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保险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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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开展保险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保险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0745号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按照关于开展全国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通知(公信安2007861号)要求,中国保监会将在保险行业内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要求及组织方式各单位应按照“准确定级、严格审批、及时备案、认真整改、科学测评”的要求和“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工作原则,成立相应的领导及实施机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准确开展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工作
2、。保监会成立等级保护定级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解决保险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监会等级保护定级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保监会机关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的具体实施工作和行业定级工作的指导审核。各保监局负责本局内独立运行的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工作,并对各自辖区内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等级保护定级工作进行指导审核。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负责本公司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工作以及其下属子公司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各保险总公司统一部署本公司和分公司的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定级工作。二、定级工作安排及定级范围(一)定级工作安排为稳妥做好等级保护定级工作,拟在保险行
3、业内分步分批实施。保险行业第一批定级单位包括:保监会及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保险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各子公司和分公司。其余公司作为第二批定级单位(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二)定级范围1、保险监管部门监管、办公及网站等重要信息系统;保险公司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经营、管理、办公等重要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重要信息系统”)2、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三、主要工作步骤第一阶段:
4、自主定级(9月20日前完成)各单位按要求成立相关定级实施机构,对本系统内的重要信息系统和涉密信息系统展开摸底调查,全面掌握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数量、分布、业务类型、系统结构、应用或服务范围等基本情况,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附件1)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附件2)的要求,确定定级对象并初步确定保护等级,形成定级报告(报告模板见附件3)。涉密信息系统的等级确定按照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第二阶段:审核(9月25日前完成)各保监局将各自独立运行的重要信息系统和涉密信息系统的定级报告报保监会审核。各公司对本公司内的重要信息系统和涉密信息系统定级进行统一审核
5、,对跨省联网运行且由公司总部统一确定等级的,由总公司将重要信息系统和涉密信息系统的定级报告报保监会审核 (有集团或控股公司的,由集团或控股公司将定级报告统一报保监会审核);保险公司分公司将经过总公司审核的,且在分公司独立运行的重要信息系统和涉密系统定级报告报当地保监局审核。保险行业协会将所确定的重要信息系统和涉密信息系统的定级报告报保监会审核。保监会及各保监局在接到定级报告审核文件后,对不符合要求的于5个工作日内要求其改正,审核通过者不再单独答复。第三阶段:备案(9月30日前完成)根据管理办法,各单位定级报告通过保监会或保监局审核后,对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确定为二级以上的信息系统应到公安部网站
6、下载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见附件4)和辅助备案工具,并持填写的备案表和利用辅助备案工具生成的备案电子数据文件,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保险行业协会确定的信息系统、保险总公司统一定级的跨省联网运营的信息系统,向公安部备案;保险公司分公司将总公司定级的跨省联网在当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以及在当地分公司独立运行的信息系统,向当地省级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完成后,各级单位将备案证明复印件报相对应的保险监管机构存档。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依据管理办法和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填写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备案表(见附件5),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将所确定的涉密信息系统,报送相对应的保密部门备案。备
7、案完成后,各级单位将备案证明复印件报相对应的保险监管机构存档。第四阶段:总结工作(10月15日前完成)各单位应对等级保护定级工作进行总结,并报保监会等级保护定级工作领导小组。保监会根据定级工作开展的情况和定级工作报告,总结工作经验,研究并启动第二批等级保护定级工作。联 系 人:李春亮、王晓鹏联系电话:010-66286602附件:1、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2、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3、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4、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5、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备案表二七年九月六日附件1: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
8、范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保障和促进信息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通过制定统一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系统分等级实行安全保护,对等级保护工作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第三条 公安机关负责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国家密码管理部门负责等级保护工作中有关密码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范围的事项,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9、。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及地方信息化领导小组办事机构负责等级保护工作的部门间协调。第四条 信息系统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及相关标准规范,督促、检查、指导本行业、本部门或者本地区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第五条 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及其相关标准规范,履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义务和责任。第二章 等级划分与保护第六条 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坚持自主定级、自主保护的原则。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应当根据信息系统在国家安全、经济建设、社会生活中的重要程度,信息系统遭到破坏后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第七条 信息系
10、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分为以下五级:第一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第二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第三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第四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第五级,信息系统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第八条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对信息系统进行保护,国家有关信息安全
11、监管部门对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一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第二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第三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四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范、技术标准和业务专门需求进行保护。国家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强制监督、检查。第五级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管理
12、规范、技术标准和业务特殊安全需求进行保护。国家指定专门部门对该级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进行专门监督、检查。第三章 等级保护的实施与管理第九条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实施指南具体实施等级保护工作。第十条 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有主管部门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可以由主管部门统一确定安全保护等级。对拟确定为第四级以上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请国家信息安全保护等级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第十一条 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运营、使用单位应当
13、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满足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需求的信息技术产品,开展信息系统安全建设或者改建工作。第十二条 在信息系统建设过程中,运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17859-1999)、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技术标准,参照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1-2006)、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基础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0-2006)、信息安全技术 操作系统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2-2006)、信息安全技术 数据库管理系统安全技术要求(GB/T20273-2006)、信息安全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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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开展 保险业 信息系统安全 等级 保护 定级 工作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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