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责任追究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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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担保管理,完善担保管理责任制,防范和化解担保风险,提高担保质量,根据本公司有关担保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对符合本制度规定的责任追究范围内的不良担保,逐笔进行审查、责任界定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的过程。第三条 建立担保管理责任追究制度的目的是:一、规范担保资金的运作行为,确保担保资金的绝对安全;二、追究担保风险的形成原因;三、对担保风险分清责任,并发挥集体监督作用;四、采取措施,减少损失,提高担保管理水平和担保质量。第四条 担保责任追究的原则是:一、实行经理负责制;二、坚持担保业务第一责任人制度,并对职能部门和业务
2、人员分别追究责任;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第二章 担保责任追究的范围第五条 担保责任追究的范围:一、经协议银行认定已转入次级类贷款且满三个月后仍未偿还的贷款的担保;二、经协议银行认定由次级类贷款转入可疑类的贷款的担保;三、经协议银行认定由可疑类贷款转入损失类的贷款的担保;四、因发生经济纠纷,由本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并已造成损失的担保。第三章 担保责任追究的程序第六条 各部门应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形成的属于本制度规定责任追究范围的风险担保项目逐笔报送综合业务部门。第七条 综合业务部门对各部门上报的风险担保项目进行责任界定,提出处罚意见。第八条 综合业务部门将处罚意见报本机构办公会研究,作出处罚决定
3、。第九条 有关业务部门和业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对本机构办公会作出的处罚决定和督办意见必须认真执行,积极实施,不得推诿、拖延。第十条 处罚决定实施后,有关部门及其责任人,因未及时催收而导致担保风险进一步恶化的,将实行再追究,并加重处罚;有关责任人执行和实施处罚决定后,提前完成催收任务的,公司将给予适当奖励,并通报表扬。第十一条 对造成重大损失并涉及经济犯罪的责任人,将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章 不良担保责任人的责任界定第十二条 不良担保责任人的划分。不良担保责任人系指对形成的不良担保负有责任的人员,包括不良担保项目主办人、不良担保项目继办人、不良担保项目审查人和不良担保项目审批人。第十
4、三条 不良担保责任划分种类。根据不良担保责任人在担保业务中职责的不同和过失的大小,可将其责任划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四种。第十四条 不良担保项目主办人及其责任界定。不良担保项目主办人,指对该笔担保项目进行保前调查并提出同意承保建议的担保业务人员。对其责任的界定是:担保业务人员对担保业务提出同意建议并经有权人批准而发生的不良担保业务,其负主要责任,审批人和决策人负次要责任;担保业务人员在担保项目手续上签署“不同意承保”意见,而担保项目审批人、决策人同意承保所形成的不良担保,审批人负主要责任,决策人负次要责任,担保业务人员无责任。第十五条 不良担保业务继办人及其责任界定。不良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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