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晶科技:金晶科技招股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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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人民币普通股)招 股 说 明 书 附 录 主承销商: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人住所:山东省淄博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宝石镇王庄 主承销商住所:山东省济南市泉城路 180 号齐鲁国际大厦 中 凯 律 师 事 务 所 关于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发行社会公众股(A股)并上市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中凯股字 2 0 0 1 第 1 0号 中国北京 二 O O 一年六月 目 录 一本所律师的声明.5 二本所律师核查验证的主要事项.6(一)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6(二)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6(三)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7(
2、四)股份公司的设立.8(五)股份公司的独立性.8(六)股份公司的发起人.9(七)股份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10(八)股份公司的业务.10(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1(十)股份公司的主要资产状况.12(十一)股份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13(十二)股份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3(十三)股份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4(十四)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4(十五)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5(十六)股份公司的税务.15(十七)股份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16(十八)股份公司募集资金的运用.17(十九)股份公司业务发展目标.17(二十)
3、股份公司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17(二十一)股份公司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17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总体性结论意见.18 引 言.81 一本所简介.81 二律师工作过程.82 正 文.85 一 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85 二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86 三、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87 四、股份公司的设立.88 五、股份公司的独立性.90 六、股份公司的发起人.92 七、股份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95 八、股份公司的业务.95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96 十、股份公司的主要财产.101 十一、股份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103 十二、股份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4、.106 十三、股份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06 十四、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07 十五、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08 十六、股份公司的税务.110 十七、股份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111 十八、股份公司募集资金的运用.112 十九、股份公司的业务发展目标.113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114 二十一、股份公司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114 二十二、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114 中 凯 律 师 事 务 所 关于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发行社会公众股(A股)并上市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中凯股字 2 0 0 1 第
5、1 0号 致: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与中凯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股票发行与上市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委托担任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与上市社会公众股(A 股)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一本所律师的声明(一)本所是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二)本所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三)本所已经按照中国证监
6、会颁发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 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格式)的要求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合法性及对本次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仅供股份公司为本次股票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五)本所律师同意股份公司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但股份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断章取义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六)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作为股份公司申请公开发行
7、股票及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是根据证券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股份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书。二本所律师核查验证的主要事项(一)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股份公司本次发行及上市 A 股已经 1999 年度和 200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2、股东大会同时授权股份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发行及上市 A 股决议范围内负责具体实施一切有关事宜。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及上市 A 股业已依法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股东大会召开
8、的程序和内容的合法有效,对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与上市 A股的批准合法有效,对董事会授权的程序和范围合法有效。(二)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1股份公司系国有企业依公司法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发起人的资格、人数、出资方式合法,股份公司设立的程序和设立方式合法,且已独立经营满一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发行与上市股票公司的主体资格要求。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已具备本次发行与上市股票的主体资格。2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份公司将永久存续。本所律师经合理审验,未发现股份公司存在依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需提前终止的情形。(三)股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1、股份公司本次
9、发行股票属于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增资发行。2、股份公司本次股票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条、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和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各项实质条件:2.1 股份公司所从事的行业为建筑材料行业,主营业务为浮法玻璃的生产销售,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2 股份公司本次发行股份仅限于普通股一种,同股同权,同股同利;2.3 股份公司本次发行完成后,股本总额为 9,685 万股。其中发起人共持有 6,185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63.9%。符合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有关“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发起人认购的
10、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 35%”及公司法有关“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的规定;2.4 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总额为 3,500 万股,发行完成后,股份公司的社会公众股占股本总额的 36.1%,符合公司法有关“社会公众股不少于公司股本总额的 25%”的规定;2.5 根据本所律师的调查及股份公司和主发起人提供的承诺及保证,股份公司主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股份公司设立后至今没有重大违法行为,符合公司法有关“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的规定;2.6 根据湖北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于2001年6月7日出具的鄂信审字2001第 0150 号 审计报告,截止
11、2001 年 3 月 31 日,股份公司的净资产为 11,594.1 万元,占总资产的 37.3%;在账面上没有商标、专利和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符合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有关“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不低于 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不高于 20%”的规定;2.7 根据湖北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于2001年6月7日出具的鄂信审字2001第 0150 号审计报告,股份公司的前身原淄博金晶浮法玻璃厂 1998 年的净利润为488.54 万元;1999 年的净利润为 2420.48 万元;股份公司 2000 年的净利润为 3468.50万元;2001
12、 年 1 至 3 月份净利润 1522.75 万元。符合公司法有关“近三年连续盈利”的规定。股份公司的主发起人山东玻璃总公司(下称山玻总公司)为国有大型企业,根据公司法有关主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其盈利纪录可连续计算的规定,原淄博金晶浮法玻璃厂为山玻总公司的全资附属企业,股份公司的盈利纪录可与其连续计算。2.8 根据湖北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于2001年6月7日出具的鄂信核字2001第 005 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股份公司 2001 年度的盈利预计为 3809.7 万元,全面摊薄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为 6.78,超过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符合公司法有关“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规定。2.
