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工作手册.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科技工作手册.doc(215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科技工作手册科技工作手册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2OO5年4月目 录1.中建总公司系统总工程师职责(试行)32.科技进步工作管理办法33.科学技术奖申报及评奖办法34.科技工作考核管理办法35.科技推广示范工程管理办法36.工法编制及管理办法37.合理化建议工作管理办法38.技术标编制及管理办法39.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和管理办法310.优秀施工组织设计的申报及评奖办法311.计量工作管理办法312.施工规范标准管理办法313.施工试验管理办法314.项目施工技术管理办法315.施工测量管理办法316.单位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办法317.施工图纸及竣工图纸管理办法318.图纸会审管理办
2、法319.设计变更和技术核定管理办法320.技术复核管理制度321.施工技术交底制度322.施工作业指导书和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编制与管理办法323.信息工作管理办法324.网站管理办法325.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管理规定326.商品软件采购管理办法327.总部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管理办法328.信息网络使用管理办法329.便携式计算机管理规定330.电子信息显示屏管理办法377- -中建总公司系统总工程师职责(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发挥总工程师在推进企业科技进步、加强技术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增加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系统,明确总工程师的职责,保障总工程师行使
3、职权,贯彻技术责任制,依据建设部和原国家科委联合下发的建筑业大中型施工企业总工程师职责暂行规定结合建总公司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中建总公司及三级以上企业均应设置总工程师(公司以下级单位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执行)总工程师的设置职权、任免和奖惩,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总工程师是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是企业生产经营最高决策层成员之一。设置总工程师的单位,在领导成员中原则上,不再设与总工程师职权重叠的行政副职(行政正副职兼任总工程师的情况除外)。第四条 企业的总工程师负责企业的科技进步工作。第五条 企业应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责任制,健全技术管理系统,保障总工程师能在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第二章
4、总工程师的条件第六条 企业总工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责任心强,愿为企业的技术进步服务。二、具有理工科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有较长期从事施工企业技术工作的经历,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有较全面的技术理论知识、现代化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和丰富的施工生产实践经验,精通本专业技术,了解国内外同行业技术发展状况,懂得有关经济理论与科技、经济政策和法规。三、有技术管理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发扬民主,团结广大工程技术人员一道工作。四、对新技术有敏锐的接受能力,有推动科技进步的开拓与实干精神。五、身体健康,能胜任本职工作。第三章 总工程师的职责第七条 贯彻执行政府和企业制定的有关科
5、技进步方针、技术政策、法规、规定,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广大职工积极推进科技进步,不断提高工程质量和施工技术水平,使企业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八条 参与研究本企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通过对国家技术政策和国内外技术市场的预测,负责组织编制本企业的技术开发、技术引进规划与计划,并在企业负责人批准后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大力开发和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法;组织国内科技成果的转化、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工作。第九条 负责建立健全施工组织设计管理制度。组织编制重点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审定重大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审批基层上报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文件。第十条 协助企业负责人建立健全企业的质量保
6、证体系,组织企业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强化质量监督,负责解决工程质量中的重大技术问题。第十一条 负责企业技术管理的基础工作。组织编制和管理企业的施工技术规章、制度;主管科技信息、技术档案、计量、标准化、专利等工作。第十二条 组织审查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负责组织重大科研项目和成果的开发推广应用及鉴定工作;负责组织管理本企业工法、工艺和技术标准。第十三条 负责企业内外技术交流、技术合作和技术转让事项,主管科技外事工作。第十四条 协助有关部门抓好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知识更新工作。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授予的其他职责。第四章 总工程师的权限第十六条 总工程师对违反国家技术政策、技术法规有可能造成事故和
