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瓦斯抽放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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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矿瓦斯监控中心 AQ 10272006ICS 73.010 D 09 备案号:1891220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 10272006代替MT/T692-1997 煤 矿 瓦 斯 抽 放 规 范Code for coal mine gas drainage2006-11-02 发布 2006-12-01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AQ 1027-2006目 次前言1 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各定义14建立抽放瓦斯系统35 地面永久瓦斯站瓦斯抽放系统 46 井下移动泵站瓦斯抽放系统 67 瓦斯抽放方法78 瓦斯抽放管理89 瓦斯利用1010 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的报
2、废10附录A(规划性附录) 瓦斯抽放基础参数测算44附录B(规划性附录) 瓦斯投放方法类别及抽放率14附录C(规划性附录) 瓦斯抽放参数监控系统16附录D(规划性附录) 瓦斯抽放工程设计17附录E(规划性附录) 主要单位换算19前 言为切实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的方针,加强瓦斯抽放技术管理,保证瓦斯抽放工程的安全,提高瓦斯抽放效果,防止瓦斯事故保护环境,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颁布的煤矿安全规程、原煤炭工业部1997年制定的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矿井抽放瓦斯工程设计规范(MT 501896)为依据、在充分考虑煤矿瓦斯抽政工艺技术特点和目前我国煤矿瓦斯
3、抽故现状及发展趋势的基础上编制而成:本标准代替MT T 6921997煤矿瓦斯抽放技术觇范。本标准与MT煤矿瓦斯抽放技术规范(MT/T 692一1997)相比内容上有了较大增加:增加了矿井瓦斯抽放工程设计的内容: 增加了移动泵站瓦斯抽敞系统; 增加了瓦斯抽放方法; 增加了瓦斯抽放管理; 增加了瓦斯利用: 增加了瓦斯抽放系统的报废;对一些词句进行了修改;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煤矿安全分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忙:中国煤炭工业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煤炭科学研
4、究总院抚顺分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窦永山、王魁军邱宝杓、张兴华、高坤、曹垚林、富向。煤矿瓦斯抽放规范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立矿井瓦斯抽放系统的条件及工程设计要求、瓦斯抽放方法、瓦斯抽放管理及职责、瓦斯利用、瓦斯抽放系统的报废程序,以及瓦斯抽放基础参数的测算方法、各类瓦斯抽放方法的抽放率、瓦斯抽放系统监测参数的指标要求和瓦斯抽放工程设计有关计算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煤矿企业、管理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
5、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MT5018-96矿井抽放瓦斯工程设计规范煤矿安全规程(2004年版)煤矿瓦斯抽放管理规范(1997年版)GB50487-1993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215-2005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3.1瓦斯抽放 gasdrainage采用专用设备和管路把煤层、岩层和采空区中的瓦斯抽出或排出的措施。3.2未卸压抽放瓦斯 gasdrainage without pressure relief抽放未受采动影响和未经松动卸压煤(岩)层的瓦斯,亦称为预抽。3.3卸压轴放瓦斯 gas drainag witj pr
6、essu elisf,3.4本煤层抽放瓦斯 gas drainage from extracting seam抽放开采煤层的瓦斯。3.5邻近层抽放瓦斯 gas drainage form adjacent seam抽放受开采层采动影响的上、下邻近煤层(可采煤层、不可采煤层、煤线、岩层)的瓦斯。3.6采空区抽放瓦斯 gasdrainage from gob抽放现采工作面采空区和老采空区的瓦斯.前者称现现采空区(半封闭式)抽放,后者称老采空区(全封闭式)抽放.3.7围岩瓦斯抽放 gasdrainage from surrounding rock抽放开采层围岩内的瓦斯。3.8 地面瓦斯抽放 gas
