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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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 全文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甲方);法人住所地,邮政编码。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法人住所地;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须先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乙方因出售(出租;抵押)房产(或部分房产),其使用范围内(或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双方本着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 房产(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土地位
2、于,总用地面积为。其位置与四至范围如本合同附宗地图所示。附图已经甲、乙双方确认。 乙方领有该房产使用范围内土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或批准文件),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所有权。 第三条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整栋房产;甲方出让相应土地的面积为房产总用地面积,即平方米。 或:第三条 乙方出售(出租;抵押)房产楼层层,建筑面积平方米,为房产总建筑面积的;甲方出让土地的面积为房产总用地面积的,即平方米。 本合同项下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与房产使用范围内未出让的土地使用权为一整体,系公有的、不可分割的,相邻各方必须相互合作,并根据需要为对方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为年,自起
3、算。 第五条 建筑物(房产)使用范围内的土地,按原批准文件为用地,乙方须按国家确定的用途、城市规划和建设要求使用土地。 乙方如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征得甲方同意,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 乙方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费以及向第三方转让时的土地增值税。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每平方米元人民币,总额为元人民币。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支付占出让金总额共计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合同签字后日内(或乙方出售房产后日内)乙方应付清给付定金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余款。逾期未全部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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