7、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第十七条 总工程师主持编制企业年度科技经费预算,经企业负责人批准后,负责审批和使用企业各项科技经费和各种科技进步基金。第十八条负责审批签发技术方面的计划和文件,对负责组织实施的技术开发、技术引进项目应有相应的人员、物资调配使用权。对企业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做出决定,对技术管理职能部门工作进行部署、检查和考核。第十九条 企业在决定下列问题时要征求总工程师的意见: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的确定;重要技术岗位上的人员;配置和调动、晋升、调资、奖惩与聘任等。第二十条 主持工程技术人员职称审定工作。第二十一条 企业负责人授予的其他权限。第五章 技术指挥系统第二十二条 根
8、据企业规模与实际需要,可按专业范围设置若干名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分别领导专业方面的技术工作。第二十三条 企业要设置技术管理职能机构健全技术管理体系。第六章 任免与奖惩第二十四条 总工程师由行政领导提名,商上级技术主管部门同意,其任免按企业行政副职领导干部任免的有关规定执行。为保证企业科技进步工作的连续性,总工程师应保持相对稳定。第二十五条 总工程师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对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应给予荣誉奖励或物质奖励。完成重大项目并取得重要成果和显著经济效益的,应给予重奖。第二十六条 总工程师犯有严重技术、质量过失或严重失职,使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
9、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建总公司科技与设计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注:本文件工程局已于2004年12月27日转发,发文为中建六科2004272号:转发中建总公司系统总工程师职责(试行)的通知。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科技进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科技进步管理工作行为,提高管理水平,推进企业的科技进步,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范围内的科研与技术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合理化建议等科技进步工作的管理。第二章 职 责第
10、三条 局科技部:企业科技进步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企业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科技进步工作计划的编制及实施管理工作,组织对科研与技术开发项目和重大合理化建议的立项审查、实施过程检查考核和成果的评估或鉴定,为基层单位推荐科技成果,并收集提供技术资料,组织解决科技进步工作中的重要技术或管理问题。第四条 局属公司(区域公司)科技部:主要负责本单位年度科技进步工作计划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组织编写技术开发项目可行性报告和实施方案,审定工程项目的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计划和较重大合理化建议,编制重点推广项目的技术措施,组织落实科技项目实施中的人、财、物等,组织解决科技进步工作的技术和管理问题。第五条
11、项目部:主要负责技术开发项目、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合理化建议项目、施工技术措施等的实施完成、资料数据积累和整理、成果总结和效益认证工作。第三章 科研与技术开发管理第六条 立项(一) 在确定研究或开发某一项目前,研究或开发单位必须进行调研论证工作,并向局科技部提交经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的可行性报告一份,由科技部组织进行项目的立项审查。(二)项目研究或开发的可行性报告包括如下内容:a. 立项依据:包括项目研究或开发的目的和意义,本项目的工作基础,国内外状况、水平及发展趋势等;b. 实施方案:包括主要试验研究或开发内容,解决的关键技术,采用的研究或开发方案,主要参加单位及分工,计划进度等;c
12、. 预期目的:包括成果达到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d. 研究或开发条件:包括拟投入的人员、主要设备和经费等。(三) 局科技部在收到项目研究或开发可行性报告后,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审查,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审查,填注审查意见,报局总工程师批准后,正式下达立项计划。(四)对达到总公司系统和国内先进或领先水平的研究或开发项目,由科技部负责申报,列入总公司或建设部科研开发计划。第七条 项目的实施(一)项目实施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包括研究或开发技术线路的优化设计,方案的确定,设备、材料、资金等的计划及准备,人员的培训等等。(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认真按照技术方案执行,各
