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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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滨海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0年4月11日区人民政府印发津滨政发201030号)第一条 为奖励对本区科学技术进步做出显著贡献的个人、组织,激励创新活动,推动本区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265号)和天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天津市政府令第33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滨海新区科学技术奖由区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包括科学技术突出成就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等四个类别。第三条 滨海新区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本区科学研究、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显著贡献的个人和组织。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的项目除外。第四条 滨海新区
2、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第五条 滨海新区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涉。第六条 滨海新区科学技术奖是本区授予个人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第七条 滨海新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主管本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建立评审委员会,组织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第八条 滨海新区科学技术突出成就奖授予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个人。第九条 滨海新区技术发明奖授予在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对产品、工艺、材料及其
3、系统等做出重要技术发明的个人。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应获得发明专利;(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第十条 滨海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个人和组织:(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较大科学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或者高新技术产业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经实践检验,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三)在推广实施已有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技术创新,取得显著经济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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