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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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2023年建筑工程管理行业文档 齐鲁斌创作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指南(试行)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2007年6月53编 制 说 明随着大规模铁路建设的全面展开,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为了进一步规范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程序,统一监督工作方法,依据有关规定,编制本指南。本指南共分十六部分,针对工作依据、监督范围、机构人员、手续办理、监督检查和检测、举报受理和调查、档案信息管理、监督费用管理、监督工作考核等方面的操作要求进行了细化,并补充了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和施工企业信誉评价监督工作两部分的内容。附件部分将监督工作中的程序性资料进行了规范,操作性较强。铁路工程
2、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在开展监督工作时,应按照本指南规定执行。各参建单位在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中可参考使用。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完善之处,请及时将有关意见和资料送交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北京市复兴路10号,100844),以便及时修订。目 录第一章总 则1第二章监督依据、范围及时限1第三章监督机构、人员及内部管理2第四章监督手续的办理4第五章开工前监督工作5第六章监督检查的实施6第七章监督检测的委托14第八章质量安全问题举报的受理15第九章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17第十章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18第十一章施工单位质量信誉评价监督工作22第十二章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档案和信息化管理23第十三
3、章监督费管理25第十四章监督处罚的程序26第十五章监督工作考核27附件29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统一监督程序和方法,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25号)、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179号)及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铁建设2006147号),制订本工作指南。第二条 凡受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履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职能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遵照本工作指南的规定开展相关监督工作。 第二章 监督依据、范围及
4、时限第三条 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铁道部有关规定,涉及铁路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经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等。第四条 项目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铁路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国家和地方投资、合资、其他款源投资)的新建、改扩建铁路建设项目,都必须由铁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实施监督。第五条 建设单位为部管公司的铁路建设项目,其监督工作由监督总站指定监督站负责。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其监督工作原则上按照铁路局管辖范围划分,由相应区域监督站负责。第六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从办理建设项目监督手续开始,至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结束。第三章 监督机构
5、、人员及内部管理第七条 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称监督总站)受铁道部委托,具体负责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总站在各铁路局设监督站,在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设直属监督站。各监督站作为监督总站的派出机构,其业务由监督总站直接管理,负责对管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监督,完成监督总站指定的监督任务。第八条 监督站站长对本站监督工作全面负责,监督人员对所承担的具体监督工作负责。监督人员应专职从事监督工作,且必须满足规定的任职条件。第九条 监督站主要负责人(站长、副站长等)的变动,应在征得监督总站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第十条 监督站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一定数量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督
6、人员。聘用的监督人员必须身体健康,具有铁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铁路建设工程技术,年龄不大于65周岁,不得兼任其他工作,不得与被监督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行政隶属或经济利益关系。监督站必须与聘用监督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其工作职责和聘金。第十一条 监督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应主动出示监督证件,依法履行相关告知义务。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第十二条 监督人员质量安全监督证分为正式和临时两种,由铁道部统一印制。1证件申办对于符合监督人员任职条件的,正式在编人员填写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审批表(附件1),由监督站及所在铁路局人事部门审查合格、报监督总站
7、审查批准后发放正式监督证;聘用人员填写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聘用人员审批表(附件2),经所在监督站审核合格、连同聘用合同复印件一起报监督总站审查批准后发放临时监督证,证件有效期同聘用合同期。2证件年检正式监督证实行年检制,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为证件年检期,由各监督站收集本站监督人员的监督证,并填写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监督站监督证年检汇总表(附件3),统一报监督总站。对于符合年检条件的,在其监督证上加盖年检章。3监督人员调离监督工作岗位,由监督站负责收回其监督证并交回监督总站注销。第十三条 各监督站必须建立下列内部管理制度1岗位责任制;2聘用监督人员管理制度;3监督检查制度;4工程
8、质量安全监督信息报告制度;5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6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举报受理制度;7委托监督检测管理制度;8技术档案管理制度;9监督费使用管理制度;10廉政工作制度; 11监督工作纪律及有关规定。第四章 监督手续的办理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铁路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到监督站办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监督手续时,应向监督站提交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表(附件4)及以下相关资料:1建设项目审批文件的复印件;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及相关合同副本;3施工组织设计、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及主要措施;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责任主体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及施工企业
9、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5已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目录及具备开工条件的说明;6建设工程项目概预算资料等。第十五条 监督站收到监督手续申报资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相关资料的审核。符合规定的,签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附件5)。对于资料不全,或工程采用了新技术、新标准,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发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补充资料通知单(附件6)。第十六条 未按规定办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开工。第五章 开工前监督工作第十七条 监督站应在开工前将项目监督人员和监督计划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第十八条 项目监督人员应依据工程的性质、规模、施工组织设计等,编制监督
10、计划(附件7)。监督计划应明确监督工作要点、监督检查方式及检查主要内容。监督计划经监督站审定后,应及时(可经由建设单位)书面通知各参建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情况对监督计划进行调整。第十九条 监督站在项目开工前,应召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参加的首次监督会议,宣读监督计划,提出监督工作要求,宣布监督工作纪律,公布质量安全举报通信地址和电话(要求在主要施工现场立牌公告或列入施工现场标识牌中),并介绍监督人员、监督程序等。形成的会议纪要,纳入该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档案。第六章 监督检查的实施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应严格按照国家、铁道部的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组织
11、实施。第二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行以抽查为主、例行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原则上对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监督抽查每月不少于一次。交叉检查由监督总站统一组织安排。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程序1根据监督计划,结合项目特点和进展情况,制订检查计划,检查前要进行认真准备,列出检查项目,确定检查内容,有针对性的开展工作;2实施监督检查,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现场签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现场处罚通知单(附件8),并交付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的,监督人员应在通知单上注明;3检查结束后,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附件9)的形式,将检查情况通知建设单位,提出监督整改要求。
