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互市”法律制度探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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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月第卷第期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唐代“互市 法律制度探析李叶宏,惠建利(西安邮电学院信息与管理工程系,陕西西安;陕西师范大学法学院,陕西西安)摘 要唐朝政府很重视对外贸易中的“互市”,为其顺利发展积极创造条件。唐代“互市”法律作为中国古代对外贸易法律的一部分已经较为完善,其对于互市组织、互市场所、互市形式、互市程序、禁止互市的商品等都有明确规定。唐代互市贸易法律具有明显的国家干预色彩,主要是互市贸易管理法律,其构成以成文法为主,另有一部分贸易惯例。关键词唐代;互市;法律中图分类号文献标志码文章编号()一唐朝初年,时局不稳,东突厥横行北方,西突厥控制了西域,使得西北贸易之路一度不畅。唐初
2、贫弱,只能委曲求全,赠送女子玉帛给东突厥权贵,以换取边境的短期安宁。此后唐朝政府初定四方,通过外交手段离间东突厥颉利可汗与突利可汗的关系,之后又采取利益诱惑(丝绸的赠送与赏赐)结好西突厥,孤立东突厥。但局势并未有太大好转,高昌王文泰在西突厥的支持下拦劫商旅使臣,西北贸易之路依然不顺。唐朝统治者并未气馁,使军队取道天山南路,平定西突厥,设置都督府、州、县等军政机构,创造了有利的贸易环境。开辟和维护了“朝天至尊道”、“迹路”,为中外贸易的畅通奠定了地理上的基础。此外,为了保证西北贸易道路畅通和加强对贸易的管理,唐朝政府在交通要道设立了很多驿馆,供给过路官员、商人与牲畜食宿,还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中外
3、贸易的法律。通过以上努力,波斯、印度等国商人蜂拥而至,唐朝商贸活动一派繁荣。一、唐代丝绸之路贸易中的“互市”所谓“互市”,是指我国古代西北地区存在的商品贸易活动。唐朝的对外贸易分陆路贸易与海路贸易两部分,陆路贸易主要是与西北少数民族和中西亚诸政权进行互市,这也是本文所要探讨的互市。早在远古时代,中原就与西方诸民族存在交通联系。此后的漫漫岁月,持续性或间歇性的中西方贸易活动一直存在。到了唐代,随着经济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这种互市活动日益成熟化和规模化。当时中原境内最重要的贸易中心有长安、洛阳、敦煌、于阗、龟兹、疏勒、轮台等城市。初唐重臣魏征在言及当时贸易的繁荣景象时曾指出:“夫美玉明珠,孔翠犀象
4、,大宛之马,西旅之獒,或无足也,或无情也,生于八荒之表,途遥万里之外,重译人贡,道路不绝者,何哉?盖由乎中国之所好也。”韩愈亦云:“蛮胡贾人,舶交海中外国之货日至。珠香象犀,玳瑁奇物,溢于中国,不可胜用。”这里显然说的都是唐代商贸活动的盛况。据新唐书食货志记载,在唐初,“时回纥有助收西京功,代宗厚遇之,与中国(唐朝)婚姻,岁送马十万匹,酬以缣帛百余万匹。”继此之后,“又使于土谷浑,与敦和好,于是土谷浑主伏允请与中国互市”。唐朝派广德郡公李安远到青海地区,与土谷浑可汗伏允达成互市协议。此后土谷浑的大量牲收稿日期作者简介李叶宏(一),男,陕西吴堡人,西安邮电学院信息与管理工程系讲师,西安交通大学法
5、学院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理学、国际经济法。定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第期畜被交换至内地,满足了中原军事与农事的需要。当时党项马很有名气,元稹估客乐诗云:“求珠驾沧海,采玉上荆衡,北买党项马,西擒吐蕃鹦。”由于唐朝军事上极为需要,再加上许多中原富商的偏爱,所以对党项马的需求很大。同时党项族需要中原丝帛等生活用品以及更为重要的军用物资,不难看出互市贸易对于双方而言是双赢的选择。文宗太和年问(年),党项曾“畏唐兵精,则以善马购美铠,善羊贸弓矢。”订为获取党项马,唐朝政府下令边镇与党项进行绢马贸易。“绢马贸易”也是唐朝与回纥经济联系的重要标志。回鹘人和粟特商人在庭州、弓月和碎叶之间的天山北道频