7、drainage on surface 在地面向井下煤(岩)层打钻孔抽放瓦斯。3.9综合抽放瓦斯 combined gas drainage 在一个矿井或工作面同时采用2种或2种以上方法进行抽放瓦斯。3.10强化抽放 forced gas drainage针对一些透气性低、采用常规的预抽方式难以奏效的煤层而采取的特殊抽放方式。3.11预抽 gas drainage from virgin coal seam在煤层未受采动以前进行的瓦斯抽放。3.12 瓦斯储量 gas reserves煤田开采过程中,能够向开采空间排放瓦斯的煤层和岩层中赋存瓦斯的总量。3.13 矿井瓦斯抽放量(纯瓦斯抽放量) g
8、as drainage volume矿井抽出瓦斯气体中的甲烷含量。3.14 矿井可抽瓦斯量 drainable gas quantity瓦斯储量中在当前技术水平下能被抽出来的最大瓦斯量。3.15煤层透气性系数 gaspermeability coeffiient of coal seam表征煤层对瓦斯流动的阴力,反映瓦斯沿煤层流动难易程度的系数。3.16钻孔瓦斯流量衰减系数 damping factor of gas flow-rate per hole表示钻孔瓦斯流量随时间延长呈衰减变化的系数。3.17瓦斯抽放率 gas drainage effeciency矿井、采区或工作面等的抽放瓦斯量
9、占其抽排瓦斯总量的百分比。3.18 边采边抽 gas drainage while extraction抽放回采工作面前方卸压煤体的瓦斯或厚煤层开采时抽放未采分层卸压煤休的瓦斯。3.19边掘边抽 gas drainage while drivage掘进巷道的同时,抽放巷道周围卸压煤体内瓦斯。3.20穿层钻孔 crossing hole在岩石巷道或煤层巷道内向相邻煤层施工的钻孔。3.21顺层钻孔 hole drille along seam在煤层巷道内,沿煤层布置的钻孔。3.22斜交钻孔 inclined cross hole与工作面呈一定夹角布置的顺层钻孔。3.23平行钻孔 parallel与
10、工作面平等布置的顺层钻孔。3.24交叉钻孔 cross holes平行钻孔与斜交钻孔交替布置的钻孔。3.25高位钻孔 highlylocated hole在风巷向煤层顶板施工的抽放钻孔(进入裂隙带)。3.26高抽巷 highlylocated drainage roadway在开采层顶部处于采动影响形成的裂隙带内挖掘的专用抽放巷道。3.27水力压裂 hydraulic crackin在钻孔内以水作为动力,在无自由面的情况下使煤体裂隙畅通的一种措施。3.28水力割缝 hydraulic cutting在钻孔内运用高压水射流对钻孔两侧的煤体进行切割,形成一定深度的扁平槽的一种措施。3.29深孔预裂
11、爆破 deerhole presplitteing blasting在钻孔内利用炸药爆破作为动力,使煤体裂隙增大,提高煤层透气性的一种措施。3.30封孔器 hole packer瓦斯抽放和煤层注水钻孔孔口的密封装置。3.31放水器 drainage device用于储存和放出抽放管路中积水的专用装置。3.32防回火装置 flame arrestor在抽放瓦斯管路中,阻止火焰蔓延的安全装置。3.33水封防爆箱 explosiveproof box在抽放瓦斯管路中,用以隔爆的一种水箱式安全装置。a4 建立抽放瓦斯系统4.1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或井下移动泵站瓦斯抽
12、放系统。4.1.1 一个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 /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出量大于3m3 /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4.1.2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大于或等于40m3 /min;年产量1.0Mt1.5Mt的矿井,大于30 m3 /min;年产量0.6Mt1.0Mt的矿井,大于25 m3 /min;年产量0.4Mt1.0Mt的矿井,大于25 m3 /min;年产量等于或小于0.4Mt的矿井,大于15 m3 /min。4.1.3 开采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4.2 凡符合4.1条件,并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的矿井,应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瓦斯抽放
13、系统的抽放量可稳定在2 m3 /min以上;瓦斯资源可靠,储量丰富,预计瓦斯抽放服务年限五年以上。4.3 新建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必须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瓦斯抽放工程设计。4.4 新建或改扩建矿井,根据地质报告提供的瓦斯资源或参照邻近矿井参数而达到第4.1条条件时,必须将瓦斯抽放工各纳入矿井设计中,但设计所依据的瓦斯参数必须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5 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5.1 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工和设计内容矿井概况:煤层赋存条件、矿井煤炭储量、生产能力、巷道布置、采煤通风状况;瓦斯基础数据:瓦斯等级鉴定、矿井瓦斯涌出量、煤层瓦斯压力、含量
