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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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重庆市个人住房抵押组合贷款办法(试行)的通知渝银发1999118号人民银行万州、涪陵、黔江中心支行,巴南、永川、江津、合川、长寿支行、各商业银行重庆(市)分行、重庆市商业银行、各(市)地、区、县住房资金管理分中心: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重庆住房消费,充分发挥政策性住房资金的效用,改善银行信贷资产结构,人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重庆市个人住房抵押组合贷款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人行重庆营业管理部、重庆住房资金管
2、理中心联系。附件:一、重庆市个人住房抵押组合贷款办法(试行)二、重庆市个人住房抵押组合借款申请表(略)三、重庆市个人住房抵押组合贷款合同(略)四、重庆市个人住房权益抵押书(略)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重庆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一九九九年四月十四日重庆市个人住房抵押组合贷款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充分发挥政策性住房资金和住房信贷资金的效用,促进住房消费。根据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和重庆市职工购房抵押委托贷款试行办法(渝住改发1997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抵押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由重庆市住房
3、资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运用政策性住房资金,商业性银行(以下简称银行)运用信贷资金,对购买自住经济适用住房的同一借款申请人、使用同一抵押物,采用同一贷款期限,执行不同贷款利率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是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委托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组合。 第三条 组合贷款在具体实施中由资金中心与银行单独签订委托贷款协议。 第四条 本办法中各方的关系: 借款人(抵押人):向贷款人申请购买自住经济适用住房个人住房抵押组合贷款的公积金交存人; 贷款人(抵押权人):受托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各家商业性银行; 委托人(抵押权人):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其分中心; 保证人(售房单位)
4、:同意为借款人(购房人)提供担保的单位。第二章 组合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 在本市城镇购买自住经济适用住房,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首次申请本贷款的个人。 第六条 贷款条件 借款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用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 三、有购买住房价款总额20%以上的自筹资金; 四、办理所购住房的住房保险; 五、有保证人提供担保。第三章 组合贷款的比例、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七条 组合贷款比例的确定原则是:每笔组合贷款中,政策性委托贷款额度不超过当年公布的单笔贷款最高限额,同时不得超过购房价款总额的50%。政策性委托贷
5、款和商业性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购房价款的80%。 第八条 组合贷款的贷款年限,政策性委托贷款和商业性贷款一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最长不得超过65岁。 第九条 组合贷款的利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别按政策性委托贷款利率和商业性贷款利率执行。第四章 组合贷款的贷款程序 第十条 贷款程序 一、申请 借款人在经资金中心和银行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上购买自住住房,提出贷款申请并填写重庆市个人住房抵押组合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户口簿(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交存证明; 4、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购)合同或重庆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5、重庆市预购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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