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公布交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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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财政局、物价局转发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海洋与渔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甬财政综200799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现将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海洋与渔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海洋与渔业部门应根据重新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认真做好对比和清理工作,并及时通知下属相关执收单位到同级财政、物价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票据购领证、收费许可证变更等有关事项。培训办班收费仍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培训办班及收费管理的通知(甬党办发200160号)规定执行。附件:省财政厅 省
2、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海洋与渔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二00七年二月十二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公布海洋与渔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财综字20072号省海洋与渔业局,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根据近年来中央和省清费减负的各项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我们对全省海洋与渔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后保留的海洋与渔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具体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重新予以公布,并就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海洋与渔业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本通知规定为准。二、需举办培训班的,
3、培训收费按照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办法(浙价费2006200号)规定执行。三、职业技能鉴定费、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等涉及多个部门的共有收费项目,不再列入各部门公布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仍按原批准文件执行。四、有关收费优惠政策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五、海域使用金的征收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671号)的规定执行。六、未经省级财政、价格部门批准同意,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擅自调整行征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或将其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也不得将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或其他形式变
4、相继续收取,对违反规定的,将根据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七、各地财政、价格部门要认真做好本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及时通知海洋与渔业系统各有关执收单位到各级财政、价格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购领证、收费许可证注销、变更手续等有关事项。附件:海洋与渔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二OO七年一月四日附件:海洋与渔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序号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收费文件说明1渔业源增殖保护费海洋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捕捞)详见文件浙价费1997322号,浙价费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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