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唐港曹妃甸港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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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山港京唐港区工程和曹妃甸港区工程已于年月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组织的竣工验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有关规定,京唐系统和曹妃甸系统于年月日对外正式开通运行,现将唐山港京唐港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和唐山港曹妃甸港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予以公告。年月日唐山港曹妃甸港区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海上船舶交通管理,保障曹妃甸水域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唐山市海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2、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以曹妃甸灯塔()为圆心,以海里为半径所做的弧与大陆岸线所围成的扇形水域(以下称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及人员(以下统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和码头经营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唐山曹妃甸海事处是实施本细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主管机关设置的曹妃甸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依据本细则对区域船舶交通秩序实施统一管理。第二章 船舶报告 第四条 总吨以上的船舶和主管机关要求加入系统的船舶(渔业船舶和军事船舶除外)进出区域或在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时,应按规定向中心报告,接受中心的统一指挥。 第五条 曹妃甸区域实行下列船舶报告制度: (
3、一)船舶应在进入区域之前海里,用中文或英语在频道向中心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船名、国籍、呼号、上一港、下一港、航行意图等。 (二)船舶在锚地抛锚后,应立即通过频道向中心报告,内容包括:船名、国籍、呼号、锚时和锚位(相对曹妃甸灯塔的真方位和距离)、船长、船宽、吃水、上一港、载货情况及中心需要了解的其它情况。 (三)船舶拟进行靠泊、移泊、离泊及从锚地离港等航行活动时,需至少提前分钟通过频道或其它有效通讯手段向中心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进行,航行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报告。 (四)若航行计划变更或锚位发生变动,当事船舶应立即向中心报告。 (五)从事拖带、施工、加油、加水、过驳、协助靠离泊等作业的船舶应在作业前分
4、钟通过频道向中心报告,内容包括: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地点、航行路线,经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报告。 (六)在港内载客旅游的船舶应在驶离码头前分钟通过频道向中心报告航行计划、载客人数,经同意后方可进行,航行结束靠妥码头后应及时报告。 (七)船舶在区域内实施下列活动,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在活动开始前分钟通过频道向中心报告,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活动结束后应及时报告。 检修主机、舵机、锚机、电台、锅炉以及其他影响船舶操纵性能的设备; 试航、试车、校正磁罗经; 进行救生、消防演习。 (八)船舶在驶离区域时,应及时通过频道向中心报告。 第六条 引航员引领船舶进(出)港,应提前分钟通过频道向中
5、心报告,内容包括:引航员姓名、登(离)船时间、船位、船舶最大吃水、航行路线以及中心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 船舶在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污染事故和其它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中心报告。 第八条 船舶在区域内发现水深异常,导助航标志及设施移位、灭失、损坏等失常情况,以及发现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漂流物或其它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过频道或其它一切有效手段向中心报告。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 第九条 为保障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安全,加强船舶交通组织,中心根据区域交通流量、通航环境情况以及各单位船舶计划动态情况实施交通组织。中心根据交通组织的实际情况,可对船舶计划动态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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