14、、矿井瓦斯储量及可抽量、煤层透气性系数与钻孔瓦斯流量及其衰减系数;抽放方法:钻孔(巷道)布置与抽放工艺参数;抽放设备:抽放泵、管路系统、监测及安全装置;泵站建筑:泵房、供电系统、电控设备、供水系统及软化水装置、采暖、避雷系统;瓦斯利用:利用优雅和利用量、资金概算;技术经济指标:投资概算及工期;设计文件:设计说明书、设备与器材清册、资金概算、相关图纸。5.2 瓦斯抽放系统工程设计的一般规定5.2.1 瓦斯抽放工程设计应体现安全第一、技术经济合理原则,因地制宜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5.2.2 新建抽放工程设计应以批准的精查地质报告为依据,并参照邻近或条件类似生产矿井的瓦斯资料;改(
15、扩)建及生产矿井应以本矿地质、瓦斯资料为依据。5.2.3 瓦斯抽放工程设计应与矿井开采设计同步进行,合理安排掘进、抽放、回采三者间的超前与接替关系,保证有足够的工程施工及抽放时间。5.2.4 瓦斯抽放站的建设方式,应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一般情况下,宜采用集中建站方式。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采用分散建站方式;分区开拓或分期建设的大型矿井,集中建站技术经济不合理;矿井瓦斯抽放量较大且瓦斯利用点分散;一套瓦斯抽放系统难以满足要求。5.2.5 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的矿井,瓦斯抽放工程可一次设计,分期建设分期投抽。5.2.6 瓦斯抽放工程设计应进行矿进瓦斯资源的评价。5.3 矿井瓦斯储量、可抽瓦斯量、瓦斯
16、抽放率、年抽放量及抽放年限5.3.1 矿井瓦斯储量应为矿井可采煤层的瓦斯储量、受采动影响后能够向开采空间排放的不可采煤层及围岩瓦斯储量之和。5.3.2 矿井可抽瓦斯量是指槠瓦斯储量中在当前技术水平下能被抽出来的最大瓦斯量。5.3.3 设计瓦斯抽放率,可根据煤层瓦斯抽放方法、瓦斯涌出来源等因素综合确定;可参照邻近生产矿井或条件类似矿井的数值选取。抽放率指标应符合第8.6.3条的有关规定。5.3.4 矿井设计年瓦斯抽放量或矿井设计年瓦斯抽放规模按设计的日瓦斯抽放量乘以矿井设计年工作日数计算。5.3.5 矿井或水平的抽放年限应与其抽放瓦斯区域的开采年限相适应。5.4 抽放管路系统5.4.1 抽放管路
17、系统应根据井下巷道的布置、抽放地点的分布、瓦斯利用的要求以及矿井的发展规划等因素一,避免或减少主干管路系统的频繁改动,确保管道运输、安装和维护方便,并应符合下列要求:抽放管路通过的巷道曲线段少、距离短,管路安装应平直,转弯时角度不应大于50;抽放管路系统宜在回风巷道或矿车不经常通过的巷道布置;若设于主要运输巷内,在人行道侧其架设高度不应小于1.8m,并固定在巷道壁上,与巷道壁的距离应满足检修要求;瓦斯抽放管件的外缘距巷道壁不宜小于0.1m;当抽放设备或管路发生故障时,管路内的瓦斯不得流入采掘工作面及机电硐室内;管径要统一,变径时必须设过渡节。5.4.2 瓦斯抽放管路的管径应按最大流量分段计算,
18、并与抽放设备能力相适应,抽放管路按经济流速为5m/s15m/s和最大通过流量来计算管径,抽放系统管材的备用量可取10%。5.4.3 当采用专用钻孔敷设抽放管路时,专用钻孔直径应比管道外形尺寸大100mm;当沿竖井敷设抽放管路时,应将管道固定在罐道梁上或专用管架上。5.4.4 抽放管路包括摩擦阻力和局部阻力;摩擦阻力可用低负压瓦斯管路阻力公式计算;局部阻力可用估算法计算,一般取摩擦阻力的10%20%。5.4.5 地面管路布置;尽可能避免布置在车辆通告频繁的主干道旁。不得将抽放管路和动力电缆、照明电缆及通讯电缆等敷设在同一条地沟内。主干管应与城市及矿区的发展规划和建筑布置相结合。抽放管道与地上、下
19、建(构)筑物及设施的间距,应符合工业企业总 平面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瓦斯管道不得从地下穿过房屋或其他建(构)筑物,一般情况下不得穿过其他管网,当必须穿过其他管网时,应按有关规定采取措施。5.4.6 抽放管路附属装置及设施;主管、分管、支管及其与钻声场连接处装设瓦斯计量装置;抽放钻场、管路拐弯、低洼、温度突变处及管路适当距离(间距一般为200m300m,最大不超过500m)应设置放水器;在抽放管路的适当部位应设置除渣装置和测压装置;抽放管路分岔处应设置控制阀门,阀门规格应与安装地点的管径相区配;地面主管上的阀门应设置在地表下用不燃性材料砌成的不透水观察井内,期间距为500m1000m.5.4.7
20、 条件适当时,可选用新材料的瓦斯抽放管,但井下抽放管路禁止采用玻璃钢管。5.4.8 在倾斜巷道中,管路应设防滑卡,期间距可根据巷道坡度确定,对28以下的斜巷,间距一般取15m20m。5.4.9 抽放管路应有良好的气密性及采取防防腐蚀、防砸坏、防带电及防冻等措施。5.4.10 通往井下的抽放管路应采取防雷措施。5.5 抽放设备及抽放站5.5.1 矿井瓦斯抽放设备的能力,应满足矿井瓦斯抽放期间或在瓦斯抽放设备 服务年限内所达到的开采范围的最大抽放量和最大抽阻力的要求,且应有不小于15%的富裕能力。矿井抽放系统的总阻力,必须按管网最大阻力计算,瓦斯抽放系统应不出现正压状态。5.5.2 在一个抽放站内
21、,瓦斯抽放泵及附属设备只有一套工作时,应备用一套;两套或两套以上工作时,应至少备用一套。 5.5.3 抽放站位置:设在不受烘涝威胁且工程地质条件可靠地带,应避开滑坡、溶洞、断层破碎带及塌陷区等;宜设在回风井工业场地内,站房距井口和主要建筑物及居住区不得小于50m; 站房及站房周围20m范围内禁止有明火;站房应建在靠近公路和有水源的地方;站房应考虑进出管敷设方便,有利瓦斯输送,并尽可能留有扩能的余地。5.5.4 抽放站建筑:站房建筑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耐火等级为二级;站房周围必须设置栅栏或围墙。5.5.5 站房附近管道应设置放水器及防爆、防回火、防回水装置,设置放空管及压力、流量、浓度测量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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