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宣传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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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养老保险宣传提纲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宣传提纲一、为什么要制定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答:2008年8月,省政府印发陕政发200836号文件,在西安市、宝鸡市及汉中市汉台区、洋县进行试点。2009年6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陕政办发200986号文件,在全省范围实施未参保集体企业超龄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办法。2010年6月,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陕人社发2010126号文件,将未参保超龄原“五七工”、“家属工”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2011年1月,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发文将上述文件规定的
2、养老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480元调整提高为每人每月680元。截止今年6月底,全省已审核10.8万人,按月领取待遇7.6万人。工作总体平稳,社会反响较好,群众比较满意,促进了我省社会和谐稳定。2010年12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要求按照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遗留问题。由于我省上述政策均在107号文件之前印发并实施,因此,我省要研究制定相应的衔接办法,确保未参保集体企业等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今年以来,省人社厅积极收集其他省市自治区政策制定情况,组织人员赴外
3、省进行政策调研,参照外省好的做法研究制定了我省实施办法,两次召开专题会议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后形成了我省的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45号)。二、政策适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在确保稳定、不产生新的遗留问题的前提下,适当扩大范围,将更多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到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因此,我省在制度政策时对适用范围做了相应的调整。在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基础上,一是降低工作年限,将原规定累计工作满10年,调整为累计工作满3年。二是放宽对正式招工手续的要求,将原要求经原县级
4、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办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调整为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累计工作3年以上。三是扩大用人单位范围,将原规定的我省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扩大到我省国有企业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适用范围扩大后,不仅把陕政办发200986号、陕人社发2010126号文件保障人员全部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实际上也将符合条件的原计划经济时期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及机关事业单位曾经使用过的城镇各类人员都纳入了实施范围。三、如何做好资格认定工作?答:资格认定是做好这项工作的关键环节,原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按照人员分类,分步进行。对原已按陕政办发200986号
5、、陕人社发2010126号文件领取养老补贴人员,不再做资格审核认定。但对其中曾经正式招工、有符合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的人员,要审核其连续工龄,并确认视同缴费年限后录入数据库,以便于计算基本养老金及今后调整养老金。对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的人员,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原所在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报原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其中,县级及以下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由原企业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市级及以上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企业的前期工作非常重要。对拟纳入统筹人员,原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初步认定后,要
6、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档案资料及其他原始资料。对确实找不全原始档案材料的,要成立专门工作小组,采取多人证明和公示的方式认定。具体程序是:本人向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客观反映工作经历;同时,由3名以上原企业同期人员提供书面证明。提供书面证明的人员应是原企业负责人或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以及同期财务科(室)负责人、工(班)长等。经认真审查后,对拟纳入范围人员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对公示无异议人员的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审。四、缴费政策如何衔接?答:我省86号、126号文件规定的缴费政策与年龄挂钩,年龄大的少缴一点,年龄小的多缴一点。而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养老保险费按上年全省在岗
7、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因此,需要制定缴费衔接政策,并要认定连续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完善各项基础信息。陕人社发2011145号文件作了明确规定:一是明确了未超龄人员参保缴费办法。1993年1月1日以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可补缴1993年1月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月单位和个人的当期缴费(含利息),也可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原始资料核实其在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后,由个人按同期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补费(含利息)。与原城镇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最早由个人从1999年1月起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具体为:以历年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历年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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