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意见.doc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意见.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意见.doc(7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黔府办发20098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意见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业: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一系列安排部署,扎实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瓦斯事故,提出以下意见。一、构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瓦斯防治是煤矿安全工作中最重要、最关键的环节,对于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区、各部门、各煤矿企业要认真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
2、0817号),明确主体责任,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煤矿瓦斯治理方针,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隐患排除、综合利用”的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体系,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严格监管、强化监察,深入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全面提高煤矿安全保障水平。二、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一)扎实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煤矿瓦斯专项整治是煤矿瓦斯治理攻坚战的深入和继续,要狠抓整改措施的落实。专项整治中,对所有的瓦斯隐患,必须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责任、整改时限和整改标准,落实整改资金和整改措施。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要按贵州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实行“编
3、号登记、挂牌督办、限期整改、专人负责、复查销号”制度,确保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对存在重大隐患,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或依靠现有技术条件难以有效治理的煤矿,要予以关闭。(二)严厉惩处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在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和安全生产执法、治理行动中,严惩“三非”、“三违”和“三超”等行为。要切实抓好在建和整合技改煤矿的瓦斯防治,严格项目核准,严禁将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工程承包给不具备专业能力的队伍施工。(三)继续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继续抓好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将瓦斯灾害严重,整顿无效、难以达标的小煤矿,要坚决依法关闭取缔。加强对整合技改矿井的监管,严防在资源重组和改扩建过程中发生
4、事故。加强对已关闭小煤矿的监管,严防死灰复燃。(四)加强源头管理。要把瓦斯防治作为煤矿安全生产“三同时”监管的重要内容,凡存在重大瓦斯隐患,或者瓦斯治理措施不配套的煤矿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应抽采矿井没有编制瓦斯抽采方案的,不予通过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达不到瓦斯抽采规定标准的,不予通过验收。三、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煤矿企业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主体,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安全管理,大力提升煤矿瓦斯防治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把安全工作做到现场、把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之中。(一)强化制度规范的约束作用。煤矿企业必
5、须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和规范,坚持有法必依、有章必循、违法违章必究;坚持“瓦斯超限就是事故”、“只认规程不认人”,在企业内部营造依法依规加强瓦斯防治、搞好安全生产的浓厚氛围,把“依法治安”方略落实到企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黔府发20073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0883号)等文件精神,对贯彻执行不力导致瓦斯事故发生的企业,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二)确保安全投入。煤矿企业应当足额提取、专款专用,加快安全技术改造,加快技术装备更新换代,努力提升煤矿本质安全水平;要定期组织瓦斯隐患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人民政府 办公厅 关于 进一步 加强 煤矿 瓦斯 防治 工作 意见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