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隋唐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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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第七章 隋唐法律制度隋唐法律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隋代立法概况隋代立法概况 第二节第二节 唐代立法概况唐代立法概况 第三节第三节 唐代行政法律规范的发展唐代行政法律规范的发展 第四节第四节 唐代的民事经济法律规范唐代的民事经济法律规范 第五节第五节 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 第六节第六节 唐律的特点、基本精神及历史地位唐律的特点、基本精神及历史地位 第七节第七节 唐代的司法制度唐代的司法制度 本章重点本章重点 开皇律及其历史地位;唐代立法的指导思想;唐律疏议各篇的主要内容;唐律的基本精神和历史地位本章难点本章难点 唐代立法的指导思想;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基本精神和历史地位第一节
2、隋代立法概况一、开皇律 1、开皇律的颁布修订 开皇三年(公元583年),隋文帝命大臣苏威、牛弘等人以北齐律为蓝本,以“宽简”为原则,制定出了历史上著名的开皇律,于同年正式颁行。开皇律共十二篇,五百条,在中国法制史上以“刑网简要,疏而不失”著称。2 2、开皇律的篇章体例、开皇律的篇章体例开皇律中确立的十二篇顺序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3、开皇律的内容特点 从刑罚制度上看,隋开皇律刑罚制度可谓简明宽平,其“简明”表现在:其一,减少了条数,全律定留500条。其二,死刑种类只留斩、绞两种。其“宽平”表现在:其一,进一步废除了前代的酷刑,改以笞、杖、徒
3、、流、死为基本的刑罚手段。其二,在继承北朝刑罚体系的基础上,对流刑的距离、徒刑的年限及附加刑的数额均作了减轻的规定。隋朝在开皇律中首次正式确立了轻重有序、规范而完备的封建制五刑体系,即死刑分斩、绞两等;流刑自一千里至二千里分为三等,每等以五百里为差,一千里居作二年,一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二千里居作三年,一律不加鞭;徒刑自一年至三年分为五等,每等以半年为差,取消附加的鞭笞刑;改北周的鞭刑为杖刑,自六十至一百分为五等,每等均以十为差;改北周杖刑为笞刑,自十至五十分为五等,每等均以十为差。从封建刑律的内容上看,开皇律在继承北齐提出的“重罪十条”的基础上,首次将其定名为“十恶”制度,置于律首,作为封建
4、法律重点打击的对象。“十恶”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从封建特权法的角度来看,隋开皇律继承并发展了魏晋以来的维护贵族官僚特权的法律制度。首先,肯定了曹魏新律中确立的“八议”制度,并创设了“例减”之制,即凡“八议”之人及七品以上官,犯非“十恶”之罪,可以“例减”一等。此外,开皇律比照以官当徒,规定了以官当流的制度。二、大业律二、大业律 大业三年(公元607年)大业律,于同年颁行全国。大业律为十八篇,500条,与开皇律相比,内容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第一,篇目稍有改动,由十二篇增至十八篇,排列顺序是:名例、卫宫、违制、请赇、户、婚、擅兴、告劾、贼、盗、
5、斗、捕亡、仓库、厩牧、关市、杂、诈伪、断狱。第二,刑罚有所减轻,删除“十恶”条目,但将“十恶”的内容,在删除两条之后分别并入其他律文之中。第二节第二节 唐代立法概况唐代立法概况 一、唐代主要立法思想一、唐代主要立法思想1、德主刑辅,礼法并用“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2、宽严适中,简约易明 所谓“宽”即宽平,要求做到减轻刑罚。所谓“简”即简约,要求做到立法简明。3、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连续性4、执法严明二、律典的编纂修订概况二、律典的编纂修订概况 公元617年,李渊占领隋都长安后,仿效刘邦“约法三章”,公布“约法十二条”。旧唐书刑法志:“既平京城,约法为十二条。惟制杀人、劫盗、背军、叛逆
