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doc
《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doc(10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浙 江 省 环 境 保 护 厅浙环函2011247号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设区市环保局,义乌市环保局:根据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0132号),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1 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行为,维护排污权交易市场秩序,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根据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0132号)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实
2、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污染物。设区市或县(市、区)对其他污染物实施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排污单位的排污权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确认。排污单位的排污权指标是指排污许可证许可的年度污染物排放总量。第五条 参与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排污单位应当是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有总量控制要求的工业排污单位。政府或有关部门以收储、出售或出让排污权指标的形式参与排污权交易。第二章 初始排污权指标的核定、分配和有偿使用第六条 初始排污权指标是指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
3、有总量控制要求的现有排污单位,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和分配的方式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满后,其初始排污权指标由负责排污许可证管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和分配。第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初始排污权核定和分配技术规范,根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对现有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指标进行核定和分配,并可储备一定的初始排污权指标,用于保障重大建设项目的排污权指标和调控排污权交易市场。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排污单位核定和分配的初始排污权指标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公示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排污单
4、位的名称及基本信息;(二)拟分配的排污权指标名称、数量等信息;(三)有利害关系的排污单位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指标进行确认。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指标进行复核。第九条 参加排污权交易的排污单位,应按规定对其排污许可证登载的初始排污权指标实行有偿使用。第十条 省排污权交易中心受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执收。设区市排污权交易机构受设区市和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设区市市区和县(市、区)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
5、有偿使用费的执收。县(市、区)已设立的排污权交易机构,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的执收。第十一条 按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不单独分配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参与初始排污权核定和分配,以及排污权有偿使用。第三章 排污权交易第十二条 排污权交易是指在区域排污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对依法取得的排污权指标进行交易的行为。排污权交易包括排污权指标的出让、申购和受让。第十三条 排污权交易一般采取以下方式:(一)市场交易,是指出让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与受让排污权指标的排污单位或政府,通过排污权交易市场达成排污权交易的方式。(二)公开拍卖或挂牌,是指政府按照规定程序、以
6、公开拍卖或挂牌的方式出让储备排污权指标的交易行为。(三)直接出让,是指政府按规定程序定向出让储备排污权指标的行为。(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第十四条 排污权交易必须通过排污权交易机构的平台进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全省范围内的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和跨县(市、区)区域的化学需氧量排污权交易由省排污权交易中心统一操作。设区市市区和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化学需氧量排污权交易由设区市排污权交易机构操作。县(市、区)已设立的排污权交易机构,可对本行政区域内化学需氧量排污权交易进行操作。第十五条 可通过排污权交易出让的排污权指标包括:(一)政府储备的排污权指标,包括政府储备的初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关于 印发 浙江省 排污 有偿使用 交易 试点工作 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