12、第二十三条 监督站应建立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台帐,实现对问题的闭合管理。对于要求整改的项目,应适时安排复查。对于要求临时停工的项目或工点,应在整改完毕后进行复查,符合复工条件的,签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复工通知单(附件10)。第二十四条 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1对建设单位重点检查(1)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开工报告(施工许可)手续情况;(2)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情况;(4)组织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5)组织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情况;(6)工程竣工验收情况。2对勘察设计单位重点检查(1)初步设计批准文件的执行情况;(2)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
13、工程竣工验收的情况;(3)设计变更情况;(4)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3施工单位重点检查:(1)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主要施工设备配备及到位情况;试验室资质、试验人员资格及试验设备的计量认证情况;(2)分包单位资质及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4)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铁道部有关规范、标准的配置情况;(5)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执行情况;(6)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情况;(7)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上报
14、处理情况;(8)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4监理单位重点检查:(1)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检测试验设备的配备及到位情况;试验室资质、试验人员资格及试验设备的计量认证情况;(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及措施)的编制、审批及执行情况;(3)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的情况;(4)对分包单位资质进行核查的情况;(5)见证检测和平行试验实施情况;(6)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的情况;(7)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复查的闭合情况;(8)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
15、情况;(9)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5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重点检查:(1)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任务;(2)检测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情况;(3)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4)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具体内容可参考附件11.111.4。第二十五条 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1实体质量监督以抽查方式为主,应对抽查部位进行目测、实测、仪器检测及质量安全保证资料的核查,并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对于有怀疑的部位,责成有关单位出具能证明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的检测报告或直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2主要检查结构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特别是建设过程中要重点监督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
16、构安全的重要工序和关键部位。主要包括:(1)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是否满足设计及验标要求;原材料各项指标和检测频次是否满足验标要求;原材料的存放条件和标识是否符合要求;钢筋连接质量。(2)路基地基处理质量是否达到设计及验标要求;路堤填料、压实指标、检测频次是否满足验标要求;过渡段填料、压实、检测是否满足验标要求;路基排水设施是否按设计施工;路基支挡结构的材料、尺寸是否满足设计要求;路堑开挖方式和边坡防护是否按要求施作;路基沉降观测及评估情况。(3)桥涵明挖基础的地基承载力;基桩的检测情况;桩与承台、承台与墩身间的连接质量;预制梁厂的生产资质;梁体保护层厚度的保证措施;钢筋连接的方式;混凝土灌注期间的
17、试验指标;梁体养护方式;张拉/张放测量控制;压浆和封端质量;梁体静载试验;现浇梁预压、钢筋安装质量、梁面高程控制;悬浇梁线型检测;架桥机使用许可手续;相邻梁端相对高差;支座锚栓孔注浆材料;支座合格证书。(4)隧道洞口边、仰坡周围的排水沟、截水沟施作及坡面防护;超前地质预报与地质核对情况;光爆效果;初期支护(喷射混凝土厚度、强度、平整度,锚杆数量、长度及灌浆);围岩变形监控量测;钢拱架;防水板材质和铺设质量;衬砌厚度、强度及填充密实情况;弃碴场的设置和围挡。(5)轨道轨道器材是否符合国家和铁道部的规定和标准要求;铁路建筑物和设备的限界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道碴的材质试验报告;轨距、超高值;道岔的安装
18、质量;无缝线路的锁定轨温;钢轨焊接接头试验、探伤报告;整体道床的铺设质量。(6)站后工程主要设备的规格、型号及产品合格证;绝缘电阻、防雷接地及工作接地电阻;各项综合试验资料。第二十六条 现场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1对建设单位重点检查: (1) 是否按规定将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铁路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通过工程承包合同拨付施工企业;(2) 是否向施工单位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以及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3) 是否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建筑材料、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4) 是否将本建设
19、项目的应急救援预案报相关铁路监督站核备。 2对勘察设计单位重点检查: (1) 是否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并向建设单位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是否有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措施;(2) 是否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防范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以及特殊结构的,是否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及相关要求;(3) 是否按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改善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的措施,并将所需费用纳入工程概算;(4) 是否根据营业线施工情况,提出营业线施工过渡方案,以及保证营业线施工期间安全运营的措
20、施和施工注意事项。3对监理单位重点检查:(1) 监理规划(细则)是否包括施工安全管理内容,是否制定了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检查的内容;(2) 是否审核施工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等情况;(3) 是否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4) 是否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等情况;(5) 是否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6) 是否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与工
21、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情况;(7) 是否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作业情况;(8) 监理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问题是否得到闭合。4对施工单位重点检查:(1) 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2)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不得在该项目完工前转移资金,也不得挪作他用);(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4)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5)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及实施情况;(6) 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理情况;(7) 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制定情况,以及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提供及使用管理情况;(8) 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及实施
22、情况;(9)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建立与落实情况;(10) 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整改情况;(11) 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公示及监控情况;(12) 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况;(13) 危险部位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14) 安全施工技术交底情况;(15)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验收和定期检验情况;(16) 营业线施工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第七章 监督检测的委托第二十七条 监督站不得设立检测机构。严禁检测机构以监督站名义出具检测结果或结论。第二十八条 监督站应委托经过省部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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