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建筑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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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由Tg九留贡献 ppt文档可能在WAP端浏览体验不佳。建议您优先选择TXT,或下载源文件到本机查看。 第六章 建筑法律制度 我国于1997 日颁布的 我国于1997 年11 月1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 筑法 以下简称建筑法 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标志着我国工程建设领域 走上了法制轨道。工程建设活动是一个复杂的、 走上了法制轨道。工程建设活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化的 过程,包括前期的策划和可行性研究、 过程,包括前期的策划和可行性研究、建设准备和建设实 施等一系列程序, 施等一系列程序,其中建设实施又分为勘察设计和施工阶 段。 本章以讲述建筑法为主干,同时介绍 本章以讲述建筑法为主干,同
2、时介绍中华人民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 设监理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设监理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 关法规。 关法规。 第六章 建筑法律制度 6.1 概述 6.2 建筑许可 6.3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 6.4 建设工程监理 6.5 建设工程质量 6.6 建设工程安全 6.7 建筑法律制度案例 6.1 概 述 环境保护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 环境保护法是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改善 环境, 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 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狭义的环境保护法是指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 狭义的环境保护法是指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 1989 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 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保护法 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 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而广义的环境保 护法还包括与环境保护法 护法还包括与环境保护法配套的所有关于环境保护 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6.1 概 述 6.1.1 建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Click to add Title Click to add Title 6.1.2 建筑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 6.1.1 建筑法的概念
4、和调整对象 1.建筑法的概念 狭义的建筑法,即形式意义的建筑法, 狭义的建筑法,即形式意义的建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 关制定的统一调整建设单位、建筑从业单位及从业者、 关制定的统一调整建设单位、建筑从业单位及从业者、建设 行政机关在建筑活动中的市场准入、工程发包与承包、勘察、 行政机关在建筑活动中的市场准入、工程发包与承包、勘察、 设计、施工、 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直至交付使用等各个环节所发生的各 种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律,即于1998 日起施行 种社会关系的基本法律,即于1998 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筑法 民共和国建筑法。 广义的建筑法,即实质意义的建筑法, 广义的建筑法,即实质意义
5、的建筑法,是指以在建筑活动 中和建筑管理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 体系,是规范建筑活动和建筑管理活动的除建筑法 体系,是规范建筑活动和建筑管理活动的除建筑法的各 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立法和司法解释等组成 的有机整体。 的有机整体。 6.1.1 建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2.建筑法的调整对象 建筑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是, 建筑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是,人们在建筑领域从事建筑 活动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活动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这种关系是人 们在动态活动过程中形成的。 们在动态活动过程中形成的。 主要有两种社会关系:
6、主要有两种社会关系: 一是从事建筑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一是从事建筑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是在实施建筑活动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二是在实施建筑活动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1)建筑经济协作关系 建筑行政、 (2)建筑行政、经济管理关系 6.1.2 建筑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 1.建筑法的立法目的 建筑法第1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筑法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促进建 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即规定了立法的目的。 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即规定了立法
7、的目的。 (1)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2)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4)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3)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6.1.2 建筑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 2.建筑法的适用范围 建筑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 建筑法 条规定, 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受建筑法制约。 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受建筑法制约。 适用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1) 适用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建筑法适 用的主体范围包括,一切从事建筑活 建筑法 用的主体范围包括, 动的主体和各级依法负有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政府 机关。 机关。 6.2
8、建筑许可 6.2.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Click to add Title 6.2.2 工程建设从业资格许可制度 6.2.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1.施工许可的规范 建筑法第7条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开 建筑法 条规定“ 工前, 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 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不再领取施工许
9、可证。 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开 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申请建设工程 施工许可证。 施工许可证。 6.2.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2.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需要拆迁的,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 上述八个
10、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上述八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6.2.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3.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建筑法第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 建筑法 条规定, 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建设单位因客观原因可以申 请延期开工,但不得无故拖延开工,延期最多是两次, 请延期开工,但不得无故拖延开工,延期最多是两次, 每次期限均为三个月。 每次期限均为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 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6.2.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4.申请施工和恢复施工 建筑法第10条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 建筑法
11、10条规定, 条规定 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 发证机关报告, 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 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 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 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 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6.2.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5.建筑工程开工报告 开工报告制度是我国建设领域长期实施的一项制度。 开工报告制度是我国建设领域长期实施的一项制度。 根据建筑法 11条规定, 根据建筑法第11条规定,按照
12、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 条规定 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 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 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6.2.2 工程建设从业资格许可制度 1.工程建设从业单位资质管理 建筑法第12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 建筑法 12条规定, 条规定 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列条件: 列条件: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
13、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 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2.2 工程建设从业资格许可制度 2.工程建设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管理 工程建设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工程建设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是指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及有关部门对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部门及有关部门对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法进 行考试和注册,并颁发执业资格证书的一种制度。 行考试和注册,并颁发执业资格证书的一种制度。 建筑法 14条规定 条规定, 建筑法第14条规定,从
14、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 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 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建筑行业除实行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 建筑行业除实行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 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规划师、 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规划师、注册建造师 制度等,还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制度等,还有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等注册工程师制度。 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等注册工程师制度。 6.3 工程的承包与发包 6.3.
