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工作手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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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研 究 生 工 作 手 册 研 究 生 工 作 手 册 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部 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部 二八年九月 二八年九月 明 德 明 德 厚 学 厚 学 沉 毅 沉 毅 笃 行 笃 行 目目 录录 一、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1 二、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纪律处分暂行条例.7 三、研究生证、校徽管理规定.14 四、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考核及管理的规定.15 五、南京工业大学关于加强和规范研究生学术研讨(Seminar)必修环节的暂行规定.18 六、研究生论文版面费资助办法.22 七、关于研究生发表高级别期刊文章、申请发明专利的奖励办法.23 八、研究生学术道德规范及管理条例.24 九、南
2、京工业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暂行).25 十、关于硕士研究生开题报告的要求.31 十一、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40 十二、南京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要求.44 十三、南京工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要求.49 十四、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的规定.52 十五、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规定.65 十六、关于选拔提前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规定.69 十七、校级优秀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选办法.73 十八、“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办法.76 十九、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科研津贴发放管理办法.78 二十、南京工业
3、大学研究生宿舍管理规定.80 二十一、研究生宿舍用水、用电和室内设备设施管理办法.82 二十三、关于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的规定.84 二十四、关于研究生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86 二十五、研究生导师工作条例.87 二十六、南京工业大学优秀研究生导师评选办法.90 二十七、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试行办法.93 二十八、南京工业大学校园网 BBS 服务管理暂行规定.96 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南工校研200727 号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
4、,特制定本规定。一、入学与注册一、入学与注册 (一)新生应按规定日期,凭录取通知书及其他相关证件,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前向研究生部请假并附有关证明,请假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二)新生入学后,学校按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1、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2、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学校医院证明,短期内可以治愈的,
5、经研究生部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所有费用自理。3、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研究生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在此期间的一切行为与学校无关,并应于次年六月底前由本人提出入学申请,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按新生办理入学手续;若复查仍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三)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须按时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委托培养研究生与自筹经费研究生,须在开学前缴纳培养费,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作旷课论处。二、纪律与考勤二、纪律与考勤 (一)研究生必须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
6、校统一安排或院、系、班级安排的各类活动。1 (二)研究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因病请病,在校期间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研究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或虽经批准但逾期而未办理续假手续者,一律以旷课论处。(三)研究生在学期间,原则上不受理请假出国探亲手续。研究生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为了保证研究生能按时完成学习任务,未经研究生部批准,不得抽调从事与专业学习无关的工作,或派出国。(四)研究生请假的审批权限:1、请病、事假一周以内,由导师同意,报学院。2、请病、事假两周以内,须导师同意,所在学院领导批准。3、请病、事假两周以上,须导师、所在
7、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部批准。(五)研究生考试作弊者,除按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纪律处分暂行条例处理和成绩以零分记载外,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查同意,报研究生部批准,给其一次重修机会(开除学籍除外)。三、三、休学与复学休学与复学 (一)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医院证明确需休养治疗,或因其它特殊原因确需休学者,可申请休学。休学由研究生本人申请(填写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休、复、退学申请书),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部批准。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累计超过一年的,作退学处理。(二)研究生在休学期间的医疗费按学校医
8、院有关规定办理,学校停发其普通奖学金。研究生休学应离校回家或回原单位,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三)已婚女研究生应当按国家计划生育的要求晚育。若因特殊原因生育者,须办理休学手续,生育费用和独生子女等费用,除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办理外,学校不承担其它费用。已婚研究生的独生子女,学校不承担其任何费用。(四)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在学期结束前两周向所属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并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应附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已恢复健康证明材料,经学校医院复查,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报研究生部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四、四、退学退学 (一)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2 1、休学期满,一个月内不办理
9、复学手续者;2、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不宜继续培养者;3、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4、硕士研究生同一学期中有二门学位课程考试末位淘汰;或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末位淘汰,经一次重修后仍末位淘汰者;5、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末位淘汰,经一次重修后仍末位淘汰者;6、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或在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7、经确诊患有精神疾病或患有其他疾病以及意外伤残无法再继续坚持学习者;8、在一学期内,累计事假超过一个月者;9、未请假离校连续二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10、在学期间,自费出国留学者;11、本人申请退学,经教育劝说无效者;12、其他经审查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
10、(二)退学研究生的处理 1、经学校批准退学的研究生,自批准退学之日起的下一个月,停发普通奖学金。2、退学的研究生入学前是在职人员的,退回原单位或其家庭所在地。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或待业人员,退回其家庭所在地。3、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在规定时间内(一个月)找到就业接收单位的,由学校报江苏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4、研究生退学由研究生部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年以上、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五、学制与学习年限 五、学制与学习年限 (一)硕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二年
11、三年,博士研究生学制一般为三年。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予延长学习时间,确因非主观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者,经个人申请、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部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时间,但硕士研究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原则上不超过四年,博士3 研究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原则上不超过六年,在延长学习期间原则上不享受普通奖学金待遇 (二)硕士生在规定学习时间内未完成学业,可申请延期,由研究生本人申请(填写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导师签署意见并注明延长年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所在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部审批备案。(三)博士生在规定学习时间内未完成学业,可申请延期,由研究生本人申请(填写
12、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延长学习年限申请表),导师签署意见并注明延长年限(最长不超过二年),所在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四)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可提前进行论文工作,通过论文答辩后,准予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时间最多为一年。对于少数研究生修满硕士学位全部课程学习,学业优秀者,可申请提前攻读博士学位。六、奖励和处分六、奖励和处分 (一)学校按有关规定,对研究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其方式主要有:通报表扬、发给
