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妇女儿童社会保障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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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妇女儿童社会保障第1页,此课件共31页哦一、妇女儿童社会保障的内容与作用(一)妇女就业保障妇女就业保障是通过立法和政府的有关政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和机会,并对女职工实行特殊的劳动保护,以使妇女平等的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第2页,此课件共31页哦妇女就业保障内容包括:(1)立法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同等的就业权利与机会,并通过就业政策指导和鼓励企业雇用女性劳动者,如给予雇用女工达到规定数量的企业享受社会保险税优惠待遇;立法禁止以结婚、不孕、产假、哺乳为由解雇女职工,禁止使用童工。第3页,此课件共31页哦(2)立法保障女职工就业期间享有与男职工同等的待遇,包括实行同工同酬、同等的培训
2、机会和晋升机会等。(3)立法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保障女职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4)制定政策促进女性受教育程度提高。第4页,此课件共31页哦(二)生育保障实行生育保障既有社会性目的,又有经济性目的。从社会性的角度,生育保障有助于保护女性的生育功能、保护母婴健康,维持人类自身繁衍。从经济性目的出发,人力资源开发与利用是发展经济的关键要素,保护女性劳动力资源、为她们创造参与和发展的机会,对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第5页,此课件共31页哦1、生育保险定义生育保险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健康和基本生活需要,向生育妇女提供物质帮助和社会保险制度。生育保险主要提供生育医疗保健服
3、务、生育假期、生育津贴、育儿假期及育儿津贴等几项待遇。第6页,此课件共31页哦生育医疗保健服务是提供孕期、分娩和产后所需的各种检查、咨询、助产、住院、护理、医药等一系列保健服务,以保障母婴平安健康。产假是职业妇女在分娩或流产期间依法享有的假期。1952年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生育保护公约规定,生育假期至少为12周。第7页,此课件共31页哦生育津贴是对职业妇女生育期间工资收入损失依法给予的现金补偿,目的是为生育妇女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生育假期是允许母亲或父亲任何一方在产假期满后,继续休假照顾婴儿,只在少数国家实行,允许的育儿假期各国从6个月到3年不等。第8页,此课件共31页哦2、享受生育保险的条件(1
4、)投保时间和受雇时间都达到规定标准,如法国规定,被保险人产前投保满10个月并在产前12个月的最后3个月内受雇满200小时,才有资格享受生育社会保险。(2)已缴纳社会保险费并达到规定的最低期限。(3)有居住权且在国内居住时间达到最低限度。(4)不规定具体条件,凡符合国家公民及财产调查条件的,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如澳大利亚。第9页,此课件共31页哦(三)妇女儿童健康和儿童成长保障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健康,很多国家为妇女儿童提供一系列保健服务,并给儿童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各国设立的保障项目,大致有:禁止雇用童工、妇女特别保健服务、儿童保健、家庭补贴、儿童免费教育、孤残儿童照顾、婴幼儿照顾等。第10页,
5、此课件共31页哦(四)妇女儿童社会保障的作用1、有利于实现男女平等2、有利于开发和利用女性人力资源3、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贯彻国家人口政策 4、有利于家庭和睦,社会稳定第11页,此课件共31页哦二、妇女儿童社会保障的发展历程(一)妇女儿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妇女儿童社会保障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妇女争取平等权利的斗争和妇女的解放而产生发展起来的。它经历了几个发展阶段:到20世纪40年代初具规模,20世纪40年代未至60年代得到长足发展,20世纪70年代后开始调整完善。第12页,此课件共31页哦(二)妇女儿童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和改革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国家普遍推行福利国家政策,妇女儿童社会保障作为
6、福利国家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得到重视和发展。(1)完善妇女儿童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范管理。二战后,很多国家建立或修订了社会保障的有关法规,包括立法确认妇女的劳动权利、同工同酬权利,以法律形式规定女工劳动保护,母亲儿童保护,修订生育保险法规等。同时,整理妇女儿童保障项目,建立统一的基金,规定统一的待遇标准,加强统一管理,使妇女儿童获得稳定的保障。第13页,此课件共31页哦(2)增加了妇女儿童保障项目。福利国家实行国民医疗保健,原来仅覆盖工薪劳动者的医疗保险惠及妇女儿童。妇女儿童患病、妇女孕产等所需医药费用由健康保险或医疗补贴支付。(3)扩大妇女儿童社会保障的规模、提高标准。二战后,很多国家把二战
7、前已有法规但没有普遍实行的项目普遍推开。二战后,西方国家推行福利国家制度,妇女儿童保障的水平不断提升,开支也不断增大,带来沉重的财政负担。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的妇女儿童社会保障开始进行调整,降低福利待遇水平,削减社会开支。第14页,此课件共31页哦(三)中国妇女儿童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建国后,妇女就业保障、生育保险、妇女儿童福利 等制度相继建立。到60年代初,我国妇女儿童社会保障制度初步形成。1.保障妇女平等参与社会劳动的权益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二条中规定:公民有参加劳动的权利。政府并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保证妇女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机会,实行同工同酬。第15页,此课件共
8、31页哦2.建立女工劳动保护制度我国女工劳动保护制度是20世纪50年代初开始建立的。当时首选在女工比较多的纺织系统开展了妇科普查普治,并建立了女工卫生室。1960年1月,中共中央批转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和全国妇联关于劳动保险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调查报告,要求建立和健全女工在月经期、怀孕期、生育期、哺乳期的保护制度。第16页,此课件共31页哦3.建立生育保险制度1951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女工人与女职员生育产前产后共给假56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怀孕检查或分娩时,其检查费与接生费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女工人与女职员或男职员之妻生育时,发给生育补助费。1952年6月,政务院发布关于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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