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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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东莞市财政局 东外经贸200918号关于做好我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各镇街外经办、财政分局,各行业协会,各进出口企业: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申报工作,根据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政策执行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现就做好我市企业申报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申报受理市外经贸局(国际贸易科)是项目申报受理的业务窗口,企业实施项目后,即可填妥申请表格并备齐相关资料提出资助申请。为方便企业办事,申请单位除了可直接向市外经贸局提交申请资料外,也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申请资料报送所在的镇(街)外经办,各镇
2、(街)外经办根据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后定期汇总报送给市外经贸局(国际贸易科)。市外经贸局完成审核后报送市财政局复核,经复核符合资助规定的再按程序将资助资金拨付到申请单位。原则上每季度审核拨付一批,当年实施完成的项目最迟应在下一年的第一季度提出申请,逾期不再受理。二、申请企业须具备的基本条件申请企业须在我市工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中:自营出口的企业须提供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证明;通过我市的外贸公司或货运公司出口的企业可提供任意的一份出口货物购销合同(或增值税发票)复印件证明(成立不足一年的非自营出口企业首次申请时不需提供)。三、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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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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