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马斯·阿奎那的自愿行为理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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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马斯阿奎那的自愿行为理论托马斯阿奎那的自愿行为理论内容摘要:道德科学是关于人的行为的实践科学。人的行为是人在理性和意志支配下所完成的行为,意志的对象是欲求目的,理性的对象是鉴别善的真理,特别就意志而言,托马斯认为它所欲求的目的有自然的目的和超自然的目的,根据这一区别,托马斯的道德科学可以明显地区分为基于理性的道德哲学和基于信仰的道德神学,并且在最根本的意义上,前者是以后者为归向。尽管如此,托马斯的道德哲学依然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本文目的是要从道德哲学的维度探讨托马斯的自愿行为理论。在托马斯看来,自愿行为即是道德行为,这意味着行为的道德特性是以行为者的意志的自愿性为前提,道德归责预设意志自愿。为
2、了确定行为的自愿性的性质和根源,本文首先阐述了托马斯关于人的行为与属于人的行为之间的著名区分,这种区分表明,人的行为的自愿性是基于人的意志和理性对人的行为的支配即基于发源于行为者的内在原则。其次,既然自愿性根植于内在原则,那幺,与此相反,基于外在原则即强制和无知的行为则是非自愿的。然而,并非一切形式的强制和无知都毫无例外地产生非自愿的行为,本文也分析了强制和无知与意志的两重活动之间的复杂关联关系,并着重指出托马斯关于意志活动的双重规定,特别是他认为肇发性是意志的内在本质规定,这是托马斯对西方伦理学上的自由意志理论的最原创性贡献。关键词:人的行为,意志,理性,自愿行为,无知,暴力强制托马斯阿奎那
3、(Thomas Aquinas)的行为理论是他的道德哲学的出发点。正如著名的托马斯哲学专家拉尔夫麦金纳尼(Ralph McInerny,1929 年)所说:“不管道德哲学在性质上是哲学的,还是神学的,对托马斯来说,它来源于对行为者所完成的行为的反思。”i作为道德哲学的出发点的人的行为的根本性质在于,人的行为(actiones humanae)是属于人的实践理性活动,是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而在(实践)理性指导下所完成的一种活动,因为托马斯认为,“人的行为的规则和尺度是理性”(Regula autem et mensura humanorum actuumest ratio.)。ii 从这种意义上
4、说,人的行为就是理性的行为。根据亚里士多德的看法,一切科学都在于获得智慧,而“智慧(wisdom)显然就是关于某些原因和原理的知识。”iii智慧或科学就是要研究特定于该门科学所涉及的对象的本原和原因。道德科学也同样在于研究它的对象的原因和性质。然而,道德科学的独特之处、也就是它与其它科学的区别在于,它所研究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正是这一点规定了道德科学必须是实践科学。人的行为是理性的行为;同时,人的行为是一种有意图、为了追求一定的目的的行为,而这种目的就是人的意志的对象,因此,从根本的层面上说,人的行为就是人在理性和意志支配下所完成的行为。理性和意志就是人的行为的原因和原理。既然道德科学是要研究它
5、特有对象即人的行为的原因和原理,既然人的行为的原理在于理性和意志,那么,道德科学要考虑的首要问题就是:人的理性和意志是如何通过它们各自的机能决定人的行为?以及由此决定的行为具有何种性质并因而是道德行为呢?托马斯在讨论这些问题时,提出了他的自愿行为理论。值得的指出的是,托马斯的自愿行为理论只是他的一般行为理论中的一个组成部分;由于托马斯认为人的行为涉及超自然的目的,所以,他的一般行为理论具有更复杂的神学基础,而他的自愿行为理论则是相对独立于神学而隶属于他的道德哲学的范畴,甚至在道德哲学范围内,自愿行为理论也只是他的全部道德哲学思想的基本内容之一,即使它具有重要的基础地位。本文目的只是从道德哲学的
6、维度考察分析托马斯的自愿行为理论。一、“人的行为”与“属于人的行为”之间的区别人的行为当然就是人所做的行为,但是在托马斯看来,这种含糊其词的说法并未揭示出严格意义上人的行为的独特之处。托马斯把宽泛意义上的“人的行为”精细地区分为:actiones humanae 和 actiones hominisiv.这两个拉丁语术语很难译为确当的中文,其中 actiones 一词是阴性复数名词,可翻译为“行为”,关键是形容词humanae 与名词 homo 的单数属格 hominis 之间的区别,它们都可以译为“人的”;托马斯用的这两个术语用英文来翻译就是:humanactions 和 actions o
