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业务风险管理控制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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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业务风险管理控制规范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明确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原则,特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涉及的问题,按照公司有关制度执行。第二章 评审工作第一节评审工作的总体要求第三条担保业务部项目责任人应当依照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遵守职业道德,运用定量分析、定性分析、逻辑推理和工作经验,对借款人的状况及资料进行全面、客观的核实和评价,得出相对真实的评审依据,在相对真实的评审依据基础上,对借款人是否具备担保条件作出合理判断。第二节 考察项目第四条担保业务部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制度的要求对担保项目进行尽职调查。第五条担保业务部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借款人的重要财务数据进行核实。第六条担保业务部项目负责人应当向
2、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经营者当面了解情况。第七条对有研发和生产能力的借款人。担保业务部项目责任人应当考察研发或生产现场。第八条对有大量库存的借款人,担保业务部项目责任人应当考察库存现场。第九条担保业务部项目责任人应当对重大反担保措施进行考察。第十条对可能对借款人产生较大影响的关联企业(如在技术、销售渠道、财务管理和主要经营者等方面有较查获重大关联交易),担保业务部项目责任人应当进行考察。第三节 评审第十一条担保业务部项目责任人应当采用可行的方式尽量收集借款人的信息和资料。书面资料要有借款人或其他知情人的签章。第十二条借款人提供的数据,能够核实的,担保业务部项目责任人应当迸行核实,不具备核实条
3、件的,应当进行判断。在进行核实或判断后,认定能够达到相对真实的,方可怍为评审报告的依据。对有疑点的数据,应当在评审报告的定性分折部分作出阐述。第十三条借款人提供第的数据之外的其他材料,担保业务部项目责任人应当尽可能核实,认为可以采信的,方可作为评审报告的依据。不能获得书面资料或不能核实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中定性分析部分予以揭示。第十四条评审报告的定性分析部分应当注明评审报告的一举所对应的资料的名称及来源。第十五条评审报告的定性分析部分应当结论明确、依据充分且相对真实、表达准确;第十六条为倩款人提供担保,应当以其正常稳定的营业收人作为主要还款来源。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以完全符合第二十二
4、条规定的四个原则的反担保物作为主要还款源的项目,应当建立在借款人有一定的经营基础或真实的交易背景但存在不确定因素的基础上。对本条前款所述项目通过担保的,应当在办理完抵(质)押登记手续,取得抵(质)押登记证明后发放贷款。第十八条以单一销售合同作为主要还款源的项目,应当满足如下的条件:()借款人具备履行销售合同的能力。(二)经向买方核实合同真实性、项目情况、买方的付款能力等情况后,未发现明显疑点。 (三)没置监管账户,控制贷款用途。(四)要求买方出具承诺书,承诺将贷款付至鉴管账户。(五)货款付至监管账户后,直接用于还款或有条件使用。第十九条以后续融资作为还款来源的项目,后续融资应当不存在明显的不确
5、定因素。以后续贷款作为主要还款来源的,以有审批权力的银行完成审批为必要条件。以商业投资作为主要还款源的,以签署投资协议为必要条件。以政策投资或拨款作为主要还款源的,以取得拟投资或拨款的部门文件为必要条件。第二十条以惜款人的技术先进性作为提供担保的主要依据的项目,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有权威机构对其技术先进性的认定.(二)技术发明人提供保证。(三)以该技术作为反担保质押。第二十一条按照制度规定,可以采用特殊评审标准的项目,按制度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担保业务部项目责任人应当在充分挖掘借款人及其股东、关联企业的资产基础上,按照有效、可控、易变现、价值充足的原则设定反担保。不能同时满足前款规定的四
6、个原则时,应当优先满足顺序在先的原则。第二十三条借款人及其规定、关联企业的反担保资产不能完全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四个原则的,应当尽量加人借款人主要股东的反担保保证。第二十四条有迹象或资料表明借款人可能有下列事项之下的,应当按照工作程序终止评审,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立即终止评审过程。(一)借款人主要经营者曾经有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尚失信用行为。(二)借款人有严重的不良借款记录。(三)借款人有重大违反行为口(四)有充分资料证明借款人持续经营不正常。第三章 审查工作第一节 审查工作的总体要求第二十五条风险管理部审查责任人应当依照制度规定的工作稆序,遵循职业道德,对送审项目进行全面、客观的审查,如实披露送
7、审资料中存在的不符合制度要求的问题及项目存在的风险。担保业务部审查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范对含同及归档资料进行审莶。第二节风险管理部项目审查第二十七条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需要时对项目进行实地考察。第二十八条项目审查的内容包括:(一)送审资料中有无第四条至第十条规定的工作内容的过程记录。(二)评审报告的依据是否符合第十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三)对项目的判断是否符合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三条的规定。 (四)对项目的判断是否符合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的觌定。(五)有无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风险。(六)有无需要加强的风险控制措施。第二十九条项目审查应注意的事项:(一)评审文件中已作出充分、正璃阐述的内容,不应在审查意见
8、中作为正式意见重复。但为表达其他内容而予以引用的除外。(二)审查意见应表达准确,客观反映送审资料及项目本身存在的问题。第三十条审查意见的结论分为:(一)建议提供担保。(二)建议补充资料或补充落实。(三)建议降低担保金额、调整担保期限或变更担保品种。(四)建议不提供担保。(五)其他需提出意见和建议的。第三十一条风险管理部应当将已签署审查意见的项目审查表以书面形式通知担保业务部项目责任人。第三十二条风险管理部应当按照制度规定的程序,将担保业务部送审的完整资料在送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第二节合同同归档审查第三十三条公司决策文件中未要求落实的担保业务部决策意见及风险管理部审查意见,不需要落
9、实。第三十四条对报批的项目合同审查要求:(一)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齐全。(二)反担保权利凭证齐全。(三)合同种类齐全。(四)文件及合同的填写正确。(五)确保合同效力。(六)项目能够办理符合制度要求的手续。(七)应当落实的决策意见及风险控制措施能够落实。第三十五条对归档法律文件的审查要求。(一)合同及各类文件齐全。(二)合同填写齐全、正确、签章齐全。(三)抵(质)押登记及公证已办理。(四)应当落实的决策意见及风险控制措施已落实。第四章 签约放款第三十六条担保业务部应当在决策机构批准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后,及时出具担保意向书、准备合同及抵(质)押登记申请材料。在银行批准贷款后,及时报批合同,签约后及时办
10、理抵(质)押登记。第三十七条签约后项目有重大变化的,如抵(质)押登记不能办理、担保金额或期限变化、变更反担保、变更风险控制措施、应当落实的决策意见(不能落实等),应当按工作程序报批。杜绝在违反原定方案且未经批准的情况下,未办理相关手续而先行放款。第四章 保后管理第一节 保后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第三十八条有关部门及经办人应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和程序的要求,遵循早发现、早汇报、早处理的原则,为保障担保贷款按期归还,避免代偿损失,对担保项目进行持之以恒的管理。第三十九条借款人月度财务报表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报表不正常;()销售收人较上年同期有较大下降。(二)总资产或诤资产有较大下降。(三)某些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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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 业务 风险 管理 控制 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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