6、者死,余并蠲除之。”武德二年(公元619年)制定五十三条“新格”。这算是唐朝法制的开端。1、唐律的修订、唐律的修订武德律 武德律是唐高祖李渊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行的唐朝第一部正式法典,共12篇,500条。贞观律 自贞观元年(公元627年)春正月到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正月完成,颁行天下,称为贞观律。这部法典亦为12篇,500条。与武德律相比,贞观律所作的改动主要集中于刑罚制度的减轻与完善,包括:第一,废除斩趾酷刑,创设加役流,作为减死之罚。第二,大大减少了旧律中重刑条款的数量。第三,改革“兄弟分居,连坐俱死”之法,缩小了族刑连坐死刑的范围。第四,确立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
7、当、免及化外人有犯、类推、死刑复奏等基本原则和制度。永徽律疏 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高宗召集官员对贞观律进行小幅度的修正,主要是更改一些地名、名词及避讳用语,是为永徽律。永徽四年(公元653年)“律疏”颁行天下,律文与律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部法典当时称为永徽律疏。永徽律疏共有12篇,502条。开元六年(公元718年),唐玄宗敕令吏部侍郎兼侍中宋璟等九人“删定律令格式”,次年三月宋璟等奏上律、令、式。开元二十二年(公元734年)至开元二十五年(公元737年),中书令李林甫等承旨刊定了律疏三十卷。经过开元年间的刊定,唐律及疏议更加完善。在元朝以后,永徽律疏被称为唐律疏议,一直流传至今。唐律疏
8、议是中国现今完整保存下来的一部最早、最完备、影响最大的封建成文法典。2 2、唐六典的编纂、唐六典的编纂 唐六典是唐玄宗时期制定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行政法典。唐玄宗于开元十年(公元722年)命令起居舍人陆坚仿照周官六典理典(即治典,因避唐高宗李治名讳而改)、教典、礼典、政典、刑典、事典,按六类分述中央国家机构的设置、职掌、办事规程等内容,后因唐朝官制难以套用周官,修订唐六典失败。后确定以“周礼六官”为编修体例,这样就规定了行政立法“以官统典”的指导原则,直至开元二十六年(公元738年),历时十六年之久的唐六典的修订工作终告结束。唐六典共三十卷,大致按照封建行政官僚体制编排。唐六典集秦汉以
9、来行政立法之大成,把凡具有行政性质的立法汇集在一起,经精心编纂,与律、令、格、式相辅而行,这是封建立法史上的一个创举。从此以后,单纯行政性质的立法规范和制度开始从“律”和“礼制”中分离出来,编为“典”,使得封建刑律与行政法典成为基本并行的两大体系。3 3、大中刑律统类、大中刑律统类大中刑律统类是晚唐宣宗时期颁布的一种新形式的法典。唐宣宗李忱命大臣将刑律各篇分为若干“门”,每门下又分别附之以相关内容的敕、令、格、式,这种分门别类综合汇编法典的形式,称为“刑律统类”。大中刑律统类共十二卷,分一百二十一门,计一千二百五十条,于大中七年(公元853年)颁行。三、主要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三、主要法律形式
10、及其相互关系 唐代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四种:律、令、格、式,四者之间相互配合,相辅相成,组成一个严密的法律体系,共同完成维护封建国家统治秩序的任务。唐六典曾解释说:“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事。”新唐书刑法志则解释说:“唐之刑书有四,曰:律、令、格、式。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第三节第三节 唐代行政法律规范的发展唐代行政法律规范的发展一、行政立法与监察执行机构一、行政立法与监察执行机构1 1、中央三省六部体制、中央三省六部体制 三省六
