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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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工作条例。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对董事会负责。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二章 人员
2、组成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至七名成员组成,董事占多数。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建议由董事长董事会推荐担任。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考核组,专门负责提供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 根据董事
3、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社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二) 薪酬计划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三) 审查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四)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宣,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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