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座谈会纪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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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营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座谈会纪要 (2010年)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营市公安局 关于印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法院、中院各庭室,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各公安分县局:现将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东营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 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营市公安局 二0一0年六月二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座谈会纪要为统一执法尺度和标准,共同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依法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和谐稳定的交通秩序,为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建设提供安全稳定的交通环境,2010年4月20日,东营
2、市中级人民法院与东营市公安局召开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座谈会。与会人员经过认真讨论研究,就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涉及的有关问题达成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效力 1、交通事故认定书系交警部门依据法定程序所作出,具有很强的证明力,除非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有充分的反驳证据外,应当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基本事实及因果关系的重要证据。 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可能有误,人民法院需调取交警部门的卷宗,并可依职权调查搜集其他相关证据,在此基础上组织当事人对相关证据进行充分质证,以确定案件的基本事实。 二、交通事故中“道路”范围的界定
3、2、交通事故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对“道路”有明确规定,在认定是否构成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按此标准。除此之外的交通事故案件,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参照处理。 3、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参照处理的交通事故,由交警部门进行现场勘查、案件调查、责任认定,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在道路外发生的一般伤害及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其勘查、调查、认定可依前项办理,但是,在发生重伤、死亡等可能涉及当事人犯罪的情况下,由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办理。 5、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参照处理的交通事故
4、案件,事故发生区域包括大型停车场、大型企业内部生产路、农村田间生产路、允许社会车辆通行的学校、公共娱乐场所、居民小区内部道路等。 三、交通事故中“机动车”范围的界定 6、交通事故中“机动车”的范围包括:机动车、混合动力车、助力车、各类农用车。根据公共安全及行业标准,整车质量超过40公斤、设计最高时速超过20公里的电驱动车辆可暂纳入机动车的范围。 四、交警案件卷宗的调取问题 7、交警部门交通事故卷宗中的证据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证据,交通事故卷宗中的事故情况、现场照片、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车辆检验报告、事故认定等证据,是交警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所作出的,对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案件具有很
5、强的证明力。审判人员持人民法院调卷函及工作证到交警部门调取事故卷宗,交警部门的内勤或承办案件的民警应协助办理有关调卷手续。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应于15日内将卷宗退还交警部门。 五、法律文书的送达、抄告问题 8、人民法院财产保全法律文书的送达问题 人民法院在向交警部门送达财产保全法律文书时,交警部门的内勤或承办案件的民警应及时签收。 9、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的抄告问题 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刑事判决,是交警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重要依据,各县区法院在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审结完毕后,应于30日内将生效的刑事法律文书抄告同级交警部门。 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问题 10、在确定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数额时,不受死
6、亡伤残、医疗费、财产损失赔偿等各分项限额的限制,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总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11、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事故时,致害人在交强险限额内先对受害人进行赔付,扣除交强险限额后的赔偿款项,按事故责任比例进行分担。 12、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肇事车辆确定后,该机动车参加强制责任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13、牵引车与挂车分别投有交强险的,发生事故时保险公司按两份交强险进行赔付。 1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
7、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不足部分的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七、受害人系农民在何种情形下适用城镇标准的问题 15、乡镇以上人民政府驻地的居民,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16、农村居民在城镇居住生活至事故发生之日满1年以上(含1年)的,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17、在认定是否符合城镇居民赔偿标准时,由受害人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根据受害人提交的暂住证、劳动合同书和工资发放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派出所的证明、居民委员会的证明等,综合认定是否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 八、关于诉调对接的问题 18、双方当事人在交警主持下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予以确认的,由县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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