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章审判监督程序精.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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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8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1页,本讲稿共98页l一一、界定、界定l二二、特征特征第一节概述第一节概述第2页,本讲稿共98页一、界定一、界定l内涵:内涵: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就已经发生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就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基于法定事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基于法定事由,经由法定主体提起,而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由,经由法定主体提起,而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又称程序,又称“再审程序再审程序”。l规范依据:规范依据:民事诉讼法、意见(民事诉讼法、意见(199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12-01)第3页,本讲稿共98页二、特征二、特征l第一:审理对象的特定性第一:审理对象的特定性再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再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定或调解书。l第二:再审事由的法定性第二:再审事由的法定性再审事由是已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可能:再审事由是已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可能:A、事实认、事实认定的错误;定的错误;B、法律适用的错误。、法律适用的错误。l第三:程序规则适用的援引性第三:程序规则适用的援引性立法未就再审设置专门的程序规则,再审视具体立法未就再审设置专门的程序规则,再审视具体情形适用一
3、审、二审程序规则。情形适用一审、二审程序规则。l第四:启动主体的法定性和广泛性第四:启动主体的法定性和广泛性再审程序只能由法定主体提起:法院、检察院、再审程序只能由法定主体提起:法院、检察院、当事人。当事人。第4页,本讲稿共98页l一、一、提起再审的条件提起再审的条件l二、提起再审的具体方式二、提起再审的具体方式l(一)本法院提起(一)本法院提起l(二)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提起二)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提起第二节法院内部监督启动再审第二节法院内部监督启动再审 第5页,本讲稿共98页一、提起再审的条件一、提起再审的条件l1、对象特定:、对象特定:确定(生效)判决、裁定(不包括调解书确定(生效)判决、裁
4、定(不包括调解书););l2、主体特定:、主体特定:本法院、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本法院、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l3、特别说明:、特别说明:2008解释第解释第30条:条:“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误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条的规定提起再审。定提起再审。”第6页,本讲稿共98页(一)本法院提起(一)本法院提起l民诉法民诉法(2008)第第177条第条第1款
5、:款:“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l程序要件:程序要件:1、院长提出;、院长提出;2、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讨论;3、以本法院名义作出再审决定:并同时作、以本法院名义作出再审决定:并同时作出中止原判决、裁定执行的裁定,由院长签名,出中止原判决、裁定执行的裁定,由院长签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第7页,本讲稿共98页(二)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提起(二)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提起l规范依
6、据:规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条第2款:款:“最高法最高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院对地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指令下级法院再审。”l程序要件:程序要件:VS本法院启动再审本法院启动再审l1、决策主体:、决策主体:最高法院、上级法院院长最高法院、上级法院院长VS审委会;审委会;第8页,本讲稿共98页(二)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提起(二)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提起l2、再审方式:、再审
7、方式:lA、提审;、提审;lB、指令再审;、指令再审;l3、再审决定:、再审决定:无论无论A或或B都要作出再审的决定,同时裁都要作出再审的决定,同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紧急可口头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紧急可口头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并在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并在10日内发出裁日内发出裁定书。决定要通知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定书。决定要通知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第9页,本讲稿共98页l一、界定一、界定l二、申请再审的程序要件二、申请再审的程序要件l(一)申请主体(一)申请主体l(二)客体(二)客体l(三)法定事由(三)法定事由l(四)法定期间(四)法定期间l三、申请再审的程序环节
8、三、申请再审的程序环节第三节当事人申请启动再审第三节当事人申请启动再审 第10页,本讲稿共98页一、界定一、界定l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或者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错误,或者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其违反自愿、合法原则,要书提出证据证明其违反自愿、合法原则,要求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从而向人民法院提求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从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的一种诉讼行为。出申请的一种诉讼行为。第11页,本讲稿共98页(一)申请主体(一)申请主体l1、法典立场
9、:、法典立场:原审当事人。原审当事人。l2、2008解释第解释第5条条:“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第12页,本讲稿共98页2008解释第解释第5条:条:l第第5条:条:“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
10、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理。”第13页,本讲稿共98页(二)客体(二)客体l客体宽泛:客体宽泛: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及调解书。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及调解书。l例外:例外:l1、实行一审终审的程序所产生的裁判,不、实行一审终审的程序所产生的裁判,不得申请再审:得申请再审: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l2、解除婚姻关系的裁判
11、不得申请再审,但、解除婚姻关系的裁判不得申请再审,但其中的财产裁判部分可以提出再审申请。其中的财产裁判部分可以提出再审申请。第14页,本讲稿共98页(三)法定事由(三)法定事由l1、1991年民诉法第年民诉法第179条:条:l2、1991年民诉法年民诉法180条:条:l3、2007年修改决定第四项,即年修改决定第四项,即2008民诉法第民诉法第179条:条:l4、2008年民诉法第年民诉法第182条,即条,即1991年年民诉法民诉法180条:条:第15页,本讲稿共98页1、1991年民诉法第年民诉法第179条:条:l(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l
12、(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足的;l(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l(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件正确判决裁定的;l(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16页,本讲稿共98页2、1991年民诉法第年民诉法第180条:条:l有证据证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有证据证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调解书违违反自愿原则,或其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反自愿原则,或其内容违反法
