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读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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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读本煤炭工业出版社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 局长 骆 琳二九年五月十四日目 录前言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第三节 防突管理及培训第三章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二节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第三节 区域防突措施第四节 区域措施效果检验第五节 区域验证第四章 局部综合防
2、突措施第一节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基本程序和要求第二节 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第三节 工作面防突措施第四节 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第五节 安全防护措施第五章 防治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措施第六章 罚则第七章 附则附录A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基本情况调查表附录B 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附录C 矿井煤与瓦斯突出汇总表附录D 保护层保护范围的确定附录E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基本流程参考示意图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解读】 本条是关于制定防治煤与瓦
3、斯突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目的与依据。 煤矿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消除危险,预防事故,确保职工人身不受伤害,国家财产免遭损失,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这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一项基本任务。煤与瓦斯突出(以下简称“突出”)是煤矿严重自然灾害之一,在煤矿事故中,瓦斯事故无论在事故总次数还是死亡人数,仅次于顶板事故。而在煤矿瓦斯灾害中,因煤与瓦斯突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所占的比例大,而且一旦发生突出事故,往往都是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事故。突出是煤矿一种极其复杂的动力现象,其影响因素多,随机性大。屹今为止,突出机理仍处于假说阶段。在当前条件下要完全控制这种灾害还有一定的难度。因此,必须制定具有一定法律法
4、规效应的规章,从技术、管理、装备和人员素质方面全面加强,以达到减少或消除突出的目的。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的行政法规,它是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具体化。因此,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是本规定制定的直接依据。第二条 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解读】 本条是关于规定的适用范围及其地位。本规定适用于在中
5、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从事煤炭生产、建设活动的主体,包括国有重点煤矿、国有地方煤矿、股份制煤矿、乡镇集体和个体煤矿、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等煤矿企业; 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与监察机构;高等院校、科研与设计单位;中介机构等。本规定与煤矿安全规程一样同属于部门规章,但高于煤矿安全规程以及相关规范、标准、规定。并规定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防治突出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解读】 本条定义了突出煤层、突出矿井。
6、在井田范围内,煤层发生过突出或经鉴定有突出危险,该煤层被认定为突出煤层,该矿井被认定为突出矿井。第四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解读】本条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井长)分别是企业、矿井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这符合安全生产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规定。体现了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的精神; 规定煤矿企业、矿井应设置防突专门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这同样也符合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四条的规定。防突工
7、作难度大、技术要求高,非专业人员不能胜任此项工作,因此,有突出的煤矿企业和矿井,完全有必要建立专门的防突机构和队伍,以满足防突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度是规范工作的依据和前提,也是检查工作和进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和尺度,为了确保防突工作有章可循,建立并不断完善企业和矿井防突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第五条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