15、1 概述 Click to add Title 6.3.2 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6.3.3 建设工程招标 Click to add Title 6.3.4 建设工程投标 6.3.5 建设工程开标、评标、中标 Click to add Title 6.3.6 招标投标的管理与监督 6.3.1 概述 1.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概念 建筑工程的发包,是指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 建筑工程的发包,是指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或总承 包单位)将建筑工程任务(勘察、设计、施工等) 包单位)将建筑工程任务(勘察、设计、施工等)的全部 或一部分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 或一部分通过招标或其他方式,交付给具有从事建筑活动
16、 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完成,并按约定支付报酬的行为。 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完成,并按约定支付报酬的行为。 建筑工程的承包,即建筑工程发包的对称, 建筑工程的承包,即建筑工程发包的对称,是指具有 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 从事建筑活动的法定从业资格的单位,通过投标或其他方 式,承揽建筑工程任务,并按约定取得报酬的行为。 承揽建筑工程任务,并按约定取得报酬的行为。 6.3.1 概述 2.我国对工程承发包约束的法律规范 30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 30日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 ,1999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 建筑工程
17、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 200863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 (2003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 (2000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建设部第154号令,2007年) 建设部第154号令,2007年 154号令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颁发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颁发 (建设部令第107号,2001年) 建设部令第107号 2001年 107 6.3.1 概述 3.建设工程发包
18、与承包的方式 建筑法第19条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 建筑法 19条规定,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 条规定 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有两种,即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有两种,即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6.3.1 概述 3.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方式 建设工程直接发包是发包方与承包方直接进行协商, 建设工程直接发包是发包方与承包方直接进行协商,以 约定工程建设的价格、工期和其他条件的交易方式。 约定工程建设的价格、工期和其他条件的交易方式。工程 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12条规定 条规定, 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
19、办法第12条规定,下列工程项目可 以不进行招投标而直接发包: 以不进行招投标而直接发包: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 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项目总投资额或单项合同不足一定数额的; 项目总投资额或单项合同不足一定数额的; 工程项目的施工, 工程项目的施工,主要技术要采用特定的专利或专有技术 的;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 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施工企业自建自用且在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允许业务范围
20、内的工程。 内的工程。 6.3.1 概述 3.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方式 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 招标投标法 条规定, 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 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 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 的项目; 的项目;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
21、资金的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6.3.1 概述 3.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方式 2000年 2000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工程建设项目招 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 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将强制招标的范围进一步界定为: 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将强制招标的范围进一步界定为: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能源、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能源、 交通运输、邮电通讯、水利、城市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 交通运输、邮电通讯、水利、城市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
22、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市政工 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商品住宅等项目; 程、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商品住宅等项目;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纳入 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 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 金等项目; 金等项目; 国家融资项目,包括国家使用发行债券所筹资金, 国家融资项目,包括国家使用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对外 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 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国家授权投资主体 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等项目; 融资,国家特
23、许的融资等项目;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 6.3.1 概述 3.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的方式 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上述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必须进行招标: 必须进行招标: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重要设施、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 重要设施、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 100 民币以上; 民币以上;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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