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一起工伤中用人单位的责任劳动争议案例评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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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一起工伤中用人单位的责任劳动争议案例评析【社会保险】一起工伤中用人单位的责任劳动争议案例评析【社会保险】工伤中用人单位的责任刘明诉铁道部第二十工程局二处第八工程公司、罗友敏工伤赔偿案本案例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5期。一、案情1、1998年8月27日,被告第八工程公司的眉山106线项目部与本公司职工、被告罗友敏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罗友敏承包眉山106线西来堰大桥行车道板的架设安装。该合同中约定,施工中发生伤、亡、残事故,由罗友敏负责。合同签订后,罗友敏即组织民工进行安装。2、同年9月2日,原告刘明经人介绍到被告罗友敏处打工。为防止工伤事故,罗友敏曾召集民工
2、开会强调安全问题,要求民工在安放道板下的,胶垫时必须使用铁勾,防止道板坠落伤人。3、10月6日下午6时许,刘明在安放道板下的胶垫时未使用铁勾,直接用手放置。由于支撑道板的千斤顶滑落,重达10多吨的道板坠下,将刘明的左手砸伤。1999年3月5日,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对刘明的伤情进行鉴定,结论是:伤残等级为工伤七级。4、刘明向四川省眉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铁道部第二十工程局第二工程处第八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第八工程公司)、罗友敏告共同赔偿误工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各项费用。一审后刘明不服,提起上诉。二、判旨1、被告罗友敏是眉山106线西来堰大桥道板架设安装工程的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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