7、f a human being,但是从英文到中文的翻译也很困难,这两个英文短语都可译为“人的行为”。出于权宜之计,我在这里把actioneshumanae 和 actiones hominis 分别译为“人的行为”和“属于人的行为”。尽管没有恰当的中文词汇来翻译这两个拉丁术语,但非常幸运的是,托马斯对它们所做的区别是相当清楚的。托马斯说:“在人的行为中,有些行为是人所特有的,而另一些行为则是人和动物所共有的。”v所谓“人的行为”是指人作为人而完成的行为,而“属于人的行为”则是指这样的行为,它们虽是人完成的、但也可以是其它动物能完成的行为。唯有前一类行为能显示出人的行为的独特性。那么人的行为的独
8、特性究竟是什么呢?也许借助亚里士多德的人的功能(ergon)这个概念可以更清楚地澄清托马斯对“人的行为”与“属于人的行为”所作的区分,并说明人的行为的独特性vi.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科伦理学中用人的“功能”这个概念来确定什么是“人的善”(human good),根据亚里士多德的这个可以被称之为“功能分析方法”,一切事物都有其独特的功能,一个事物特有的善取决于该事物的特有的功能的良好发挥,同样,对于人来说,人特有的善就是人特有的功能的良好发挥。那么人特有的功能是什么呢?亚里士多德说:“正如对于吹笛手、雕刻匠,或者任何工匠,并且一般地,对于一切具有功能或活动的东西来说,善与良好被认为在于功能,所以,
9、如果人具有功能的话,那么,对人来说似乎也是如此。是不是木匠和硝皮匠具有某种功能或活动而人就没有呢?是不是人按本性就是无功能的?还是正如眼、手和脚,并且一般地,人身体的每一个部位,显然都具有一种功能,所以我们可以确定地说,除开所有这些,人同样也有一种功能?如果有的话,它能是什么呢?生命似乎是各种植物所共有的,可是我们现在正探求的是人所特有的东西。因此,让我们把营养和生长的生命排除出去;接下来还有知觉的生命,可它似乎也是为甚至马、牛和一切动物所共有。于是,剩下来的就是具有理性原则的要素的能动的生命(其中,一个部分具有这样的原则,是因为它服从一个部分;而另一个部分具有这样的原则,是因为它拥有这个部分
10、,并能运用思维)。”vii除去人与其它一切东西所共有的功能之外,人所特有的、而其它一切东西所没有的功能就是理性。所以,对亚里士多德来说,人的善即是人所特有的理性功能的良好发挥的状态。现在让我们把亚里士多德的功能概念应用于托马斯关于人的行为的区分,我们可以说,“人的行为”就是当人发挥其理性功能时所完成的行为,它们要么直接是理性的活动,要么是受理性指导的活动;而“属于人的行为”就是当人没有发挥其理性的功能时所做的行为。托马斯在 ST 处对“人的行为”与“属于人的行为”作了最清楚、也是最著名的区别。鉴于这段文字的重要性,我将其原文引述如下:“在人所做的行为中,唯有那些就人是一个人而言为人所本有的行为
11、才被称为人的(humanae)。人不同于非理性的存在者就在于,人支配自己的行动,并且唯有人对其有所支配的行为才被称为人的行为。正是由于理性和意志,所以人是他的行为的主人,这就是为什么自由意志被称为意志和理性的机能。因此,唯有发源于深思熟虑的意志的行为才真正被称为人的行为。如果其它行为属于人的行为,那么它们可以被称为属于人的行为,而不是真正人的行为,因为它们不是人作为人的行为。”viii严格意义上的人的行为是人在理性的支配下而完成的行为,但是被用于指导人的行为的理性是实践理性,不仅如此,由于人的行为是有意图或有目的的活动,人完成行为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所以除了实践理性提供关于如何行动以便达到目
12、的,以及什么是对人而言的善的知识和真理以外,它还需要一种趋向目的动因即欲望,这种欲望就是意志。这就是说,人的行为不仅需要理性的指导,而且也需要意志活动的支持,两者对于一个完整的人的行为都是必需的,理性的活动不能代替意志的活动,因为这两者对于完成人的行为的作用是不同的。“要求到达目的有两重方式:要么呈现目的,要么趋向目的。呈现目的是理性的任务,而趋向目的是意志的任务。”ix 理性的功能在于把握和领会行为的目的,获得实践的真理,也就是,关于什么是真正满足意志的目的(善),以及如何通过手段性行为达到目的的真理,并将这种被把握的目的和关于手段的考虑“呈现”(ostendere)给意志,而意志的功能在于
