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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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中山市人民政府文件中府20079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精神,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个人账户记账规模从2006年7月1日起,统一将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从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2006年6月30日前的个人账户与2006年7月1日后的个人账户合并计算
2、。二、调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个人缴费以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为基数。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城镇户籍参保人月应税工资、薪金收入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不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后逐步过渡到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农民工按不低于中山市最低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用五年时间逐步过渡到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经申报并已核定的2006年6月底前的缴费基数不再重新核定。三、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从2006年7月1日
3、起,改革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2006年6月30日前已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仍按原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本通知规定的年度调整办法。(一)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参保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2、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3、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4、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
4、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二)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1、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参保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基础养老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2
5、)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 以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的规定执行。个人账户养老金从本人个人账户基金中支付。2、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了视同缴费账户的下列参保人,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2006年7月1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3、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首次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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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贯彻落实 国务院 完善 企业职工 基本 养老保险 制度 决定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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