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药品的使用和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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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殊药品的使用和管理现在学习的是第1页,共29页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一九九九年颁布的麻黄素管理办法规定了麻黄素及其衍生物的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将参照麻醉药品管理方法管理麻黄素类制剂。现在学习的是第2页,共29页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从2005年1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根据条例精神,11月14日卫生部(2005)436、438号文件下发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从发布之日开始施行。现在学习的是第3页,共2
2、9页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第三十六条:六条: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现在学习的是第4页,共29页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取得麻
3、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医疗机构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现在学习的是第5页,共29页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理用药需求。在医疗机构就
4、诊的癌症疼痛患者和其他危重患者得不到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时,患者或者其亲属可以向执业医师提出申请。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认为要求合理的,应当及时为患者提供所需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现在学习的是第6页,共29页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第四十条:条: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拒绝发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一第四十一条:条:医疗机构应当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进行专册登记,加强管理。麻醉
5、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2年。现在学习的是第7页,共29页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第四十七条: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库或者专柜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并安装报警装置;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第四十八条条: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
6、单位,应当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并建立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现在学习的是第8页,共29页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取消其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执业医师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第二类精神药品
7、或者未使用专用处方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暂停其执业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进行核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现在学习的是第9页,共29页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对医院此类药品的管理机构、人员要求、药品的采购、储存、调配使用和安全管理都做了详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对使用过程中
8、处方的要求和使用要求做了详细规定。现在学习的是第10页,共29页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和贮存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医疗机构根据印鉴卡按规定到指定经营单位购进药品,购买药品付款采用银行转账方式。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须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到最小包装,验收采用专用验收簿登记。储存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专人负责,专库(柜)加锁,建立专用帐册进行登记。现在学习的是第11页,共29页医疗机构
9、对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的新病人,需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门诊病历,统一编号,由医疗机构保管;其他病人不需要建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门诊病历。同时需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麻醉药品杜冷丁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禁止带出医疗机构外使用。现在学习的是第12页,共29页医疗机构应当要求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每4个月复诊或者随诊一次。若发现患者不再需要使用,应及时注销其专用门诊病历,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师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
10、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现在学习的是第13页,共29页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在学习的是第14页,共29页麻醉药品、一类精药的调配使用执业医师经考核培训合格后,取得麻醉、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开具麻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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