11、部三省六部 皇帝皇帝 中书省中书省 门下省门下省 尚书省尚书省(执行)(承旨)(封驳)吏部吏部吏部吏部 户部户部户部户部 礼部礼部礼部礼部 兵部兵部兵部兵部 刑部刑部刑部刑部 工部工部工部工部 御史台 按职能上的分工,御史台内设台院、殿院、察院。“三师”与“三公”三师:太师、太傅、太保三公:太尉、司徒、司空 九寺:太常寺、光禄寺、卫尉寺、宗正寺、太仆寺、大理寺、鸿胪寺、司农寺、太府寺。五监:国子监、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都水监。2、地方州县体制、地方州县体制 州、县二级制 二、行政法规及其特点二、行政法规及其特点1、唐代主要的行政法规、唐代主要的行政法规2、选任官吏的制度、选任官吏的制度 科
12、举制 常举考试,设有秀才科、进士科、明经科、明法科、明字科、明算科、童子科、道举科等,以“明经”、“进士”二科最受重视。省试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考察。“择人有四事。一曰身,取其体貌丰伟;二曰言,取其言词辩正;三曰书,取其楷书遒美;四曰判,取其文理优长。四事皆可取,则先德行,德均以才,才均以劳。其六品以降,计资量劳,而拟其官;五品以上不试,列名上中书、门下,听制敕处分。”3、官吏的考核及致仕、官吏的考核及致仕 唐六典考功郎中条规定,对品官的考核,实行“四善二十七最”的考课标准。“考课之法有四善:一曰德义有闻,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平可称,四曰恪勤匪懈”。二十七最为:献可替否,拾遗补阙,为近侍之最;铨
13、衡人物,擢尽才良,为选司之最;扬清激浊,褒贬必当,为考校之最;决断不滞,与夺合理,为判事之最;推鞠得情,处断平允,为法官之最;访察精审,弹举必当,为纠正之最;赏罚严明,攻战必胜,为将帅之最等。官吏致仕的法定年龄为七十岁。4、对官吏失职、渎职行为的处罚、对官吏失职、渎职行为的处罚 5、唐代行政法规的特点、唐代行政法规的特点 第一,唐代行政法规包罗范围很广,为封建中央到地方的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反映了唐代行政法规的完备性。第二,唐代行政法律规范部类齐全,法律结构严谨,反映了唐代行政法规的成熟性与定型化。第三,唐代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法律制裁一般是以刑罚处罚的方式进行的。第四节
14、第四节 唐代的民事经济法律规范唐代的民事经济法律规范一一、唐代的民事法律规范1、身份户籍与土地立法 唐代将人区分为“良”、“贱”。“良”指普通百姓。开元七年所定户令规定:“诸习学文武者为士,肆力耕桑者为农,巧作贸易者为工,屠沽兴贩者为商。工商之家不得预于士,食禄之人不得夺下人之利。”“贱”指贱民。根据身份上的不同,又可分为两大类:官贱民与私贱民。官贱民包括:官奴婢,官户,工乐户,杂户,太常音声人等;私贱民包括:奴婢,部曲,客女等。唐前期将民田分为永业田、口分田、居住园宅三类,其给授对象、数量及回收规定各不相同。2、债与买卖契约立法 唐律疏议杂律第398条“负债违契不偿”规定:“诸负债违契不偿,
15、一匹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匹加二等,百匹又加三等。各令备偿。”唐律疏议杂律第399条“负债强牵财物”规定:“诸负债不告官司,而强牵财物过本契者,坐赃论。”在买卖契约关系上,唐律强调要在双方自愿的条件下,订立契约。唐律疏议杂律第422条“买奴婢牛马不立券”规定:“诸买奴婢、马牛驼骡驴已过价,不立市券,过三十日笞三十,卖者 减一等。立券之后,有旧病者三日内听悔,无病欺者市如法,违者笞四十。即卖买已讫而市司不时过券者,一日笞三十,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3 3、婚姻家庭继承立法、婚姻家庭继承立法 建立婚姻关系,需订立“婚书”。唐律户婚规定:“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