13、9 根据主发起人和股份公司的保证及湖北大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股份公司近三年来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符合公司法有关“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本次股票发行及上市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实质条件。(四)股份公司的设立 1、股份公司设立的程序、设立的方式、股份公司各发起人的资格、条件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得到山东省人民政府的批准。2、股份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所签定的资产重组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未发现因重组引致股份公司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3、股份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有关资产
14、评估、土地评估、财务审计、国有股权的界定及管理、验资报告等均已按法定要求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4、股份公司创立大会的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设立的行为是真实的,设立的程序是合法有效的。(五)股份公司的独立性 1、股份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浮法玻璃的生产和销售,与股东单位和关联企业均不同。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的业务完全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企业。2、股份公司的主要资产系主发起人山玻总公司以其全资附属企业淄博金晶浮法玻璃厂全部经营性净资产投入而取得,以及公司成立后经营取得。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的资产完整独立,股份公司对
15、此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法律手续完备,不存在产权纠纷。3、股份公司拥有完整、独立的生产线、生产技术、技术人员和工人,其生产不依赖于发起人或其它关联企业;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与原料、动力、燃料、运输等供应商签订供应合同,完全能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设有销售部,并建立起了一整套完善的销售体系,其产品不通过其关联企业,直接向社会客户销售。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4、股份公司现有员工 464 人,与主发起人山玻总公司互不交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皆为专职,并在股份公司受薪,不在其它单位兼职。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的人员完全独立。5、股份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了完善的法
16、人治理结构,内设七个职能部门,与主发起人山玻总公司彼此分开。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的机构完全独立。6、股份公司设有自己的财务部门,在银行独立开户,独立建帐,在税务部门独立纳税。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的财务与主发起人山玻总公司彼此独立。7、股份公司系从淄博金晶浮法玻璃厂这一独立法人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后改制而形成,改制前即独立进行生产和经营。股份公司成立后,其业务经营独立于其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单位,具有独立的内部组织管理机构,独立的生产经营系统,拥有独立完整的能够满足股份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各项资产。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六)股份公司的发起人 1、股份公司的主发起
17、人为山玻总公司,其持有股份公司 97%的股份,系股份公司的控股大股东。股份公司的六家发起人均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起人的资格。2、股份公司由六家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发起人的住所均在中国境内。发起人的出资比例均未超过其净资产的 50%。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人数、各发起人的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3、主发起人山玻总公司投入股份公司的资产业经淄博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进行国有资产登记,其产权关系明晰,不存在异议或纠纷。本所律师认为,山玻总公司将上述资产投入股份公司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4、山
18、玻总公司系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淄博金晶浮法玻璃厂全部经营性净资产折价投入股份公司。淄博金晶浮法玻璃厂已在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注销登记,其大额债务转移至股份公司,已征得债权人同意,并在股份公司设立后重新签订了相关协议。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取得了上述资产的所有权。同时已征得相关债权人的同意,对其原有债务的处置合法、真实、有效。5、各发起人不存在将其它企业中的权益折价投入股份公司的情形。6、主发起人山玻总公司投入股份公司的房产、机器设备、车辆、商标、专利均已办理了转移到股份公司的手续并领取了相应的产权证书,山玻总公司已将上述资产合法转移给股份公司。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资产