13、项工作要统筹安排,责任落实到人。(三)技术方案发生较大变更或费用发生较大增加时,要报局科技部审查并由局总工程师批准才可实施。(四)资金、材料、设备等要及时到位,以保证研究或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五)要严格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使投入的资金能够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六)局科技部、局属公司(区域公司)要经常检查项目的实施情况,及时组织解决出现的技术和管理问题。(七)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要十分注重资料、数据的收集、整理和总结工作,项目完成后,要按照评估或鉴定要求,整理出全套资料,资料包括如下内容:a.项目研究或开发总结报告;b.有关技术指标测试、实验报告及分析;c.有关设计、技术图表;d.有关技术标
14、准、规定;e.经济效益综合分析;f.用户意见。鉴定还需提供查新报告。第八条 项目的评估或鉴定(一)项目完成并整理出成套资料后,项目研究或开发单位应填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申请表由科技部发给),连同一份全套资料报科技部进行审核。(二)局科技部在收到申请表及资料后应及时组织审核,将审核意见通知项目完成单位。项目完成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对资料进行补充或修改后,正式打印报局科技部,评估项目报四份,鉴定项目按要求份数报。(三)项目评估由局总工程师主持,局科技委员会委员参加,科技部负责组织工作。(四)列入总公司和建设部的项目或符合鉴定条件的其它项目,按照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科技成果鉴定办法有关规定,由局科技部负
15、责办理有关事宜,申请由总公司科技开发部主持鉴定。 第四章 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管理第九条 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是科技进步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列入各级技术管理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第十条 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项目以建设部推荐推广十项新技术为重点,并要结合工程实际,积极推广应用工程局、总公司、建设部、各省市自治区推荐推广的其它项目。第十一条 局科技部、局属公司(区域公司)技术部门要经常为项目部提供科技成果出处和资料,帮助项目部确定推广项目,努力使科技成果推广应用上规模上水平。第十二条 在工程施工中应尽可能多地推广应用科技成果,特别要注重推广那些成熟可靠、投入少、易实现、效益好或提高工程质量、加快施工进度、可量
16、大面广应用的项目。第十三条 对首次推广应用的项目,要对其适用范围、技术特点及先进性、可实施性、经济效益等进行充分的论证,必要时要组织参观学习或请成果的技术依托单位到现场进行指导。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的科技推广应用要编制计划,并要在施工组织设计中作出详细安排。第十五条 对较成熟或易实现的一般项目的推广应用,由项目部编制技术方案并组织执行。对首次应用在重点部位的项目或结构工程施工工艺的引进应用,由局属公司(区域公司)编制技术方案,项目部组织执行。项目实施应用前要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并要加强实施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第十六条 对首次应用、结构工程施工工艺和效果显著的科技成果,要在项目应用
17、之后作出总结,总结内容包括成果简介、应用工程、施工方法、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其它需说明的问题等。对应用效果较好,有大面积推广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局属公司(区域公司)要责成专人编写成工法,经审核批准发布后在全局范围内推广应用。第五章 合理化建议管理第十七条 合理化建议及技术改进的管理见合理化建议管理办法。第六章 效益认证和统计报表制度第十八条 技术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及技术措施完成后,即要填写技术进步效益认证表,由项目完成和实施单位的有关部门进行签认,合理化建议的效益认证见合理化建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项目部应每季向局属公司(区域公司)、局属公司(区域公司)应每半年向局科技部报科技进步统计表。
18、统计表统一采用中建总公司技统表。第二十条 技术进步效益认证和统计是技术进步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认证结果和统计数据既是评价单位技术进步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提供技术进步工作决策、制定新的计划、改进工作等的依据,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完成。第七章 奖 励第二十一条 研究与开发项目和首次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按要求实施完成后,要依据项目所产生的实际经济效益或项目的重要性、实施难易程度及水平,按照合理化建议管理办法中的奖励规定及奖金额度,对主要完成者进行奖励,奖金由应用单位支付,计入生产成本。第二十一条 工程局每两年进行一次科学技术奖(含科技进步奖、科技推广奖和合理化建议及“五小”成果等)评奖活动,请奖、评
19、奖工作程序和要求以及奖励,执行工程局的有关奖励办法。 附件:技术进步效益认证表技术进步效益认证表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应用工程名称应用时间认证表编号项目负责人项目应用情况简介节约材料、能源、人工等数量,经济效益及计算依据财务部门确认意见:认证人:部门章:材料部门确认意见:认证人:部门章:单位审定审定意见:负责人:单位章:注:认证表编号办法:建六()技认第号, 编号前两位为单位编号,后三位为认证编号。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科学技术奖申报及评奖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动工程局工程建设领域的科技创新,增进企业文化建设,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和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奖励在推动工程局工程建设领域科学技术
