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软件企业认定中软件收入界定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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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市、县(市、区)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 号)和信息产业部软件产品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第 5 号令)精神,为进一步规范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经商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同意,我厅制定了浙江省软件企业认定中软件收入界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信息产业厅二六年三月三日浙江省软件企业认定中软件收入界定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软件企业认定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要求合浙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软件企业认定标准根据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
2、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 号)第十二条规定,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如下: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 8%以上;8、年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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