19、的转移合法有效。(七)股份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1、股份公司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业经山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鲁国资企字1999第 61 号关于山东金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批准。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的产权界定、确认和股本设置不存在法律上的纠纷及风险。2股份公司设立以来,尚未进行过股权转让、增资等股权变动行为。3经本所律师合理审验及各发起人的保证,未发现各发起人所持有的股份存在质押的情形。(八)股份公司的业务 1、股份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业经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根据本所律师的调查及股份
20、公司的说明,股份公司目前尚未在中国大陆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3、股份公司自设立以来,其主营业务尚未进行过变更。4、股份公司一直从事浮法玻璃的生产和销售,其主营业务突出。5、股份公司自成立以业,经营状况良好。经本所律师合理审验,不存在持续经营该项业务的法律障碍。(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股份公司的主发起人山玻总公司持有股份公司 97%的股份,系股份公司的控股大股东;青岛金晶股份有限公司系山玻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淄博金星玻璃有限公司系股份公司的控股子公司;鲁凯晶硅制品(苍山)有限公司系山玻总公司参股比例在 20%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上述四家公司系因股权关系与股份公司形成关联关系。2股份公司与上述
21、关联企业之间存在着诸如土地租赁及转让、商标许可使用、产品销售等方面的关联交易。经本所律师审查,未发现上述关联交易有违反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之处或有失公正之处,亦未发现上述关联交易存在损害股份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3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在审议表决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涉及关联交易时,应及时充分地披露,以公平维护股份公司及其小股东的正当权益。4股份公司制定了内部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并经一届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在该决策制度中规定了股份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其下属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时,股份公司应与关联
22、方签订公平协议;同时明确了交易定价应遵循的原则;重申了关联交易的披露制度和关联股东的回避程序。5山玻总公司在其 2001 年 3 月 25 日所作的承诺函中承诺,其将善意履行作为股份公司控股股东的义务,不利用其控股地位,就股份公司与其或附属企业相关的任何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故意促使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做出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如果股份公司必须与其或附属公司发生任何关联交易,则其承诺将促使上述交易按照公平合理的和正常商业交易条件进行。其与附属公司将不会要求或接受股份公司给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者更优惠的条件。6根据股份公司提供的材料和本所律师的调查,目前股份公司的主营产品
23、与山玻总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之间的主营产品在品种、市场上不存在同业竞争。山玻总公司保证现在和将来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同股份公司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并保证下属控股子公司不从事与股份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山玻总公司不利用其控股地位从事任何有损于股份公司利益的行为。7 经本所律师审阅,股份公司在其为本次股票公开发行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中,对有关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十)股份公司的主要资产状况 股份公司的主要资产系由各发起人在设立股份公司时投入的。目前,股份公司拥有的主要资产如下:1房屋 股份公司的生产及办公用房共计 53,000 平方
24、米,该等房屋均为主发起人山玻总公司折股投入。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占有、使用上述房屋真实、合法。2 土地使用权 股份公司目前使用山玻总公司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共计235,674 平方米。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租赁使用上述国有土地使用权合法、有效。3商标权和专利权 股份公司目前拥有证号为 273120 号、277075 号的“金晶”牌注册商标和专利证号为 ZL92106446.2 的“玻璃熔窑用预应力吊墙”发明专利,皆系成立时由主发起人山玻总公司投入。2000 年 1 月,股份公司与山玻总公司签定了专利许可使用协议,山玻总公司将其拥有的烤窑用重油热风发生器及烤窑方法(专利号 ZL921064
25、28.4)、软管测平仪(专利号 ZL94235820.1)和烤窑用重油热风发生器混合器(专利号 ZL94225721.9)等三项专利技术无偿许可股份公司使用。本所律师认为,股份公司拥有或使用该等商标、专利合法、真实。4、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股份公司现拥有烤窑、锡槽、退火窑、德国爱立丝玻璃原料混合机和美国霍尼威尔生产线微机监控系统等生产设备。根据股份公司出具的证明和本所律师的调查,股股份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均为主发起人山玻总公司折股投入,该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现均由股份公司占有、使用,无权属争议。股份公司主发起人山玻总公司向股份公司投入该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真实、合法。5、车辆 股份公司现拥有各类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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