20、进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鼓励他们为提高工程局的技术水平和现代化管理水平做出更大的成绩,加速工程局科学技术的发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奖励条例、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奖励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评奖范围及类别 第二条 中建六局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1、在工程建设领域,在工程承包、规划设计、建筑科研、房地产投资与开发、海外工程、建材和建筑机械生产等活动中开发的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2、在企业生产经营、企业技术改造、重大装备研制过程中因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
21、艺、新方法,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3、为促进企业的整体发展,提高企业科学决策和科学管理水平,从而提出和研究发展的有关科学决策、科学管理的学术论文、著作、程序文件等,并经实践采用证明产生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4、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国内外先进成熟科学技术成果,并在推广应用中有所创新,为提高企业在工程建设领域的科学技术水平,并对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中建六局科学技术奖,根据上述第二条规定的奖励范围,分为以下四个类别:(一) 科学开发成果类(1)、自行开发的应用于建筑行业及相关行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2)、在科
22、研开发过程中的发明创造;(3)、自行开发的信息网络技术和应用软件。(二) 应用技术成果类(1)、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经消化吸收并具有创造性的新成果; (2)、对科技成果的应用进行了二次开发,并取得了显著效益的成果;(3)、在工程实践中开发的,并经实践证明在降低生产成本、缩短工期、节约资金、安全生产等方面取得显著效益的成果。(三) 软科学成果类(1)、为建筑行业发展科学决策、科学管理提供了新的理论研究,并经实践证明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起了重大作用的成果;(2)、紧密结合建筑业的科研、生产、经营需要,全面准确地反映国内外科技水平、经济建设、市场需求情况和发展趋势,并已产生明显社会经济效益的期刊、专著
23、、专题调研、重要译著、计算机数据库等科技情报收集加工成果;(3)、凡被评为省部级以上的优秀工法项目。(四) 推广、应用类(1)、列入国家、建设部、中建总公司、工程局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的项目,推广面大、经济效益显著的成果;(2)、在建设部、中建总公司、工程局科技示范工程实施过程中推广新技术量大面大、技术进步效益率达到1.5%以上,并在推广中有重大创新的成果; (3)、引进国内外先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经消化、吸收并做出创造性发展,产生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成果。第四条 中建六局科学技术奖将根据科技成果的先进程度、对科技进步的推动作用大小、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大小,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其
24、中每届获奖数量原则上一等奖不超过3项、二等奖不超过5项、三等奖不超过10项。中建六局科学技术奖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资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对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奖励等级 荣誉奖 获奖人数 奖 金 一等 奖状、证书 11 人 10000元 二等 奖状、证书 9 人 5000元 三等 奖状、证书 7 人 3000元第五条 对在企业科技进步方面做出特殊业绩,取得突出成绩,为企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科技工作人员,可申报中建六局局长特别奖,具体执行中建六局局长专项奖励基金管理办法文件。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第四条 中建六局所属各单位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奖
25、奖励条例、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奖励实施细则、中建六局科学技术奖申报及评奖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制度。第五条 凡获公司级科技奖励二等奖以上的项目或局属单位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均有资格申报中建六局科学技术奖。第六条 申报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进行中建六局科技成果登记,未经成果登记的项目不能申报中建六局科技进步奖。第七条 申报中建六局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的成果,需提供510分钟的声像资料,并须通过局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鉴定手续必须按国家科委1994年10月26日下发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及(96)中建办字第298号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办理。第八条 初审单位在