13、律规定的。l说明:说明:(即(即2008年民诉法第年民诉法第182条)条)第17页,本讲稿共98页3、2008民诉法第民诉法第179条:条:l四、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改为第一百七十九四、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改为第一百七十九条,修改为:条,修改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人民法院应当再审:l(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的;(原有、(原有、2008解释第解释第10条)条)l(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
14、定事实的主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要证据不足的”之细化、之细化、2008解释第解释第11条)条)第18页,本讲稿共98页3、2008民诉法第民诉法第179条:条:l(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证据不足的”之细化)之细化)l(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经质证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要证据不足的”之细化)之细化)l(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
15、(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原无、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原无、2008解释第解释第12条条)第19页,本讲稿共98页3、2008民诉法第民诉法第179条:条:l(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原有、(原有、2008解释第解释第13条条)l(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原无、(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原无、2008解释第解释第14条条)l(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
16、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的”之细化)之细化)第20页,本讲稿共98页3、2008民诉法第民诉法第179条:条:l(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加诉讼的;(“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之细化)之细
17、化)l(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的;(“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之细化、之细化、2008解释解释第第15条条)第21页,本讲稿共98页3、2008民诉法第民诉法第179条:条:l(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人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裁定的”之细化)之细化)l(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原无)的;(原无)l
18、(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原有、撤销或者变更的。(原有、2008解释第解释第16条条)第22页,本讲稿共98页3、2008民诉法第民诉法第179条:条: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裁定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原有、的情形(原有、2008解释第解释第17条)条),或审,或审判人员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判人员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原有、法裁判行为的(原有、2008解释第解释第18条条),应当再审。应当再审。”第23页,本讲稿共98页2008年解释第年解释第10条:条
19、:第第10条:条:“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申请再审人提交下列证据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一)项规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定的“新的证据新的证据”:(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一)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的证据;(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二)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
20、原结论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予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第24页,本讲稿共98页2008年解释第年解释第11条:条:l第第11条:条: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1
21、79条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款第(二)项规定的“基本事实基本事实”。第25页,本讲稿共98页2008年解释第年解释第12条:条:l第第12条:条:民事诉讼法第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五)项规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定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人民法,是指人民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所必须的证据。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所必须的证据。第26页,本讲稿共98页2008年解释第年解释第13条:条:l第第13条: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下列条: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
22、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款第(六)项规定的“适用法律确有错误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三)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三)适用已经失效或尚未施行的法律的;(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六)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六)明显违背立法本意的。第27页,本讲稿共98页2008年解释第年解释第14条:条:l第第14条:条:违反专
23、属管辖、专门管辖规定以及其违反专属管辖、专门管辖规定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他严重违法行使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项规定的“管辖错误管辖错误”。第28页,本讲稿共98页2008年解释第年解释第15条:条:l第第15条:条:原审开庭过程中审判人员不允许当事人原审开庭过程中审判人员不允许当事人行使辩论权利,或者以不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行使辩论权利,或者以不送达起诉状副本或上诉状副本等其他方式,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上诉状副本等其他方式,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民事诉使辩论权利的,人民法院
24、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的“剥夺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当事人辩论权利”。但依法缺席审理,依法。但依法缺席审理,依法径行判决、裁定的除外。径行判决、裁定的除外。第29页,本讲稿共98页2008年解释第年解释第16条:条:l第第16条:条:原判决、裁定对基本事实和案件性质的原判决、裁定对基本事实和案件性质的认定系根据其他法律文书作出,而上述其他认定系根据其他法律文书作出,而上述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定为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十三)项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规
25、定的情形。第30页,本讲稿共98页2008年解释第年解释第17条:条:l第第17条:条:民事诉讼法第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二款规定的条第二款规定的“违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形”,是指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是指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第(七)项至第(十二)一款第(四)项以及第(七)项至第(十二)项之外的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导致案件项之外的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导致案件裁判结果错误的情形。裁判结果错误的情形。第31页,本讲稿共98页2008年解释第年解释第18条:条:l第第18条:条:民事诉讼法第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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