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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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关于印发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689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及各类用人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文件精神,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就业,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现将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1.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2. 中、重度残疾人划分标准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北京市财政局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附件1: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 第一条为了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京政发2006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招用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是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给予用人单位的资金补助。 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
3、 (一)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除外),招用女满35周岁、男满4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二)用人单位招用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4050”失业人员,享受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专项补贴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财政已安排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除外),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 “4050”失业人员,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外,每招用1人再给予一次性的岗位补
4、贴。 (三)用人单位招用中度残疾失业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招用重度残疾失业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合同期内给予最长不超过5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中、重度残疾失业人员,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除按上述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外,每招用1人再给予一次性的岗位补贴。 第五条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后,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部分。社会保险补贴按以下标准计算: (一)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以上年末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补助20%。 (二)失业保险补贴以上年末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补助1.5%。 (三)
5、基本医疗保险补贴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为基数,补助9%。 上述补贴标准遇本市进行调整时,按新规定执行。 第六条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先缴后补,一年一补”的方法,即: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劳动保障局”)办理招用备案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和代扣代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履行劳动合同每满1年后,于次月1日起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市劳动保障局按规定审批。 第七条岗位补贴采取“先期安置,分期拨付”的方法,即:各类用人单位招用“4050”失业人员和中、重度残疾失业人员,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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