26、中建六局科学技术奖励申报书上应填写对申报成果的评价意见。第九条 申报的成果经中建六局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成果由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通知初审单位,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补正,逾期不补或补正不符合申报要求的成果,取消本次评奖资格。第十条 申报中建六局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交纳评审费300元。第四章 评审组织、评审标准及评审程序(一)、评审组织第十一条 完成成果的单位为完成单位第十二条 完成单位所隶属的各单位为成果的申报单位,也是成果的初审单位。第十三条 中建六局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设立科学技术奖领导小组和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局总工程师担任,成员由局
27、有关部门的领导专家组成;并设立中建六局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奖励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奖励办公室设在局科技部内。第十四条 科学技术奖领导小组主要任务:(1)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奖励条例、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奖励实施细则、中建六局科学技术奖申报及评奖办法,在工程局系统地贯彻实施。(2)制定下发中建六局科学技术奖申报及评奖办法;(3)聘任中建六局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4) 审定、批准每届评奖的奖项和等级;(5) 审定、批准中建六局科学技术奖授奖项目。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其成员构成,由中建六局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推荐,中建六局科学技
28、术奖领导小组选聘专业对口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每届评审委员会委员任期五年,可连任。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职责和工作程序(1)评审委员会负责对通过资格审查的项目进行集体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2)评审委员会负责向奖励办公室提出授奖建议。第十七条 中建六局科学技术奖励办公室负责成果申报的资格审查、评审的组织及颁奖等工作。并负责省部级(包括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奖的申报组织和资料审核工作。第十八条 中建六局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一次。(二)、评审标准第十九条 科研开发成果类一等奖: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或者行业领先水平,技术上有较大的突破或创新,技术难度大或复杂,对推动科技进步有很大的作用,并产生很大的社会和
29、经济效益。二等奖: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或者行业先进或中建总公司领先水平,技术上有较大的突破或创新,技术难度大或复杂,对推动科技进步有大的作用,并取得了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三等奖: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中建总公司先进或局内领先水平,技术上有明显进步或创新,技术难度较大,对推动科技进步有较大的作用,并取得了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第二十条 应用新技术成果类一等奖:创造性地应用国内外新技术,使重大工程建设的技术水平或对企业的技术改造,总体上达到或接近国内或者行业领先水平,在缩短建设周期、节约投资、降低工程成本、提高质量、提高管理水平和推动建筑行业科技进步等方面有明显作用,并取得了很大的经济效益。二等奖:创造
30、性地应用国内外新技术,使重大工程建设的技术水平或对企业的技术改造,总体上达到或接近国内或行业先进或者中建总公司领先水平,在缩短建设周期、节约投资、降低工程成本、提高质量、提高管理水平和推动中建系统或中建六局科技进步等方面起了大的作用,并取得大的经济效益。三等奖:成功地应用国内外新技术,并有所创新,使重大工程建设的技术水平或对企业的技术改造,总体上达到或接近中建总公司先进或局内领先水平,在缩短建设周期、节约投资、降低工程成本、提高质量、提高管理水平和推动中建六局或本企业科技进步等方面有较大的作用,并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第二十一条 推广、应用类一等奖:暂不设。二等奖:推广科技成果数量或推广面很大,
31、技术创新程度高,组织工作和推广措施很完善,直接经济效益很显著,并具有很大的间接或潜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很大,推广应用新技术整体水平达到国内或者行业先进或中建总公司领先水平,对提高企业的整体技术水平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 三等奖:推广科技成果数量或推广面大,技术创新程度较高,组织工作和推广措施完善,直接经济效益显著,并具有较大的间接或潜在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大,推广应用新技术整体水平达到或接近中建总公司先进或局内领先水平,对提高企业的整体技术起到大的推动作用。第二十二条 软科学成果类一等奖:暂不设二等奖:成果有大的创造性贡献,难度大,成果应用后产生了很大影响,取得了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三等奖:成
