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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龙源期刊网 http:/中国古代法治思想研究作者:晏赟博来源:现代交际2016 年第 12 期 摘要最早以管子、子产为代表的杰出历史人物在其著作中多次论及法治的重要性,这也是我国法治思想萌芽的阶段。到了战国中期,以李悝、吴起、商鞅等为代表的法家革新派更进一步提出了一系列“法治”主张,完善了我国古代的法治思想。战国末期的韩非子则被推为法家的集大成者,他总结前人法治理论和经验,系统地提出“法”“术”“势”三者合一的君主统治术,将先秦的法治思想加以系统化。文章为更好地、更清楚地论述中国古代的法治思想,将按照管子、商鞅、韩非子的顺序对中国古代的法治思想进行总结。关键词古代 法治 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
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6)12-0020-02一、管子的法治思想(一)法治的重要性管子的法治思想集中体现于他流传后世的著作管子中。管子虽然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律观,但管子对于后世法家思想的形成却起到了不可多得的启示性作用。在当时宗法制度占统治地位的大背景下,管子充分肯定了法治的重要性。首先在管子七主七臣中,他肯定了法的作用,即他认为法律具有兴功惧暴、定分止争的作用,在书中的阐述为“夫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其次,在管子任法中,他又进一步肯定了法对家国政治的重要影响。他说:“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
3、贵贱皆从法,此之谓大治。”这句话的意思是只有上到君主、下到臣民都遵守法律,才能达到所谓“大治”。这个“治”则是指政治修明、局势安定。也就是说,管子充分肯定了法律对于政治、社会的重要作用。(二)在法律特征方面管子认为法律需要具有至高无上性、统一性、适时性、强制性。首先是法的至高无上性。管子在管子任法中通过阐述,法律是圣君明主用来统一人民行动,管制属下的法宝,进而得出了“故法者天下之至道也,圣君之实用也”的结论。可见,他认为法律应当是至高无上的、威严的。其次是法的统一性。他在法禁一篇中说道:“君壹置则仪,则百官守其法。上明陈其制,则下皆会其度矣。君之置其仪也不一,则下之倍法而立私理者必多矣。”即他
4、认为只有君龙源期刊网 http:/主制定统一的法制,臣子才会遵守法律;只有朝廷公开制度,人民才会按照制度做事。反之,如果君主不能统一法制,不遵守法律并且振振有词的人就会增加。可见在管子看来,法制需要统一,这样才会使众人遵守法律。第三是法的适时性。在管子正世中说:“故古之所谓明君者,非一君也,其设赏有薄有厚,其立禁有轻有重,迹行不必同,非故相反也,皆随时而变,因俗而动。夫民淫躁而行僻,则赏不可以不厚,禁不可以不重。”所谓“随时而变,因俗而动”,也就是说他主张法律需要根据实际变化而有所不同。最后是法的强制性。在管子权修篇中,他说道:“亏令者则死,益令者则死,不行令者则死,留令者则死,不从令者则死。
5、五者死而不赦,唯令是视。”管子详细阐述了不遵守法律的五种情形,并认为应当对不遵守法律的人处以极刑,可见他认为法律的遵守是需要相应的刑罚来保障的。总而言之,在管子看来对于推行法治,必须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才能保证法律的权威。(三)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春秋战国时期,君权至高无上,而法律顶多作为君主的统治手段,是以法无常法、朝令夕改的现象非常严重,这也说明了法律的执行遭到严重破坏。但管子看到了严肃执法的重要性,因此他主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如前所述,管子认为法律具有强制性,这也是他主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集中体现。(四)管子思想的局限性管子是一位伟大的政治家、思想家,对于推动中国历史的进程起到了极大
6、的作用,尤其是在法治思想的产生及应用方面,他起到了一种先驱的作用,为后世治国理论提出了新思维。但由于历史和时代的限制,管子的法治思想并未摆脱君权至高无上的局限。他所谓的法治与我们现代的法治也有所不同,他所谓的法治更强调法律是一种用于统治人民的工具。二、商鞅的法治思想商鞅是战国中期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也是法家代表人物。在管子的基础上,他更加全面、系统地论述了其法治思想,从而奠定了后世法家思想的基础。商鞅的法治思想是时代的产物,集中体现了诸侯国混战时期统治者的政治主张和利益要求,符合统治者的统治要求,因此也对中国封建社会产生了深远影响。(一)缘法而治、依法治国在管子认识到法治重要性的基础上,商鞅
7、更加丰富了他的法治理论。商鞅主张“法治”,是建立在人性恶的人性论基础上的。他认为人性就是趋利避害、好逸恶劳的,因此需要法治来拘束人性。同时,他为了推行法治变革,对同时代的主流学说之一儒家进行了严厉的批判和打龙源期刊网 http:/击,因此才有了后来的“燔诗书以明法令”,可见他对儒家主张的“礼治”,也足以见得他对自己所推行的法治的信心。(二)知法而治较之管子,商鞅及其所在的时代对法治的需要更加迫切。为了推行“缘法而治”,他认为首先需要让百姓知法、守法。所以,为了使百姓能够知法、守法,他认为在制定法律的同时,需要设置管理法律官员,特别是普法官员,对民众的违法行为施以相应惩罚。这一系列措施表明商鞅的
