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doc(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妇幼保健院、所建设标准(1992 年报批稿)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妇幼保健院、所工程建设的科学管理,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推动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审批妇幼保健院、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第四条 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充分利用卫生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基本的卫生服务需求,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第五条 妇幼保健院、所的建设,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及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2、规范及定额指标。第二章建设规模第六条 妇幼保健院、所,应根据所在地区的人口数量及密度、经济、地理、交通和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确定建设规模。第七条 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一、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按行政区划,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妇幼保健院(所),地(市、州、盟)设妇幼保健院(所),县(市、区、旗)设妇幼保健所。有条件的县,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设妇幼保健院。二、县以上(含县)妇幼保健机构的人员编制总额,一般按人口的 110000 配备;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区和大城市按人口的 15000 配备;人口稠密的省按 115000 配备。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州、盟)、县(市、区、旗)妇幼保健院
3、、所人员规模按照卫生部、劳动人事部(86)卫妇第 2 号文确定。四、各级妇幼保健院、所,有条件需设正规床位,其人员按综合医院建筑标准和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相应规模床位与人员比例增加人员编制。第三章选 址第八条 妇幼保健院、所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医疗网点布局的要求。 70第九条 妇幼保健院、所地址确定宜符合下列要求:一、地理位置适中,交通方便;二、节约用地,不占或少占农田;三、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四、环境安静,不宜与市场、学校、幼儿园、公共娱乐场所、交通干线毗邻,且不宜远离居民区;五、地形力求规整,场地干燥,并有必要的防洪排涝设施;六、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污染
4、源和高压线路。第四章建筑面积指标第十条 妇幼保健院、所保健业务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 1 规定。表 1 妇幼保健院、所保健业务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表级别人员编制人均建筑面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幼保健院(所)地(市、州、盟)妇幼保健院(所)县(市、区、旗)妇幼保健所(人)1208060404020积(平方米)保健用房医技用房辅助用房行政用房363818.019.83.24.29.49.15.44.9394020.621.64.75.29.08.84.74.4404121.622.65.25.78.88.64.44.1注:1为便于说明,表中人均建筑面积的每一组有幅度的数字,左边的称为
5、下限,右边的称为上限,下同。2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幼保健院(所)人员编制在 99 人以下的采用上限指标,100 人以上的采用下限指标;地(市、州、盟)妇幼保健院(所)人员编制在 49 人以下的采用上限指标,50 人以上的采用下限指标;县(市、区、旗)妇幼保健所人员编制在 29 人以下的采用上限指标,30 人以上的采用下限指标。第十一条 妇幼保健院、所各类保健业务用房所占比例,宜按表 2 控制。表 2 妇幼保健院、所各类保健业务用房所占比例级别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幼保健院(所)地(市、州、盟)妇幼保健院(所)县(市、区、旗)妇幼保健所人员编制(人)1208060404020比例合计(%)10
6、0100100其中:保健用房医技用房辅助用房行政用房5052911 262415135354121323221211 5455131422211110注:妇幼保健院、所保健业务用房所占比例上、下限的采用,同表 1 附注。 71第十二条 妇幼保健院、所设置正规床位的,按相同规模的综合医院或乡(镇)卫生院床位面积指标相应增加。第十三条 有专职科研人员的妇幼保健院、所,可按每名专职科研人员 25 平方米另行增加建筑面积。第十四条 承担妇幼保健在职人员培训任务,且所在地未设在职卫生人员培训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幼保健院(所)按 50 名学员,每名学员另行增加 9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学员宿舍;地(
7、市、州、盟)、县(市、区、旗)妇幼保健院、所按 40 名学员,每名学员另行增加 5 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学员宿舍。第十五条 妇幼保健院、所在职工住宅、单身宿舍的建设,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用地指标第十六条 妇幼保健院、所保健业务用房的用地,应根据当地土地资源状况,建筑布局力求合理,提高土地的综合使用效益,同时考虑以后的发展。第十七条 妇幼保健院、所保健业务用房人均用地指标,应符合表 3 规定。表 3 妇幼保健院、所保健业务用房人均用地指标表级别人员编制(人)人均用地指标(平方米)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幼保健院(所)地(市、州、盟)妇幼保健院(所)县(市、区、旗)妇幼保健所1208060404
8、020495953635565注:妇幼保健院、所保健业务用房人均用地指标上、下限的采用同表 1 附注。第十八条 妇幼保健院、所设置正规床位的,按相同规模的综合医院或乡(镇)卫生院床位用地指标相应增加。第十九条 承担专职科研、在职人员培训任务的妇幼保健院、所,经过申报增加业务用房建筑面积后,其用地指标也相应增加。第六章建筑标准第二十条 妇幼保健院、所保健业务用房根据安全、卫生、适用的原则和使用功能要求,一般情况下采用混合结构,但对地质复杂、规模大、层数多、地震裂度高的也可采用框架结构。第二十一条 保健业务用房的室内净高应不低于 3 米。第二十二条 给排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污水排放的有关规
9、定。第二十三条 保健业务用房层数在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应安装电梯。第二十四条 保健和主要业务用房地面宜采用便于清洗的建筑材料;室内装修应符合表面光滑洁净、色调舒适明快的要求。第二十五条 妇幼保健院、所保健业务用房的单方造价,以当地住宅造价的1.52倍为宜。 72县级妇幼保健院主要医疗设备配置品目(2008 年讨论稿)一、基本配置品目妇科检查床、产床、分娩监护仪、节育手术器械、多普勒胎心诊断仪、妊娠高血压检测仪、呼吸机、新生儿抢救台、新生儿监护仪、新生儿黄疸治疗仪、新生儿听力筛查仪、新生儿保温箱、新生儿复苏囊、婴儿体重计、超声诊断仪、心电图机、床旁监护仪、综合手术台、无影灯、麻醉机、输液泵、生化分析仪、血球计数仪、尿液分析仪、电解质分析仪、凝血分析仪、血糖测定仪、电子天平、离心机、冰箱、恒温培养箱、干燥箱、高压消毒柜、毁形器、显微镜、健康教育设备、氧气瓶。二、推荐配置品目妇科治疗仪、阴道镜、电动吸引器、乳腺透照仪、儿童体格测量用具、儿童智力测查工具、儿童口腔保健椅、X 线机、同视机、担架推车、救护车。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