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XXXX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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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字体大小:大 - 中 - 小 lw1251844618 发表于 10-12-21 10:25 阅读(719) 评论(1) 分类: 各市、县(市)农业资源开发局(办)、财政局,省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2011年度产业化经营项目选项工作,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字第29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2011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农办2010186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2011年度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选项入库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和选项原则(一)指导思想坚持以
2、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农民持续增收为目标,按照省委省政府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围绕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扶持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和辐射带动作用的产业化经营项目,促进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和农业产业升级,提高农业生产的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和标准化水平,推进全省农业产业化发展。(二)选项入库原则1坚持公开择优选项。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产业化经营项目选项方式,鼓励有实力符合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申报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省级在新华日报、江苏农业开发网、江苏省财政厅网站等媒体上发布产业化经营项目选项公告及选项要求。所有产业化经营项目实行省级竞争择
3、优立项,对拟立项扶持的项目在省级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各市对确定报送省级项目库的项目,须在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2坚持促进农民增收。把带动农民增收作用明显、辐射能力强作为选项入库的首要条件。对吸纳当地劳动力就业多、与农民利益联结紧、产品市场前景好的项目优先予以扶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力度,着力培育一批管理规范、组织化程度较高、市场竞争能力较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3坚持发展主导产业。各地入库的项目必须与当地主导特色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突出扶持能够明显带动主导产业发展的项目。对农产品原料大部分来自本地、出口型农业龙头企业申报的项目优先扶持,重点扶持技术改造、产业升级和产业链延伸
4、的项目。4坚持加强市场体系建设。在地方政府有明确规划并着手建设的基础上,对区域性、有特色的专业性市场进行扶持,参与建设。鼓励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产品储藏保鲜和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5坚持突出重点区域。以农业大县、沿海地区和苏北地区为重点,项目申报适当倾斜。加大农产品加工集中区的扶持力度,积极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向农产品加工集中区集聚,对农产品加工集中区内农业企业申报的项目优先扶持。二、扶持范围、扶持重点和扶持对象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扶持的项目范围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畜禽水产养殖等种植养殖基地项目;粮油、果蔬、畜禽等农产品加工项目;农产品储藏保鲜、产地批发市场等流通设施项目。结合我省特色优
5、势产业,重点扶持的产业包括:优质粮油、特色蔬菜园艺、特色水产、规模畜禽等市场空间广、增值潜力大、效益比较高的现代高效农业产业。严格限制的项目包括:中成药加工、粮食酿酒工业、木材深加工、纺织工业,深海养殖及捕捞项目,列入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和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国际公约附录的加工流通项目。不予扶持的项目包括:不能有效带动农民增收的项目,国家政策明令禁止的项目。扶持对象包括:对农民增收和产业发展带动作用显著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符合项目申报条件,本次选项时开工建设的项目,优先推荐进入省级项目库。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开发县和项目单位不得申报2011年度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
6、目:1. 截止到2010年底,已获得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连续扶持(包括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项目)满3年的项目单位。该项目单位如再次申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扶持,须间隔2年以上。2.被中央和省审计及检查通报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项目单位。3.2010年产业化经营项目未实行“先建后补”和截至省级验收尚未完成的开发县和项目单位(不含省级批复调整项目)。4.拖欠上级农发财政有偿资金的开发县和项目单位。5.未上缴国有股权分红收益或经营亏损的农业综合开发投资参股企业,以及已上市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三、扶持方式2011年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采取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两种扶持方式。同一项目单位只能申报一种扶持
7、方式,同一项目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请其它支农财政资金。(一)贷款贴息项目贷款贴息项目分为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项目。贷款贴息项目优先扶持固定资产贷款贴息项目;优先扶持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合作贷款贴息项目,同时积极扶持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贴息项目。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范围为2009年1月1日以后签订贷款合同(包括2008年签订贷款合同、申请连续贴息的贷款)、在2010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利息。2009年签订贷款合同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可列为双方合作贷款贴息项目,并对在2010会计年度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利息予以贴息。中央财政原则上对落实单笔固定资产贷款300万元以上、
8、6000万元以下的部分予以贴息。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合作贷款贴息项目贴息期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其他项目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范围为2009年6月30日以后签订贷款合同、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并已经支付的利息。中央财政原则上对落实单笔流动资金贷款100万元以上,且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6000万元以下的部分予以贴息。流动资金贷款贴息期限为实际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对于同时申请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的项目,财政贴息的贷款额度上限合计为6000万元。贴息率根据同期人民银行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固定资产贷款贴息率不超过5.4%,单个项目贴息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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