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全市尾矿库环境监管的通知-重庆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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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环境保护局渝环2010206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全市尾矿库环境监管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为认真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全国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2009年工作总结和2010年工作重点安排的通知(安监总局201066号)精神,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渝办发2008268号)要求,加强对尾矿库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消除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防止重特大尾矿库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环境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责分工市环保局负责对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尾矿库环境监管工作进行指
2、导、抽查,以及重大问题的协调与处理。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负责辖区内尾矿库的环境监管工作。二、监管对象全市所有煤矿煤矸石山、非煤矿山尾矿库、电厂灰渣库、垃圾处理场、工业废渣堆积场等废渣堆放点(统称为“尾矿库”),其中以影响饮用水源环境安全或列为突出环境问题的尾矿库和安监部门认定的危库、险库为重点监管对象。三、监管要求(一)现有尾矿库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通过现场检查的形式进行监管,现场检查频率不低于每季度一次,其中重点监管对象不低于每月一次,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完整填写尾矿库基本信息表。重点检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及落实情况等。检
3、查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按以下要求进行处理:1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且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和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或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尾矿库,依法报请当地政府予以取缔。2对存在超库容量、截洪设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的设施不符合标准要求,未定期维护,渗滤液收集、处置装置不正常运行,运行记录不完整等问题的尾矿库,责令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并督促企业落实;对影响饮用水源环境安全的尾矿库依法报请当地政府责令企业立即停止使用,限期消除隐患;对拒不整改或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停产整治。3对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尾矿库及时书面移交安监等相关部门处理;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应立即上报当地政府处理
4、,同时向市环保局书面报告相关情况。(二)新建尾矿库新建尾矿库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未通过环保验收不得投入使用。四、总结和考核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环境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已将尾矿库环境监管工作纳入环保系统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分别于每年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前书面报告上季度工作开展情况,12月15日前书面报告全年工作开展情况,并抄送市环境监察总队、市固管中心。市环保局将不定期抽查区县工作开展情况。为加强工作信息沟通,请于2010年7月15日前上报尾矿库环境监管联络人员姓名、电话、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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