13、奖状、证书、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学金与荣誉称号的评定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实施。(二)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具体处分见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三)研究生被开除学籍者,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七、转学和转专业七、转学和转专业 (一)研究生原则上不得转学、转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学、转专业:1、确因所学专业调整或指导教师变动,影响继续培养者;2、因事故致伤或患某种疾病,经学校医院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
14、,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3、有其它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者。(二)凡申请转学或转专业者,需向导师、所属学院提出申请,经导师、学院4 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部批准。八、毕业和就业八、毕业和就业 (一)研究生按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合格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后,颁发学位证书。(二)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合格且完成学位论文,但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已完成学位论文但因故未能答辩者,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三)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者,若经答辩委员会研究,认为可补行答辩者,经研
15、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和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硕士生可在一年内、博士生可在两年内补行答辩一次(补行答辩的所有费用自理)。研究生通过补行毕业论文答辩,换发毕业证书,并按有关规定申请学位。如答辩仍未通过者,则不得再补行答辩。(四)已完成学位论文因故未能按时答辩者,必须在学制规定的范围内,经所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同意后,方可补行答辩。(五)在校学习满一年及以上,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对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习内容,或未达到培养计划规定的要求,或在学校学习时间不满一年者,只发给学习证明。(六)在校硕士生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本人应提出
16、书面申请,所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研究生院审核。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硕士研究生还须出具定向或委托单位同意其报考的公函方能报考。(七)经中期筛选考核确认提前攻读博士学位者,发给提前攻读博士学位通知书。如在一年内经考核不合格,研究生部有权终止其攻读博士学位的学习,改做硕士论文,答辩通过后,准予毕业并发给硕士生毕业证书。(八)研究生毕业前要做好毕业鉴定工作,填写南京工业大学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毕业鉴定由学院负责,对研究生德、智、体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九)研究生的就业按照政府管理、学校推荐与指导、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模式进行,自主择业、不包分配。(十)研究生毕业后,应在规定时间的内办理离校
17、手续,到接收单位报到。定向或委托培养的毕业研究生,按规定回定向或委托单位工作。5 (十一)肄业、结业研究生,应一周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有用人单位接收的,可列入推荐就业计划。无用人单位接收的,学校不负责安排就业,并将户口、档案等关系转回家庭所在地。九、学籍材料归档 九、学籍材料归档 研究生部、各学院应及时做好研究生学习、人事档案归档工作。研究生的下列材料应归入本人档案:1、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报名登记表;2、南京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表;3、南京工业大学毕业研究生登记表;4、南京工业大学学位授予决定;5、研究生奖惩及相关证明材料;6、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派遣通知书。十、附则十、附则 1
18、、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与自筹经费研究生的学籍管理,按合同规定的要求执行。合同上没有明确规定的按本规定执行。2、在职研究生不脱离原单位工作,学习期间其工资、福利和劳保待遇由原单位提供。3、定向或委托培养研究生在学习中达不到培养要求,根据不同情况应作退学、结业、肄业等处理,并由原单位接收安排工作。十一、本规定由学校授权研究生部负责解释。十一、本规定由学校授权研究生部负责解释。十二、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十二、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南京工业大学 2007 年9月7日 6 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纪律处分暂行条例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纪律处分暂行条例 南工校研200728 号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
19、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校在籍研究生。第三条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以下统称违纪)的研究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第四条第四条 纪律处分应与学生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第五条 第五条 对违纪情节轻微,尚不足按本条例处分者,给予口头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讨、责令限
20、期改正、通报批评等。第六条第六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七条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1、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2、被处以行政拘留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3、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被免予刑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第八条 第八条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九条第九条 偷窃、诈骗等非法占有财物
21、者,给予下列处分:1、价值在 500 元以内者,给予严重警告(含严重警告,下同)以下处分。2、价值在 500 元以上(含 500 元,下同)、1000 元以内者,给予记过处分。7 3、价值在 1000 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构成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4、屡次作案或屡教不改者、共同作案为首者或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5、作案未遂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6、为作案者窝藏或转移赃款赃物者,视情节并参照作案者的处分等级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7、盗用 IP 地址、用户账号危害网络安全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条 第十条 对结伙斗殴或殴
22、打他人,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1、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2、动手打人,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3、组织、策划斗殴事件,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除没收赌注、赌具外,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1、首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2、组织赌博或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3、为赌博提供条件者,与参赌者同等处分。4、校园内参与打麻将者,
23、给予警告处分;重犯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有流氓行为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1、在男女交往过程中违反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2、有侮辱、猥亵异性行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学生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8 1、擅自在宿舍留宿校外人员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人员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2、违章用电、用火、用危险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火灾或其它责任事故,或损坏学校的电源线、广播线、配电装置及其它公共设施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
24、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3、其它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者,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1、观看非法书刊、非法音像制品、淫秽物品者,登陆非法网站、危害网络安全者,以及传播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2、复制、传播、贩卖非法书刊、非法音像制品、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有吸食毒品、介绍他人吸食毒品、贩毒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1、在餐馆、饭厅、宿舍或其它公共
25、场所酗酒滋事、哄闹肇事、扔物品、泼水、烧杂物等扰乱公共秩序者;2、扰乱课堂、校园、食堂、场馆、办公场所等校园公共场所秩序者;3、因成绩、论文评审、就业等原因,对教师或有关人员寻衅滋事,或诽谤、恐吓、报复者;4、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5、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威胁、恶意骚扰或伤害他人者;6、有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或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7、转借有效证件给他人或冒用他人有效证件酿成后果者;8、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9、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破坏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者;10、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在一学期内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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