32、果有较大的创造性贡献,难度较大,成果应用后产生了较大影响,取得了较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三)评审程序第二十三条 中建六局科学技术奖评审采取会议评审的形式,中建六局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由中建六局系统推荐的专家1020人组成。确定的评委原则上必须到会,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到会者,需对所评审成果提出书面意见,送交评委会。第二十四条 中建六局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对每一参评成果由两位评委分别担任主、副审委员,负责系统评述该成果,并公正地对成果做出评价,提出评审意见。第二十五条 中建六局科学技术奖评审意见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不授四种。第二十六条 申报一等奖以上的项目,根据评审委员会意见在必要时组织有关项目的
33、现场答辩,申报二等奖以上的项目需提供可在评审会现场播放的有关声、像资料,以供全体评委进一步了解成果内容。第二十七条 全体评委在听取两位评委的意见后,按评审标准,在中建六局科学技术奖专家评审表打分,并由计算机统计结果。第二十八条 根据计算机对选票的统计结果,评委对其进行审议后,投票表决确定评奖项目。获奖项目应获三分之二以上的选票通过。第二十九条 授奖成果数量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执行,并参考申报成果总数及成果总体水平,总的原则是宁缺勿滥。第五章 评审公告及争议第三十条 评奖结果确定后,奖励办公室在15日内向各申报单位和完成单位公布结果,征求异议,争议期为二个月。任何单位或任何个人不得拖延或拒绝公布
34、评审结果。第三十一条 申报单位在接到评奖结果后,应及时征求意见,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评审的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的排序及授奖资格、获奖等级提出异议。第三十二条 对提出的异议,须填写中建六局科学技术奖争议表,并盖单位公章,报奖励办公室受理。第三十三条 异议中属于有关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的组成及其排序等方面问题,一般应由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奖励办公室批准;涉及两个以上公司级单位的异议,一般由奖励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重大问题由奖励办公室负责提出处理意见,并报请局科学技术奖领导小组审定。第六章 审批及授奖第三十四条 争议期截止后,无争议或争议解决后的项目,由奖励办公室上报工程局科学技术奖领导
35、小组审定。第三十五条 审定后的项目由工程局颁发获奖表彰决定,并向获奖项目的单位及个人颁发奖状、证书。第三十六条 工程局财务资金部在科学技术奖颁发表彰决定后,向获奖项目的完成单位颁发奖金。奖金标准如下:一等奖: 10000元 二等奖: 5000元 三等奖: 3000元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收到奖金后应按完成人的贡献大小下发奖金,主要完成人所得奖金总额不少于奖金总额的5070。第七章 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第三十八条 每两年局科技部根据总公司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奖励条例、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奖励实施细则,从近两年获得中建六局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的成果中遴选,并报总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推荐申报参加中
36、建总公司科学技术奖评审。并积极鼓励参加各省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第八章 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第三十九条 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项目的全过程中,对完成成果起主要作用的基础单位。第四十条 主要完成人是指对项目做出创造贡献的人员,主要完成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项目创新点的提出者,或新产品的设计者(2)关键技术和技术疑难问题的实际解决者;(3)技术应用过程中重要技术难点的解决者。第四十一条 申报一等奖的成果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1人,申报二等奖的成果主要完成人不超过9人,申报三等奖的成果主要完成人不超过7人。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建六局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
37、布之日起施行,原颁布的中建六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中建六局科技成果推广奖奖励办法、中建六局科技进步特殊贡献奖奖励办法同时终止。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科技工作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建总公司关于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决定,为加强局总部对科技工作的指导与控制,以推动科技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依据局下发的年度科技工作责任指标进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考核对象是局属法人公司、局区域公司、项目部。第二章 考核组织及程序第四条 工程局科技工作考核,实行局、局属公司(区域公司)、项目部三级考核管理。第五条 工程局总工程师负责科技工作考核管理的领导工
38、作,并负责对局科技部年度科技工作的具体考核。第六条 局科技部负责组织对局属公司(区域公司)年度科技管理工作的考核。第七条 局属公司(区域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对本单位各项目部年度科技工作的考核。第八条 对项目部年度科技工作的考核,各公司可根据本办法考核指标,结合公司自身管理体系、管理水平,进一步细化,制定详细的项目技术工作考核实施细则。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指标第九条 科技投入主要考核科技投入总量是否达到工程局规定要求,并按规定使用;科技开发项目资金是否到位;科技奖励是否及时足额兑现等。考核时,被考核单位应提供详细的科技资金投入使用发票。第十条 科学技术奖获奖情况考核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
