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学会租赁业委员会章程(草案)(doc1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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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金融学会租赁业委员会章程(草案)(doc10)(1)中国金融学会租赁业委员会章程(草案)2000年10月31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委员会的名称中文:中国金融学会租赁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英文:Leasing Business Committee of China Financial Intuition第二条 本委员会的性质本委员会隶属于中国金融学会的分支机构,是该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按照中国金融学会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以服务于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展融资性租赁为主,含盖经营性租赁的金融租赁公司。本委员会的会员以中国人民银行总
2、行监管的可以经营金融租赁业务的公司为主体会员,吸收关心和热爱中国租赁事业的国内外企业、金融机构,大的财团、网络公司或社会团体等,作为本委员会的赞助会员。同时还吸收社会专家、学者、租赁界精英、经济界知名人士成为本委员会的个人会员。因此,本委员会既有学术性,又有联合性,既有专业性,又含盖行业的全国性自律管理的行业组织。本委员会的组成原则是:自愿结合的非盈利性、社会性组织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社团法人资格。第三条 本委员会的宗旨为了让租赁行业发挥拉动投资带动内需的杠杆作用,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发挥租赁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之间桥梁和纽带作用
3、,反映和研究租赁业经营管理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增强全国金融租赁机构的自律管理和风险控制,促进租赁业的健康发展而服务。第四条 本委员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非银司财租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住所是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50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委员会的业务范围(一)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授权,研究制定自律性行业规范,对行业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授权管理职能;(二)宣传党和国家有关金融、租赁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度;(三)为租赁事业的推进进行策划,对与租赁相关的事进行指导与咨询;(四)收集与
4、租赁有关的信息,同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供相关信息;(五)组织和推动金融租赁理论研究及其在实践中的应用,组织学术交流;(六)协调行业内部成员的业务关系,协调本行业与其他行业、产业的关系;(七)总结交流金融租赁业的工作经验,探索解决问题的途径;(八)探索金融租赁业务经济指标考核办法,促进经济管理水平的提高:(九)进行人才开发,组织对业务人员的专业培训工作和人才的资格认证工作;(十)开展与国内外同类委员会的联系与交往,研究和介绍外国金融租赁行业的理论方法和工作经验;(十一)编辑出版会刊书籍和学术资料;(十二)根据行业发展及网络时代的要求,在社团组织的授权下,成立非盈利的租赁信息网站;(十三)完成中国
5、人民银行交办的行业自律管理、监督任务;(十四)为达租赁的目的进行必要的工作。第三章 会员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会员种类主体会员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允许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组成。赞助会员由国内外企业、金融机构、大的财团、网络公司以及热爱中国租赁事业发展的个人,并给予本团体经济赞助的企业或个人组成。个人会员热爱租赁事业,并在金融、租赁领域里有一定影响力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行业领头人组成。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委员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金融会和本委员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委员会的意愿;(三)在本委员会的业务(租赁、金融、贸易、网络等)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九条
6、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委员会讨论通过;(三)中国金融学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一)本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委员会的活动。(三)获得本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 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二) 维护本委员会的合法利益;(三) 完成本委员会交办的工作;(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五) 向本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 接受中国金融学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委托本委员会进行行业自律管理。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委员会,并交回会员证。
7、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金融学会章程的行为,会长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三) 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决定终止事宜;(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界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学会审查,并经社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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