6、繁往来,除与中原直接贸易之外,还在中国与阿拉伯之间充当中介商或中转商角色,从中渔利。粟特人以善于经商闻名天下,他们既在回纥境内经商,也经常由回鹘进入长安。唐代法律允许外国商人在中国内地开设店铺,直接或间接从事商业活动,保证和维护蕃商在唐朝境内的合法权益。在留居长安的名回鹘人中,相当一部分是“所辅以强者群胡耳”的中亚细亚各国商人。当时西方各国贡使及其随从,除了正宗贡物之外,往往假公济私,利用自己的特殊身份,携带许多货物进行贸易,以饱私囊。不仅如此,去往西域的中原朝臣,也常常私携货物,“异时使者多私赍,以市马规利人”。互市中欺诈与陷阱时时存在,为了规范互市活动,强化政府对互市的管理,唐朝政府先后制
7、定了大量法律。二、唐代“互市”的基本法律总体而言,唐代对外贸易的立法略显滞后于繁盛的对外贸易现状,这并不奇怪,因为立法往往具有滞后性。这些法律比较分散,不具有系绕 生,但其远远超越前朝之规定,在当时很有现实意义,颇值得深入探究。关于互市的组织 对于边境地区的贸易,法令规定由唐朝政府统一组织,唐六典卷“诸市互监”云:“汉、魏以降,缘边郡国皆有互市,与夷狄交易,置其物产也。并郡县主之,而不别置官吏。”不难看出政府权力对于边境贸易的紧密控制。隋朝在边州设交市监管理互市,是中央派出机构。唐朝沿用隋制,继续设互市监掌管陆路贸易,太宗贞观六年(年),改隋交市监为互市监。武则天垂拱元年(年),曾经一度改称为
8、“通市监”,但是不久又恢复为“互市监”。唐六典卷载:“诸互市监各掌诸蕃交易之事。”明确了互市监的职能是掌管外商贸易。“诸互市监监各一人,从六品下;丞一人,正八品下。”互市监的品级相对于隋代大大提高。“金部郎中员外郎,掌库藏出纳之节、金宝财货之用、权衡度量之制,皆总其文籍而颁其节制。”可知金部司同太府寺皆掌管财政大权,核定度量衡,享有一定的立法权。大唐六典又载金部郎中、员外郎的职责之一为“凡有互市,皆为之节制。”其下注解:“诸官私互市,唯得用帛练、蕃彩,自外并不得交易。其官市者,两分练,一分蕃彩,若蕃人须籴粮食者,监司斟酌须数,与州司相知,听百姓将物就互市所交易。”肯定了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帛练、蕃
9、彩的货币功能,外商买卖粮食,应当受监司监督,并须告知州司。关于如何进行互市 对于如何进行互市,律令也有规定。唐令拾遗载:“诸外藩与缘边互市,皆令互官司检校,其市四面穿堑,及立篱院,遣人守门。市易之日卯后,各将货物畜产,俱赴市所,官司先与藩人对定物价,然后交易。”可见唐朝互市场所都是全封闭的,专人负责把守,从当日凌晨开始进行交易,交易之前先要接受官方对货物的定价。互市时问大概每年一次,开元十五年(年)九月,唐朝同意与突厥在西受降城互市,“每岁赍缣帛数十万匹就市戎马,以助军旅。”唐政府出于军事需要,用缣帛交换马匹。从现有史料看,官方互市也往往接受先前惯例约束。如玄宗敕突厥可汗书云:“敕儿可汗,比来
10、和市,常有限约,承前马数不过数千,朕以一年再市,旧无此法,遂乃不依处分,驱马直来,无礼无信,是何道理?”这一时期唐朝政府财政吃紧,大规模互市贸易已经难以承受,埋怨突厥所带马匹数量过多。在另一封敕突厥可汗书中也说:“去岁(开元二十八年,年)将马,其数倍多,又有诸蕃马来,亦是儿所发遣。往者先可汗在日,每年约马不过三四千匹,马既无多,物亦易办,此度所纳,前后一万四千此后将马来纳,必不可多,还如先可汗时,约有定准,来使交易。”可见官方互市大约是每年一次,再次表达李叶宏等:唐代“互市”法律制度探析对突厥马匹过多的不满,而且提醒以后双方互市应提前约定贸易规模。关于互市的其他相关问题()关于互市的统一度量衡
11、制度。为保证交易公平,市场上统一度量衡制度。允许私制度量衡器具,但要经政府核校、盖印后才能使用。关市令:“斛斗称度等,所司每年量校,印署充用。”时间为每年八月份。私制的度量衡器具不合规格在市场使用的,笞五十。合乎规格但未经官府盖印者,笞四十。如给他人造成损失,计所增减,准盗论。对于监校度量衡器的官员同样加以规制。唐律杂律规定:“诸校斛斗称度不平,杖七十。监校者不觉,减一等,知情,与同罪。”()关于互市秩序的维护。唐政府为维护正常的商业秩序,严禁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唐律杂律规定:“诸买卖不和,而较固取者;及更出开闭,共限一价;若参市,而规自入者,杖八十。已得赃重者,计利,准盗论。”唐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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