令用人单位支付至劳动合同终止之日的工资待遇和经济补偿金。如女职工未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履行的,应认定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女职工在“三期”内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除要求经济补偿金外,还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至“三期” 期满的,对劳动合同解除后的“三期”工资,不予支持。 “三期”女职工孕期工资可参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停工津贴确定;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原工资待遇照发;哺乳期工资依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规定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工资。(停工津贴,前 6 个工作日按前一个月职工本人平均实行日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第 7 日起按前三个月职工本人平均实行日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10、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能否调整女职工工作
28、岗位?答: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工作岗位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项重要内容,其变更或调整自然也要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进行。当然,在特定情况下,即使三期女职工一方不同意变更,用人单位也可以行使单方变更权:其一是三期女职工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岗位;其二是用人单位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将三期女职工从禁忌工作岗位上调整到非禁忌工作岗位上。11、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能否调整女职工劳动报酬?答:妇女权益保护法第 27 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 ”因此,不论是因女职工个人的原因造成
29、的调整工作岗位(如:不胜任工作或主动提出调整工作岗位),还是因单位的原因造成的调整工作岗位(如:部门被撤消), “三期”女职工绝对不可以被调整劳动报酬。当然,绝对不可以被调整劳动报酬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必须全额发放与女职工工作业绩、工作表现挂钩的全部劳动报酬,如果用人单位有严格完善的工资管理制度,那么与工作业绩相挂钩的绩效奖金、销售提成,与出勤天数相挂钩的全勤奖金,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女职工当月工作业绩、出勤天数予以发放。12、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不得结婚” “不得怀孕”条款的效力?答:签订劳动合同,双方除了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以外,还必须遵循合法性的原则,即签订劳动合同的
30、主体、内容和形式均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 26 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虽然与女职工约定“不得结婚” “不得怀孕”的内容,但是上述约定违反宪法 、 婚姻法 、 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因此,这些条款为无效条款。13、怀孕的女职工超过医疗期的,用人单位能否做辞退处理?答:女职工怀孕后,确实因身体原因,经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可以请保胎假,保胎假按照病假待遇处理。怀孕女职工医疗期满,尽管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40 条的规定,超过医疗期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因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42 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能依照本法
31、第 40 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怀孕女职工超过医疗期的,用人单位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14、女职工怀孕后连续请病假,怎么办?答:怀孕的女职工请长病假,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真实的长病假,即女职工确因身体问题需要保胎休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连续请病假的;另一种则是虚假的长病假,即许多不负责任的医生为病人随意开具虚假的病假条。绝大多数用人单位对医院出具的请假证明,没有否定的能力,也没有否定的权利;特别是社会上对怀孕期的女职工的权益保护意识还是非常高的,这里的用人单位绝对是弱者,就算是女职工是弄虚作假请病假,如果用人单位拿不出强有力的证据,对当事人也无法作任何处罚。如果是真实的长病假,那只能满足女职工的
32、请求。但如果是虚假的长病假,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以下几点做好防范措施:1、用人单位虽然没有限制就医的权利,但用人单位对怀孕女职工的病假证明拥有复核的权利。对于请病假的怀孕女职工,用人单位有权要求其提供就诊记录、病历卡、病情证明单、医药费证明等以便对病假的真实性进行形式上的审查,用人单位还可以要求女职工提交主治大夫的联系方式予以核实。 2、用人单位也可以对请病假的怀孕女工进行探望,这样既体现了单位对女工的关爱之情,也达到了单位了解女工病情的目的,客观上也起到了对女工病假的某种监控作用。如果单位对女职工的病情有怀疑可要求劳动者到单位指定的医院进行复核。3、制定规章制度,完善请假的程序,指定复核医院和规
33、定医院的资质以及虚假病假的法律责任(单位可以无条件辞退以及由此给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要求赔偿(如:社保、工资待遇等)。15、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能否安排加班?答:三期是指孕期、产期、哺乳期。其中,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产期就是休产假期间,连班都不上,自然不用加班;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16、女职工哺乳期内如何请假?答:哺乳期内员工有两类特殊假期,一类是哺乳时间: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
34、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另一类是哺乳假:产假期满后,若有实际困难,经女职工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假期间,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 75%发给工资。17、女职工的产假、难产假、流产假是如何规定的?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各地也出台了当地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规章,里面有更细致一些的规定,参照当地的规定执行。(如深圳)女
35、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生育时遇有难产的(如剖腹产、度会阴破裂者),可增加产假三十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实行晚育者(已婚妇女 23 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增加产假十五日。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独生子女假 35 天。如果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四个月以上 (含四个月)流产的,给予四十二天产假。18、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是否算作劳动时间?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19、用人单位能否安排三期女职工上夜班?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20、公司解散,女职工在三期内的,其权益怎么保障?答:无论是从劳动法律法规,还是从其他相关规范的表述来看,公司在解散时所涉及的员工权益的规定,都是对“经济补偿金”所做出的规定,并不涉及到对“三期”女职工的利益应负有特别的照顾义务这一情形。这是因为,企业解散是劳动合同法定终止的原因,当公司解散时,用人单位这一主体在法律上死亡,劳动合同也不得不终止。尽管劳动合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