8、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解读】 本规定首次提出了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这与以往的“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相当于本规定中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的内容)的提法更科学、更合理。它把综合防突措施的使用从程序上或时空上,既而在内容上有了区别,强调了防突措施必须先从区域再到局部的分步实施的要求。规定煤矿企业和矿井应制定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从突出发生的自然条件而言,由于各矿井煤层的赋存条件不同,则瓦斯的生成、保存和运移条件不相同,也就决定了其煤与瓦斯突出的条件不同;从突出发生的人为因素而论,由于各矿井开采方法、采掘工艺、开采范围、开采深度、抗
9、灾能力的不同,同样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突出发生的条件和矿井抵抗突出灾害的能力。因而规定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规定了区域和局部综合措施的主要内容。第六条 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解读】 规定了采取防突措施的原则。具体要求是: 1、立足源头治理,矿井突出灾害的治理从程序上必须是坚持区域措施先行,即先采取区域性防突措施,如开采保护层、预先
10、抽采煤层瓦斯等,力求从区域上使突出灾害得到消除,在此基础上再补充采取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确保采掘安全施工;2、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也就是说工作面突出危险性没有消除不许采掘。也隐含说明了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措施为主,局部措施作为补充的必要性。 3、末按本规定和矿井防突措施设计要求采取综合防突措施,严禁采掘; 4、坚持多种措施并举,有保护层开采条件的一定要优先开采保护层,应采取瓦斯抽采措施的都必须采取抽采措施,并要达到抽采标准或措施设计的要求。第七条 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
11、,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解读】 本条规定了突出矿井发生突出后必须停产生产,以及恢复生产的条件,即强化措施,消除隐患; 本条还规定了非突出矿井发生突出后必须停止生产,以及恢复生产的条件,即建立机构和制度、进行防突措施设计、使用防突装备和设施、完善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并且达到本规定或设计要求。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一节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鉴定第八条 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井田地质报告应当提供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基础资料应当包括下列
12、内容:(一)煤层赋存条件及其稳定性;(二)煤的结构类型及工业分析;(三)煤的坚固性系数、煤层围岩性质及厚度;(四)煤层瓦斯含量、瓦斯成分和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等指标;(五)标有瓦斯含量等值线的瓦斯地质图;(六)地质构造类型及其特征、火成岩侵入形态及其分布、水文地质情况;(七)勘探过程中钻孔穿过煤层时的瓦斯涌出动力现象;(八)邻近煤矿的瓦斯情况。【解读】 规定了地质勘探部门在地质勘探过程中要查明矿床瓦斯地质情况,并在提交的地质勘探报告中应包含的反映煤层突出危险性的基础资料。这是防突工作从源头治理的基础条件。 瓦斯地质是从地质的角度研究煤层瓦斯(生成、保存、释放)和煤与瓦斯突出的自然规律,为煤矿生产
13、建设和能源开发服务的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 瓦斯是地质作用的产物,瓦斯的生成、保存(赋存和富集)、释放(运移)与地质条件密切相关。瓦斯地质学科把对瓦斯的研究和对地质的研究密切地结合起来,运用地质学的原理和方法,并涉及到煤矿开采方面的技术理论,研究瓦斯的赋存条件、运移和分布规律以及矿井瓦斯动力现象。矿井瓦斯地质图是矿井瓦斯地质工作成果的集中体现,是指导矿井瓦斯防治设计、措施制订和管理的重要技术依据,因此,从矿井地质勘探阶段开始到矿井建设、生产的全过程,就必须绘制瓦斯地质图。 第九条 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对矿井内采掘工程可能揭露的所有平均厚度在0.3m以上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
14、作为矿井立项、初步设计和指导建井期间揭煤作业的依据。【解读】 本条规定新建矿井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对矿井采掘可能揭露的0.3m的煤层(包括可采或不可采煤层)的突出危险性进行评估。评估应根据井田地质勘探报告和邻近的在建和生产矿井的实际资料进行,依据本规定中第十三条、第四十三条关于煤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指标及其临界值进行判定。评估结论作为矿井建设立项、矿井设计、建井时期揭煤的依据。第十条 经评估认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建井期间应当对开采煤层及其他可能对采掘活动造成威胁的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解读】 本条规定对评估有突出危险的矿井,应根据矿井建井期间所获实际资料,对可能危及矿井安全生产的可
15、采和不可采煤层进行突出危险性鉴定。第十一条 矿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立即进行突出煤层鉴定;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一)煤层有瓦斯动力现象的;(二)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的;(三)煤层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的。【解读】 本条明确了在建和生产矿井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的条件及鉴定前的管理规定 一、鉴定条件: 1、有瓦斯动力现象;2、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了突出; 3、煤层瓦斯压力0.74MPa。 二、有上述情况之一者,在末鉴定前应按突出煤层管理。按规定采取综合防突措施。 第十二条 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定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单位应