13、将这样的目的作为自己的对象,选择并决定“趋向”(inclindere)这样的目的的行为。“行为的秩序是这样的:首先是对目的的领会,接着是欲求目的;之后就是考虑手段,再就是欲求手段。”x实际上,在托马斯那里,行为的秩序包含两个层面:内在的意图的秩序和行为的秩序,前者以实践理性对目的的把握为开端,然后考虑达到目的的可能手段;后者以意志对作为手段行为的追求为开端,然后趋向实现目的。根据这样的行为秩序,人的行为就是运用理性和意志这双重能力而完成的行为,而“人的行为”与“属于人的行为”的区别便一目了然了,正如阿兰多纳甘(AlanDonagan)所清楚阐述的那样:“真正地说,人的行为是一种在其中行为者运用
14、了理性和意志这两种人所特有的能力的行为,相应地,在其中没有运用这些能力的行为,如,无意识地晃动手脚,抚摩胡须,虽是属于人的行为(actus hominis),但不是人的行为(actus humani)。”xi用普通的语言来说,当一个人做某个行为时他同时也意识到他在做这个行为,这样的行为就是“人的行为”;而一个人实际在做某个行为但并未意识到他在做该行为,这样的行为就是“属于人的行为”。xii二、自愿行为的根源与性质托马斯区别开“人的行为”与“属于人的行为”后,直接肯定“人的行为”即是道德行为(actus humani vel morales)。一般道德行为的形式化特点在于它的可评价性,就是说,道
15、德行为具有道德价值和道德责任的可归属性。在托马斯看来,人的行为之所以是道德行为,其理由是,一方面,人的行为是有目的的行为,行为能够被评价是基于行为的目的,以及到达目的的手段;另一方面,人的行为是自愿的行为,而可归责的行为就是行为者自愿完成的行为,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既然德性涉及激情和行为,并且对于自愿的激情和行为,给予赞扬和责备;对于非自愿的东西,给予宽恕,有时也给予怜悯,所以,对于那些研究德性的人来说,区分开自愿的东西与非自愿的东西大概是有必要的,而对于那些旨在确定奖赏和惩罚的立法者也是有益处的。”xiii道德行为的目的性和自愿性都是根植于理性和意志。行为的目的是理性所领悟并为意志所追求的
16、东西,自愿的行为则是受理性和意志控制和支配的行为。理性和意志恰恰是人完成“人的行为”所运用两种独特的人的能力。因此,人的行为不多不少就是道德行为。人的行为是自愿的行为。从根本上说,“自愿的东西发源于意志。”xiv然而,这不是说,自愿的行为只关涉意志本身。实际上,托马斯给“意志”下的一个著名定义本身就说明了意志总是受理性的规定,他说:“意志是一种理性的欲望。”xv意志作为一种欲望,它追求目的,而追求目的必然也追求能够达到目的的手段,而作为理性的欲望,它所追求的目的和到达目的的手段分别是被理性把握为真理的东西即善和深思熟虑的适当手段。这意味着,意志在任何时候都不能与理性相脱离。所以托马斯说:“意志
17、是一个表示理性欲望的名称,因此它不可能存在于一个没有理性的存在者身上。”xvi在一个完整的人的行为中,理性与意志是相互支持的,但彼此又有不同的作用。吉尔松(Etienne Gilson,18841978 年)在讨论托马斯关于人的行为的结构时说:“我们在人的行为的结构中看到,理性与意志是互动的。但是,混淆它们在行为本身内部的作用则是完全错误的。它们持续交叠,但它们绝不可混淆。”xvii人的行为的自愿性根源于意志,这实际上是说,自愿性本质上是意志活动的规定性。说意志的活动是自愿的,就是说意志的活动是自由的xviii.然而,意志的自由或自愿性在托马斯的行为理论中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首先,意志的自由
18、是指意志活动是自我推动的活动即意志的活动是自动的。凡是活动或运动的东西,如果支配其活动的原则或原因在其自身之内,那么它的活动即是自我推动的即自动;而如果支配其活动的原则或原因在自身之外的它物中,那么它的活动即是被推动即被动。托马斯举例说,石头向上运动就是出于外在原因的运动,石头向下运动就是出于其内在原因的运动。然而,石头的向下运动的原因虽内在于石头本身,但这种运动在下述意义上仍然是被它物所推动的。根据托马斯的普遍目的论观念,一切活动或运动着的东西不管是人的意志,还是物体;也不管其活动或运动是自动,还是被动都是趋向它们的目的,而支配它们活动或运动的原则必须是目的因。这样的原因或原则的特征是,它不
19、仅支配事物的外在活动或运动,而且最重要的是,它支配这种外在的活动或运动是为了一定的目的的。如果目的是在活动或运动着的事物之外,那么支配其活动或运动的原则就是外在的,相应地,这种活动或运动就是被外物所推动的。如果目的或者不如说是目的的观念,是内在于活动或运动着的东西之中,那么关于它的原则就是内在的,相应地,这种活动或运动就是真正被其内在原则所支配,因而是自我推动即自动。石头向下运动的目的就是它的下落点即物理的终点,石头虽然按其自然的倾向向下运动,但是作为非理性的东西,石头没有关于它的目的的观念,它的目的外在于其自身。所以,严格地说,石头向下运动仍然是受外在原则所支配,也就是说它的运动是被它物即外