39、技术奖、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奖、中建总公司优秀技术创新项目奖、中建总公司青年科技奖、中建总公司优秀论文奖、中建总公司和天津“讲比”竞赛活动奖、总公司总经理奖、局级科学技术奖、专利成果奖、局级优秀施工组织设计、优秀论文奖等的情况。第十一条 科技进步效益率主要考核科技进步效益率指标完成情况。第十二条 科技示范管理主要考核科技示范工程的立项、实施与验收情况及数量、计划指标完成情况。第十三条 工法编制考核获得一、二、三级工法的数量及工法的推广应用情况。第十四条信息化建设情况 主要考核信息化工作规划与实施、信息化投入、信息平台建立、应用及效果等情况。第十五条 科技术工作综合管理主要考核企业科技工作体系的建
40、立情况包括局属公司以及区域公司总工在位及授权情况及其科技管理部门设置情况、科技职能落实情况、科技制度建立情况等综合科技管理以及项目的科技管理等情况。第四章 考核及奖惩办法第十六条 考核采取书面考核和实地考核两种形式:(一) 每年年底,各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结合一年来的工作实际,认真填写中建六局科技工作年度考评表,并附相关见证资料于12月25日前报局科技部。(二) 每年年底,局总部组织考核小组对各公司本年度的科技工作进行考核,听取被考核对象的汇报,审阅考核材料和相关的文件、资料,填写中建六局科技工作年度考评表,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考核意见报局主管领导。第十七条 考核结论分优良、及格、不及
41、格三种。其中90分以上为优良,8090分为及格,低于80分者为不及格。第十八条 评定结果中,出现总分达到80分以上,但其中一项指标单项得分低于该项目指标权重分的60%,应评定该单位本年度科技工作责任指标不及格。总部考核小组根据考核成绩,将对各公司(区域公司)进行排名。第十九条 对工作成绩突出者,要按照工程局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条 科技工作考核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荣誉称号。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科技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 中建六局科技工作年度考评表附件1中建六局科技工作年度考评
42、表单位名称:指标项目科技进步效益率(%)科技投入总量 科学技术奖(项)科技示范工程(个)工法编制(项)信息化建 设科技工作综合管 理计划值实际值指标权重15151520101015实得分得分合计评定结论备注1、得分 = 实际值 指标权重 / 计划值2、对超额完成责任指标项目,实得分 = 指标权重(1 + 超额指标/指标权重)3、考核结论分优良、及格、不及格三种。其中90分以上为优良,8090分为及格,低于80分者为不及格4、科技工作综合指标80分为及格,低于80分者为不及格,实得分 = 指标权重 考核评分的百分比5、评定结果中,出现总分达到80分以上,但其中一项指标单项得分低于该项目指标权重分
43、的60%,应评定该单位本年度科技工作责任指标不及格。6、科技投入总量是指企业科技资金从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中所提取的比例。对科技投入指标的考核,各单位应提供详细的科技投入资金发票。考核负责人: 纪 录: 年 月 日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科技推广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建设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节约能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推动新技术在工程上的应用,提高中建六局整体工程技术水平,进一步做好中建六局科技推广示范工程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建字2002173
44、号)以及中建总公司科技推广示范工程管理办法(中建科技字200237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推广示范工程是指技术含量高、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并通过科学、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有计划、有组织的推广一批科技成果,达到科技示范的目的的工程。第三条 科技推广示范工程分为公司级、工程局级、总公司级、国家级四个等级。其中,各级科技推广示范工程,按照申报类别,又可分为综合技术示范工程、专项技术示范工程及单项技术示范工程。 本办法所指中建六局科技推广示范工程(以下简称局级示范工程)是指经中建六局批准公布的在某一关键技术领域(如建筑节能)以及依托某一类新技术的新的工程类别(如钢结构住宅)中,在成套技术中应
45、用了一项重大的先导型技术或量大面广的新技术作为示范的关键技术,技术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特别显著的专项及单项技术工程;或综合采用了6项以上“建筑业新技术”、 科技进步效益率达到1.6%以上工程 。本办法所指公司级推广示范工程是指经中建六局各公司(包括局直属区域公司)批准公布的、在某一关键技术领域(如建筑节能)以及依托某一类新技术的新的工程类别(如钢结构住宅)中,在成套技术中应用了一项重大的先导型技术或量大面广的新技术作为示范的关键技术,技术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较显著的专项及单项技术工程;或综合采用了5项以上“建筑业新技术”、 科技进步效益率达到1.5%以上工程 。 科技进步效益率 = 科技进步效益合同额 100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新技术是指建设部当前重点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即地基基础和地下空间工程技术、高性能混凝土技术、高效钢筋和预应力技术、新型模板和脚手架应用技术、钢结构技术、安装工程应用技术、建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