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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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齐鲁行业资料 欢迎下载 赵鲁宾编辑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外200050号颁布时间:2000-6-12发文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涉外税收各征管单位: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零零零年六月二十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66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
2、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完善国家税收和售付汇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9年11月联合发布了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199937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有效实施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通知中规定购付汇对外支付须提交有关税务凭证的范围,是指通知附件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规定所指明的境外企业及外籍个人(含港澳台同胞及海外侨胞),为我国境内企业或个人提供各种服务或转让各种债权、权益等而取得并由我国境内企业或个人支付的款项。不包括我国境内企业本身在境外所发
3、生的各项费用(如差旅费、会议费、商品展销费、境外分支机构费用、境外承包工程代垫费用等)以及我国境内居民个人对外支付的因私用汇(如子女境外教育费、个人旅游、探亲等费用)。二、外国运输公司从事我国国际运输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按照通知规定,境内机构购付汇对外支付运费款项时,应提交相关的税务凭证。由于国际运输收入税收管理的特殊性,国家税务总局拟就国际运输收入税务凭证出具问题做出专项规定。在专项规定出台之前,境内机构(如货物进出口公司、国际运输代理公司等)购付运费时,可暂不提交有关税务凭证。三、我国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在境外的各项费用,由于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及时判定是否属于出具税务凭证的范围,为了
4、提高工作效率,不影响运输行业的正常业务,对我国运输企业发生在境外的各项费用,在购付汇时,可不提供相关税务凭证。四、我国进出口贸易项下发生在境外的佣金、保险费、赔偿费,在购付汇时,可不提供相关税务凭证。五、国际金融组织(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我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支付人购付汇时,不需提供税务凭证。六、外籍个人从我国境内企业、机构取得工资、薪金报酬,在办理购付汇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凡能提供报酬所属期间税票的,可无需出具完税证明。七、外国企业
5、及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转让技术所取得的收入,凡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11月发布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经审批免予征收营业税的,在办理购付汇时,应提供主管地方税务局出具的免税文件,不再提供通知中所规定的完税证明及税票。八、为了便于操作执行,现将境内企业及个人购付汇需提供的税务凭证一览表附后,供参考。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1999372 号为完善国家售付汇和税收管理,现就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手续须提交有关
6、税务凭证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国境内机构(指公司、企业、机关团体及各种组织等)及个人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凡个人对外支付500美元(含500美元)以上,境内机构对外支付1000美元(含1000美元)以上,除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提交原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的相关凭证外,还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该项收入的完税证明、税票或免税文件等税务凭证(具体规定见附件)。二、外汇指定银行(或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审核附件所列非贸易及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有关税务凭证时,除附件中所列可以免于提供完税证明的以外,可仅审核、检查其营业税和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项
7、税种的税务凭证(完税证明和税票或免税文件)。三、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附件所列非贸易及资本项目售付汇时,应在要求提交的相关原始凭证及税务凭证上加盖“已供汇”戳记,同时留存正本。如因故不能留存其正本,须将盖有“已供汇”戳记的原始凭证和税务凭证复印留存五年备查。四、为保证及时出具有效税务凭证,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规范各类税务凭证的印制、出具等管理程序,并指定固定机构及人员负责此项工作。五、各级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制定税收管理方面的具体操作规程,对附件中的格式,可根据本地情况,增加或补充具体栏目。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如需根据本通知及附件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
8、应当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发布施行。六、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单位(包括外资银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各自上级机关反馈。七、本通知自2000年3月1日起执行。附件:1.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规定2.凭证格式附件 1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的规定为了完善国家售付汇和税收管理,防止逃套汇和偷逃税,现就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手续须提交有关税务凭证问题规定如下:一、下列收入,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应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境内机构及
9、个人在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或从其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相关款项时,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相关收入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和税票:(一)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监督、施工、运输、装饰、维修、设计、调试、咨询、审计、培训、代理、管理、承包工程等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其中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格式一)和税票由收入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开具,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格式二)和税票由收入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开具。上述所指“直接从事”,是指为履行合同或协议,境外企业或个人来华或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或劳务。(二)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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