16、而辙悔者,杖六十。”唐律疏议户婚律第188条“卑幼自娶妻”规定:“诸卑幼在外,尊长后为定婚,而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未成者从尊长,违者杖一百。”唐律也对婚姻关系作了禁止性规定。“户婚律”中有关不许为婚的规定,大致包括:有妻更娶、居父母夫丧嫁娶、父母被囚禁嫁娶、同姓为婚、娶逃亡妇女、监临娶所监临女、和娶人妻、奴娶良人为妻、杂户官户与良人为婚。按唐制,婚姻关系之解除有三种方式:强制离婚、丈夫出妻、双方协议离婚。强制离婚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婚姻违反法律规定,构成“违律为婚”。另外一种情况,符合法定“义绝”条件者,必须离异。唐开元二十五年户令具体规定了“义绝”的条件:“诸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
17、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及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妻虽未入门,亦从此令。”丈夫出妻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即妻有“七出”之一者,丈夫有权解除婚姻关系。唐律疏议户婚律第189条“妻无七出而出之”规定:“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唐代称协议离婚为“和离”。即两和相离。家庭制度的核心是对家长权的维护。法律从教令权、财产处分权、主婚权等方面,保护家长在家
18、庭中的特权地位。家庭成员共同犯罪,一般不依普通的共同犯罪处罚为主、从犯的原则,而由家长独立承担刑事责任。唐代继承包括宗祧继承与财产继承。唐律疏议户婚引令文:“无嫡子及(嫡子)有罪、疾,立嫡孙;无嫡孙,以次立嫡子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子;无庶子,立嫡孙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孙。曾、玄以下准此。”在财产继承方面,唐代仍实行诸子均分制。开元七年定令:“诸应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二、唐代的经济法律规范二、唐代的经济法律规范1、赋税制度、赋税制度租庸调法 租庸调法规定:每丁每年向国家缴纳粟二石(或稻三石),叫做租;每丁每年为国家服役二十天(闰年加两天),若不服役每一役日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叫
19、做庸;每丁每年向国家缴纳绫或绢二丈、丝绵三两(或麻布二丈五尺、麻三斤),叫做调。丁为国家加役十五天者,免其调;加役三十天者,租、调全免,但每丁每年的总役期不得超过五十天。两税法第一,量出以制入。第二,按户等征收。第三,分夏、秋两季征收。2 2、市场管理、市场管理 唐律疏议杂律规定:器物、绢布等有不牢(物品不结实)、不真(不是真材实料所造)、不足尺寸等问题而出售者,杖六十;出售不合格产品,“得利赃重者,计利准盗论。贩卖者,亦如之。市及州、县官司知情,各与同罪;不觉者,减二等。”3 3、货币制度、货币制度 第五节第五节 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唐律疏议的主要内容一、唐律疏议的体例结构一、唐律疏议的体例结
20、构唐律疏议(永徽律疏)共12篇,502条。具体篇目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分则“事律”“罪律”“专则”卫禁 贼盗 断狱 职制 斗讼 户婚 诈伪 厩库 杂律 擅兴 捕亡 二、唐律总则二、唐律总则名例律的主要内容名例律的主要内容 1、五刑、五刑笞刑笞刑:即用法定规格的荆条责打犯人的臀或腿,自十至五十,分为五等,每等加十,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等,用于惩罚轻微或过失的犯罪行为;杖刑杖刑:即用法定规格的“常行杖”(又称法杖)击打犯人的臀、腿或背,自杖六十至杖一百,分五等,每等加十;徒刑徒刑:即在一定时期内剥夺犯人的人身自由并强迫其戴着钳或枷服劳役,从一年到
21、三年,分五等,每等加半年,是一种兼有自由刑与奴役刑的刑罚;流刑流刑:即将犯人遣送到指定的边远地区,强制其戴钳或枷服劳役一年,且不准擅自迁回原籍的一种刑罚。分2000里,2500里,3000里三等,至配所须居作一年。另外,加役流不入五刑,亦非常流之一个等级,而是属于一种特殊的流刑,须有特别规定始科之。死刑死刑:即剥夺人生命的刑罚,是五刑中最重的一种。分绞、斩绞、斩二等。2、十恶、十恶 谋反谋反:谓谋危社稷。谋反罪即指谋害皇帝之生命及谋夺帝位之行为。谋反罪刑罚极重:共犯皆斩,犯人伯叔父及兄弟子以上亲属并受株连缘坐,或处以绞刑,或予没官,或流三千里。谋大逆谋大逆:谓谋毁宗庙、山陵、宫阙。谋大逆罪应理
