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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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部关于印发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农农发201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局):为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规范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根据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号)要求,我部在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制定了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种植业管理司。联系人:徐晶莹 电 话:0
2、10-59193349,59193347(传真)电子邮件:59193349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规范(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规范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号)要求,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是指对补充耕地农业生产条件符合性、基础地力等级等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意见的行为。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补充耕地项目新增耕地的质量验收评定。其他工程项目竣工后的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
3、作,参照本规范执行。第四条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项目申请后,应当对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申请书(式样见附件1)、补充耕地建设项目批复文件、补充耕地建设项目规划图、补充耕地项目实施前所在区域土地利用现状图及照片等资料进行审查。对资料不齐全的,要求限期补齐。第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针对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项目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评定专家人员组成,提出现场勘查、土样采集、样品分析化验、结果会商、等级确定和完成时间等要求。第六条 专家组成员从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抽取的专家与被评定项目
4、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重新抽取。参与评定的专家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方案开展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不得接受项目单位或利益相关方财物,不得弄虚作假、违反评定程序。第七条 专家组按照补充耕地质量验收评定工作方案,与项目承担单位代表一起赴实地开展现场勘查并采集土壤样品,确定土壤样品检测项目,选定评价因素指标值,综合评价补充耕地质量。第八条 专家组在现场勘查时,对照项目申请资料,实地核查项目区地理位置,确定补充耕地区域;查看地形部位、耕地质地、土层厚度、道路条件、农田林网、排灌设施等情况;确定采集土壤样品位置和数量,采集并封存土壤样品,做好现场记录,填写土壤样品采样单,并由专家组与项目承担单位代表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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