8、法治思想在管子法治思想上的升华,也体现了商鞅法治思想的系统性。(三)刑无等级,法律平等适用商鞅变法的一个特点就是严刑厉法。他主张法律需要有权威性,所以他“徙木立信”,以树立法的威严。他的这种对法的推崇决定了他会将法律抬高至王侯将相之上。因此有了他著名的理论,即“刑无等级”,也就是说,他主张王侯将相犯法与庶民同罪,反对“刑不上大夫”的腐败思想,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商鞅主张的“刑无等级”,是把君主排除在外的,他所主张的这种“刑无等级”并不是真正的法律平等适用。虽然商鞅的法治思想仍然不能跳出君权至高无上的桎梏,但我们也应看到,在儒家所主张的“刑不上大夫”思想统治时代的背景下,他的思想也是极具突
9、破性的。(四)商鞅思想的局限性与管子相同,商鞅所谓的法治也只是用于统治人民的工具,甚至可以说,商鞅的这种思想倾向比管子更为严重。商鞅认为“民弱国强,国强民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于是,商鞅为了国家的强大,提出了三大弱民政策:第一,通过教育保证人民愚昧,因为商鞅认为保持人民愚昧的办法不是不教育,而是实行统一的教育;第二,通过侮辱人民,使人民人格低下,只要稍微尊重人民,就能够使其感动;第三,迫害强民,用强民反对强民,还会有强民存留,所以要通过弱民的集体力量来反对少数强民。这些观点在如今看来,都是极其不可理喻,甚至非常可怕的。这些观点都反映出商鞅将人民视作君主统治下的万物,被他所谓的“法治”操作
10、的傀儡,以及他对人的价值和尊严的极端漠视。三、韩非子的法治思想(一)“法”“术”“势”相结合韩非子是众所周知的法家思想集大成者,他生于战国末期,彼时诸子百家的思想都已渐趋发展成熟,法家思想也不例外。韩非子吸收前人思想之精华,加以自身独到的见解,成功将法家代表性的三种思想,即“法”“术”“势”三者相结合,使法家思想得到进一步的升华。韩非子有完整的关于法的思想体系。他明确地给法下了定义,即“法者,编著之图籍,设立于宫府,而布之于百姓也”。所以在他看来,法律就是官方制定,由官府负责实施,并公布龙源期刊网 http:/于百姓的规范。在韩非子定法中,他又阐述道:“法者,宪令着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
11、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这句话是指法律必须深入人心,赏罚需依据法律来实行,体现了韩非子将法律视作衡量和评价人行为的标准的思想。韩非子在总结“申不害”的“术”治思想时,认为所谓的术就是权术,是君主掌控臣子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只能有君主掌握,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避免臣子知晓君主的想法,从而使得臣子不敢轻举妄动、暗度陈仓。在理解申不害的“术”治思想的同时,韩非子也将申不害的“术”治思想与商鞅的“法”治思想进行了比较。他认为商鞅注重“法”治,但忽略了“术”治,使得法律的地位提高,而君主的权威大大下降,并且君主没有掌控群臣的方法,导致大权旁落,臣子凌驾于君主之上,造成一定程度的秩序混乱;而申
12、不害则过度强调了“术”治的重要性,忽略了“法”治的重要性,致使君主只重权谋,而忽略“法”治对于国家的重要性,因此朝令夕改,新法、旧法互相矛盾的现象极为严重,极大地扰乱了国家的政治秩序。所以,韩非子认为,“法”治与“术”治必须相互结合,不能重“法”不讲“术”,也不能重“术”不讲“法”,这才是治国的上策。至于“势”,韩非子认为它是指君主在一国中所处的地位以及拥有的权力,同时也是君主进行统治的一种手段,通俗来讲,它就是指君主的权势。“势”治的理论是由慎到提出的,韩非子之所以吸收这一理论,是因为无论是“法”治还是“术”治,都需要依靠“势”治,也就是说“势”是“法”治和“术”治的前提和基础。因此产生了韩
13、非子著名的理论,即“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以上即为韩非子的“法”“术”“势”相结合的理论,为君主提供了一套从到掌权、到控臣、再到依法治国的系统的治国方法,至今也有一些借鉴意义。令人叹惋的是,囿于韩非子所处的时代,他所主张的法治,与管子、商鞅一致,都是帮助君主治国的一种手段,与我们现今所提倡的法治有所不同。(二)不期修古、不法常可的变法观“不期修古、不法常可”是韩非子的又一著名主张。这是韩非子继承法家变法图强、锐意进取,反对保守的思想的集中体现。在韩非子之前,商鞅也曾提出“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子则继承并发展了他的主张,提出了“时移而治不易者”乱的主张,也就是说他认为,除了不法古、不循今之外,还要跟随时代变化,相应地改变法制,否则,就会造成政治混乱、民不聊生。四、小结法家是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时期的主流学说之一,到秦朝为止,法家的法治思想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因为秦始皇主张严刑酷法,百姓深受其害,儒家所主张的“礼治”最终取代法家的“法治”,成为统治阶级最为青睐的思想,也就有了汉朝时期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自此之后,崇尚“依法治国”的法治思想被埋葬,这是我国古代法治思想发展的最大悲剧。龙源期刊网 http:/【参考文献】1刘向.管子M.北方文艺出版社,2013.2石磊(译注).商君书M.中华书局,2011.3韩非.韩非子M.岳麓书社,2015.责任编辑: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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