22、解为包括预谋毁坏宗庙、山陵、宫阙等皇家建筑物和预谋侵犯皇帝祖先及皇帝人身等行为在内。谋大逆罪刑罚轻于谋反罪,犯者科绞。但如预谋已付诸实行,所犯即非谋大逆罪,而为大逆罪,其刑与谋反罪同。谋叛谋叛:谓背国从伪。谋叛罪之刑罚与谋大逆罪同,犯者科绞。但如预谋已行,即为谋叛已上道,犯者科斩,妻子缘坐配流。如率众百人以上叛,且缘坐及父母。恶逆:恶逆:谓殴打及谋杀祖父母、父母,杀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列入恶逆之罪,刑罚至重,犯者皆斩。不道不道:谓杀一家非死罪三人、支解人及造畜蛊毒、厌魅。不道诸罪刑罚不同: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其刑颇重,共犯者皆斩,妻子流二千里;造畜蛊毒其刑稍
23、轻,犯者科绞,同居家口流三千里;厌魅刑罚最轻,犯者以谋杀论减二等,仅科徒二年。大不敬大不敬:谓盗大祀神御之物、乘舆服御物;盗及伪造御宝;合和御药,误不如本方及封题误;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御幸舟船,误不牢固;指斥乘舆,情理切害及对捍制使,而无人臣之礼。大不敬诸罪刑罚皆在远流以上:盗大祀神御之物及盗乘舆服御物各流二千五百里;合御药、造御膳、修御舟有误各科绞;盗皇帝宝、三后宝科绞,盗皇太子宝流三千里;伪造皇帝宝、三后宝科斩,伪造皇太子宝科绞;对捍制使科绞;指斥乘舆科斩。不孝:不孝: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缺;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
24、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丧。不孝罪之刑罚轻于恶逆,最重者如告詈祖父母父母科绞,其次如诅咒祖父母父母、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各流二千里,最轻如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居父母丧身自嫁娶、释服从吉、诈称祖父母父母丧各徒三年,供养有缺科徒二年。不睦不睦:谓谋杀及卖缌麻以上亲,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不睦诸罪之刑罚,多为徒刑,如殴、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尊属分别处徒一年至徒三年不等。但卖缌麻以上亲科流;谋杀缌麻以上亲亦科流,已杀者科斩;而谋杀期亲尊长者则皆斩。不义不义: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及改嫁。不义诸罪之刑罚:杀制史府主、
25、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及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者,皆斩;居夫丧改嫁及闻夫丧匿不举哀,若作乐,释服从吉者,科徒三年。内乱:内乱:谓奸小功以上亲、父祖妾及与合者(谓妇人共男子和奸者)等。内乱诸罪之刑罚视对象而异:奸小功以上亲者徒三年或流二千里,奸父祖妾者科绞。列于“十恶”之犯罪,分四类:其一是侵犯皇帝及皇权类,如列于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诸罪即是;其二是侵犯祖父母父母及其他有服亲属类,如列于恶逆、不孝、不睦、内乱诸罪即是;其三是侵犯官长尊师类,如列于不义诸罪即是;其四是残无人性类,如列于不道诸罪即是。四类犯罪有一共同特点,即皆属于严重违背礼经,丧失以忠君、孝亲、崇仁、尊义为核心之封建道德,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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