20、在于自身的目的所支配。值得注意的是,托马斯仅仅把关联于目的的原则称为内在原则,他说:“那些其内在原则不仅是关于运动的原则,而且也是关于为了目的的运 动的原则 的东西,就 是完全 受内在原则 驱动的。”xix实际上,并非一切以目的为根据的原则都是内在的。不过,托马斯也说,一个东西要成为自动的,除了受内在原则的支配外,它还必须拥有关于目的的知识:“如果一个事物没有目的的知识,即使它有行动或运动的内在原则,那么,为了目的的行动或被驱动的原则仍不在该事物之中,而在别的事物之中,它趋向目的的行动原则是由这别的事物所施加的。”xx由此可以看出,原则的彻底内在性本身就要求,原则所关联的目的只有内在于运动着的
21、事物之中,原则才是内在的。当然,说目的内在于事物之中,就是说,事物具有目的的知识或观念。于是托马斯得出结论说:“那些具有目的知识的事物被认为是自我推动的,因为在它们之中有一种原则,根据这种原则它们不仅活动,而且也为了目的而活动。因此,既然它们活动,它们为了目的而活动,这两者都出自内在原则,那么这样的事物的运动和活动被认为是自愿的。”xxi总之,托马斯认为,事物活动或运动的自由性或自愿性的两个必要条件是:支配事物活动或运动的内在原则和该事物所拥有的目的的知识。满足这两个条件的活动或运动才是自愿的活动或运动。“一个自愿行为的性质就在于,行为的原则是内在于行为者,并且行为者对行为的目的是有某种了解。
22、”xxii根据事物活动的自愿性的必要条件,显然,人的意志活动和人的行为是自愿的或自由的,因为人的意志活动和行为是基于其内在原则,同时,人的理性也能把握目的并获得目的的知识。石头的运动不满足这些条件,因而不是自愿或自由的,因为支配石头向上运动的原则是外在的,而石头向下运动虽满足内在原则,但作为非理性的东西,石头没有目的的知识。那么,作为非理性的动物的行为是不是自由或自愿的呢?动物趋向目的的行为一般被认为是受内在原则支配的,而且动物在趋向它们的目的的行为时也能感知它们的目的,因此,根据自愿的必要条件,动物的行为是自愿的。然而,托马斯认为,动物的行为虽是自愿的,却是不完全的自愿行为。自愿的不完全性与
23、完全性的区分在于行为者关于目的的知识是否是完全的。行为者的目的的知识当然首先是指行为者知道或把握了其行为的目的,既然要实现目的必然要采取可能而适当的手段,所以目的的知识不仅包括关于目的本身的知识,也包括通向目的的手段的知识。这两种知识都以理性的运用为基础,特别是后一类知识需要理性对可能的行为即手段的深思熟虑。这些才是完全的目的的知识。托马斯认为,唯有作为理性的存在者的人才有这样的完全的目的的知识;而作为非理性的存在者的动物只能感知目的,没有对实现目的的可能的行为的深思熟虑,因而它们只能拥有不完全的目的的知识。既然行为的自愿是否是完全的,这取决于行为者关于目的的知识的完善与否,那么我们可以更精确
24、地说,与动物的不完善的自愿不同,人的行为是完善的自愿行为。如前所述,人的行为之所以是道德行为,其理由之一是人的行为也是自愿的或自由的行为。但是,在对自愿这个概念作出完全性与不完全性的区分之后,人的行为被等同于道德行为的根据必须被理解为:人的行为是完全的亦即严格的自愿行为。这一理解就把非理性的动物的行为排除在道德行为之外。这当然符合普通的道德直观:人的行为是道德行为,动物的行为(包括“属于人的行为”)则不是。既然人的行为是完全自愿的道德行为,自然地,这样的行为就具有道德属性如善和恶,道德的善和恶存在于自愿的行为之中 xxiii;相应地,也有道德的归责性如赞扬和谴责,托马斯指出:“赞扬和谴责维系于
25、依据自愿的完全观念的自愿的行为,这种自愿在非理性的动物中是没有的。”xxiv托马斯把人的行为等同于道德行为,并把道德行为的根本性质诊断为它的完全的自愿性,这样的诊断对于理解道德行为的意义是十分明显的:行为的善与恶,以及对行为的赞扬与谴责,都是以行为者的选择和行为的完全自愿即意志自由为前提。这实际上是任何事物及其活动具有道德特性的标准。凡没有自由和自愿的地方,就没有道德。根据这个标准,在自然世界中,是不存在道德的,因为在这个世界上,一切事物都是按照物理的或生物的强制性和必然性而活动。道德秩序只存在于以人的行为为基础的人的世界中,因为在这里,人的行为是自愿的或自由的。三、暴力强制与非自愿行为不言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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