16、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120d内完成鉴定工作。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煤矿企业应当将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煤矿发生瓦斯动力现象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经事故调查认定为突出事故的,该煤层即为突出煤层,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解读】 本条规定了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的程序、单位、工作要求、责任、鉴定结果备案。矿井发生了突出事故,发生突出的煤层定为突出煤层、矿井定为突出矿井。 第十三条 突出煤层鉴定应当首先根据实际发生的瓦斯动力现象进行。当动力现象特征不明显或者没有动力现象时,应当根据实际测定的煤层最大瓦斯压力P、软分层煤的破坏类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p和煤的坚固性
17、系数f等指标进行鉴定。全部指标均达到或者超过表2-1-1所列的临界值的,确定为突出煤层。鉴定单位也可以探索突出煤层鉴定的新方法和新指标。表2-1 -1 突出煤层鉴定的单项指标临界值煤层突出危险性煤层破坏类型瓦斯放散初速度P坚固性系数f瓦斯压力(相对压力)P(MPa)临界值、100.50.74【解读】 本条规定了突出矿井、煤层的鉴定类型和方法 1、生产矿井 矿井、煤层首次发生突出动力现象,经事故调查认定(据实鉴定); 突出矿井、突出煤层生产期间的区域突出危险性鉴定, 通过现场参数测定和采样实验结果综合分析确定,见表2-1-1。 2、新建矿井 通过现场参数测定和采样实验结果综合分析确定,见表2-1
18、-2。 煤的破坏类型共分五类,详细的分类方法见表2-1-2。表2-1-2 煤的破坏类型分类表破坏类型光泽构造结构特征节理性质节理面性质端口性质强度I类(非破坏煤) 亮与半亮 层壮构造,块状构造,条带清晰明显一组或二三组节理,节理系统发达,有次序 有充填物(方解石)次生面少,节理,劈理面平整 参考阶段,贝状,波浪状 坚硬,用手难以瓣开II类(破坏煤)亮与半亮1.尚未失去层状,较有次序2.条带明显,有时扭曲,有错动3.不规则块状,多棱角4.有挤压特征 次生节理面多,且不规则,与原生节理呈网状节理 节理面有擦纹,滑皮,节理平整,易瓣开参差多角 用手易剥成小块,中等硬度III类煤(强烈破坏煤)半亮与半
19、暗1.弯曲呈透镜体构造2.小片状构造3.细小碎片层理较紊无次序节理不清,系统不发达,次生节理密度大 有大量擦痕参差及粒状 用手捻之成粉末,硬度低IV类煤(粉碎煤)暗淡 粒状或小颗粒胶结而成,形成无然煤团 节理失去意义,成粘块状粒状用手捻之成粉末,偶尔较硬V 类煤(全粉煤)暗淡1.土状构造,似土质煤2.如断层泥状土状可捻成粉末,疏松第二节 建设和开采基本要求第十四条 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及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设计应当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移交生产前
20、,必须经当地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按管理权限组织防突专项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不得移交生产。突出矿井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解读】 本条规定了防突设计的对象、内容、防突专项验收、验收单位和验收的要求。 一、设计对象1、被确定为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2、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二、设计内容开拓方式、煤层开采顺序、采区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风系统、防突设施(设备)、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等内容。三、投产前验收1、验收单位: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八、九条的规定,验收单位应是县级人民政府或依资产权属的一级人民政府。2、验收要求:验收不合格不许投产。此外、规定突出矿井必须建
21、立地面抽采瓦斯系统。第十五条 突出矿井应当做好防突工程的计划和实施,将防突的预抽煤层瓦斯、保护层开采等工程与矿井采掘部署、工程接替等统一安排,使矿井的开拓区、抽采区、保护层开采区和突出煤层(或被保护层)开采区按比例协调配置,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解读】 本条规定了突出矿井应做好防突工程计划与实施。要求做到:开拓、抽采、保护层开采工程统一安排、相互配套、协调进行(即“三区配套两超前”或“掘、抽、采平衡”)。确保在突出煤层采掘前实施区域防突措施。第十六条 突出矿井的巷道布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则:(一)运输和轨道大巷、主要风巷、采区上山和下山(盘区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层或非突
22、出煤层中;(二)减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三)井巷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当合理避开地质构造破坏带;(四)突出煤层的巷道优先布置在被保护区域或其他卸压区域。【解读】 本条规定了突出矿井巷道布置的原则: 1、主要巷道布置在岩石和非突煤层中。这样可减少防突工程量; 2、减少揭突出煤层次数。据突出资料统计,石门揭煤发生突出的概率最大,突出的平均强度最大,造成的危害最大。因此,矿井在巷道布置时,应尽量减少石门揭煤的次数。3、揭煤地点应避开地质构造带。据多数突出矿井资料统计,突出与地质构造关系密切。这是因为构造带可能存在残余构造应力,这给突出的发生提供了更多的动力条件;其二、构造带岩石破碎,强度低,抵抗
23、突出的能力降低。再说构带在形成过程中,由于其动力作用产生的高温高压,会使煤层变质作用加深,瓦斯的生成量增大。从这个意义上讲,构造带也是瓦斯富集的地方。4、突出煤层巷道应布置在被保护区或卸压区。如区段巷道采用沿空护巷且采用内错式布置,或将巷道布置在预抽瓦斯条带内等。第十七条 突出矿井地质测量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地质测量部门与防突机构、通风部门共同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及绝对瓦斯涌出量和相对瓦斯涌出量等资料,作为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制定防突措施的依据;(二)地质测量部门在采掘工作面距离未保护区边缘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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