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萍乡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办法.docx(6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精品齐鲁行业资料 欢迎下载 赵鲁宾编辑萍乡市审计局关于印发萍乡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作者: 阅读次数:38 时间:2011-11-11 9:43:22 萍乡市审计局文件萍审发2011102号萍乡市审计局关于印发萍乡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市局各科室:萍乡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办法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现正式下发给你们,请按照审理工作办法认真执行,不断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全面提升审计工作水平,切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在更高层面发挥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促进审计工作上新的台阶。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萍乡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办法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切实履行审理
2、职责,规范审理行为,依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审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各业务科实施完成的审计项目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审理,是指综合法规科依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审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对业务科提交的反映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理意见的行为。 第四条 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在业务科按规定程序完成审计报告等审计结果类文书代拟稿后进行。 第五条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在书面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之前,如召开交换意见会的,审计组应当提前1至2个工作日通知综合法规科。综合法规科可以根据工作情况安排审理人员参加会议。 第六条 审理工作采取
3、报送审理的方式进行。年度内对部分审计项目,审理人员报经总审计师和局领导同意后,可以直接到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 第七条 审计组组长(或其指定人员)在编制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前,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提出明确的复核意见,并对其复核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 审计组应及时将审计报告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并认真研究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对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事项,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 业务科对审计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在此基础上代拟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等行为需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的,代拟审计决定书;对需要移送的事项,代拟审计移送处理书。第
4、九条 业务科在完成上述审计结果类文书代拟稿后,应当将下列资料提交综合法规科进行审理: (一)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 (二)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 (三)审计组审计报告(即征求意见稿); (四)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的书面说明; (五)业务科出具的书面复核意见; (六)代拟的审计机关审计结果类文书(包括项目审计报告、审计综合报告、审计决定书、移送处理书、审计要情、审计公告等);(七)其他相关资料。根据审理工作需要,提交审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十条 业务科提交审理所需资料时,应由提交资料的人员与综合法规科相关审
5、理人员当场办理资料交接手续,填写审理资料交接清单。 第十一条 审理工作应当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和调整的合规性。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是否符合程序要求;审计实施过程中,遇有需要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的有关事项时,是否进行了调整并履行了相关程序。 (二)审计实施方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审计实施方案是否符合审计工作方案的要求,是否在审计目标、内容与重点、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等方面进行了细化(没有审计工作方案的审计项目除外);审计实施方案是否结合审前调查情况,做到目标具体,重点突出,分工明确,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三)审计实施方
6、案的执行情况。审计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内容和重点是否按照规定的分工、方法和步骤得到有效落实;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是否按要求完整地编制了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违法违规问题是否全部写入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有无隐瞒、遗漏问题。 (四)审计证据是否符合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审计结论或审计查出的问题是否表述清楚,数据无误,定性准确,结论恰当,法规依据正确。 (五)审计结果类文书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事实表述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是否恰当;编制是否规范。 (六)同类项目审计报
7、告中对同类问题的定性及处理的一致性。 (七)其他需要关注的重要事项。第十二条 审理人员在初步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业务科的沟通,充分交换意见,全面了解和掌握相关情况。第十三条 审理人员应当对审理的主要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对审理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经综合法规科科长确认后,形成审理意见书。第十四条 业务科应当对审理意见书提出的问题及意见进行认真研究,积极采纳合理意见,并对审理意见的采纳情况逐一作出书面说明,无法采纳的要说明具体原因。审理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应当及时提交综合法规科。第十五条 审理人员对审计项目进行审理后,分以下情况进行处理:(一)经审理,未提出修改意见,出具无意见的审理意见书的,
8、综合法规科将审理意见书和审理资料返还业务科,由业务科代拟审计结果类文书,按审计文书办理程序履行审签手续。(二)经审理,提出了修改意见,出具了有意见的审理意见书的,综合法规科将审理意见书及相关资料返还业务科。业务科对审理意见无异议且按审理意见对审计结果类文书进行了修改的,经综合法规科确认后,由业务科按审计文书办理程序履行审签手续;业务科对审理意见有异议的,综合法规科和业务科应当分别向总审计师和分管局领导报告,安排召开审理会议,进行集体研究讨论。(三)需要补充审计证据的或不具备直接修改审计结果类文书条件的审计项目,综合法规科将初步审理意见书连同相关资料退回业务科补充相关审计证据或重新修改审计结果类
9、文书。退回的审计项目,待业务科补充相关审计证据或重新修改审计结果类文书后,按规定程序和要求送综合法规科再次审理。第十六条 审理会议由总审计师主持,综合法规科科长、副科长、审理人员、审计组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及审计组相关人员参加。必要时,也可以吸收其他相关业务科的人员参加。综合法规科应提前2个工作日将审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通知参会人员。第十七条 审理会议的基本议程:(一)审理人员报告审理工作情况及初步审理意见;(二)审计组组长或其委托的人员报告审计情况,针对初步审理意见逐项予以说明;(三)在与会人员讨论的基础上,经审计组组长和审计组与会的其他人员逐项确认,由会议主持人逐项确定审理意见
10、,业务科按审理意见修改审计结果类文书。 第十八条 经审理后,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报经分管局领导和总审计师同意后,由业务科以审计局的名义向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重新征求意见:(一)综合法规科通过审理,提出了在审计结果类文书中增加尚未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的问题的审理意见;(二)综合法规科通过审理,提出了在审计结果类文书中增加或加重对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审理意见。重新征求意见后,业务科和综合法规科应对其反馈意见进行研究,提出修改意见,报经分管局领导和总审计师同意后,按规定程序修改审计结果类文书等相关内容。第十九条 召开审理会议后,审计组所在业务科与审理部门对有关问题评价、定性、处
11、理、处罚仍存在较大分歧的,业务科应当及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总审计师根据项目审理情况提请局长召开审计业务会议。业务科和综合法规科应当分别向审计业务会议汇报有关项目的审计和审理情况。第二十条 综合法规科审理审计结果类文书的时间应控制在7个工作日内。如遇重大项目或集中成批审理项目等特殊情况时,经局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第二十一条 综合法规科应当合理组织、安排审理人员,明确内部分工和相应的责任。审理人员要注重提高业务水平,切实做到严谨细致,确保审理质量,防范审理风险。 第二十二条 综合法规科及审理人员应当对其所出具的审理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对审理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重大问题负责。 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及业务科应当对审理提出的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问题承担责任;对审计项目中存在但审理未发现的重大问题与综合法规科各自承担所查阅资料程度引发的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审理意见书的相关内容和审计结果类文书的修改情况,应当作为对审计项目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将审理意见书、业务科对审理意见采纳情况的书面说明、重要修改情况书面说明归入审计项目档案。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局综合法规科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主题词:审计 审理 工作 通知抄送:省审计厅萍乡市审计局办公室 2011年11月2日印发共印25份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