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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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农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北京地区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专科学生,其它类型学生参照执行。第二章 纪律处分的种类第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有:(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有明显改正者,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在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或先进事迹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再次发生违纪行为
2、或无明显改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学生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进行纪律处分的,应由所在学院或相关单位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第四条 对已经办理离校手续、尚未离校的学生发生违纪的,暂扣其档案等相关材料,待事实调查清楚,处理完毕后,将处理结果记入本人档案。第三章 纪律处分的适用第五条 对于违纪者决定处分时,应当根据违纪事实、违纪性质和危害程度,依照本办法的相关条款给予处分。第六条 违纪者符合本办法有关从重处分、从轻处分情节的,应当在规定的限度内给予处分。在违纪事实和证据面前拒不承认违纪行为、态度恶劣者,或对当事人、检举人、证人、管理者等有关人员报复、辱骂、恐吓者,给予从重处分
3、。确系过失违纪或他人胁迫、诱骗发生违纪行为,或主动交待违纪事实并积极协助学校调查处理者,给予从轻处分。第七条 违纪者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给予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第八条 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各自的违纪事实,分别处理。第四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第一节 触犯法律的违纪行为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依法处治者,在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后,学校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第十条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故意犯罪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二节 危害社会稳定的行为第十一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危害社会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二条 制作、张贴、投递、散
4、发大小字报、传单等各种非法宣传品,利用录音、录像等音像制品以及计算机网络等进行造谣、传谣、人身攻击,煽动罢餐、罢课、绝食等,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三条 组织非法集会,成立、加入非法组织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等,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十四条 其它危害社会稳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三节 打架斗殴的行为第十五条 预谋策划、怂恿他人打架的行为:(一)预谋策划、怂恿他人,未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预谋策划、怂恿他人,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十六条 动手打人的行为:(一)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挑斗滋事、侮辱中伤他人,引起事端或激
5、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动手打人,未造成轻伤或轻微伤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三)动手打人,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四)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首先动手打人或持械打人者,按以上各款所列从重处分。第十七条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恶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十八条 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根据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四节 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第十九条 对偷窃、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的,给予下列处分:(一)偷窃、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少量财物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轻微的
6、,可以不予处分;(二)涉案价值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三)涉案价值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四)涉案价值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五)多次作案,累计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超过200元(含200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七)盗用他人学生证、身份证、工作证等证件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八)盗用他人互联网帐户,给他人造成损害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九)协助盗窃,或参与窝赃、销赃、分赃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
7、损失外,根据情节给予下列处分:(一)损坏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不予处分;(二)损坏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损坏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四)损坏财物价值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损坏财物价值在2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六)损坏文物、古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一条 其它侵犯公私财物的行为,给予下列处分:(一)伪造、涂改、冒领、转借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书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二)伪造公章、他人印章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三
8、)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四)伪造各类有价证券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五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私藏枪支弹药、管制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二十三条 扰乱教室、餐厅、宿舍、图书馆、会场、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四条 阻挠、妨碍学校正常工作,或侮辱、漫骂、威胁、恐吓教职员工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五条 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六条 在公共场所涂写、勾画淫秽语言或淫秽图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第二十七条 制作、复制、传播、出售(租)或组织收听(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者,视
9、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二十八条调戏、侮辱妇女或进行窥看、性骚扰等流氓活动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二十九条 卖淫、嫖娼或介绍、容留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三十条 组织、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以及提供赌具、赌物、赌场及赌资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第三十一条 吸食、注射毒品者,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三十二条 组织、参与非法传销活动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第三十三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管理的有关规定,给予下列处分:(一)违反学校学生宿舍作息制度,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二)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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