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暂行规定》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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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暂行规定和州政办发 2008 2号 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暂行规定和湘西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首诊医疗机构和就医及费用结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州劳动保障局制定的湘西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暂行规定、湘西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首诊医疗机构和就医及费用结算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县市实际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四日 湘西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暂 行 规 定 (州劳动保障局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镇居民基本
2、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管理,根据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州政发20082号),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为:(一)在校的中小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其它学校符合条件的学生)和城镇居民未满18周岁的不在学校子女(以下简称居民子女);(二)18周岁至60周岁的非从业城镇居民;(三)60周岁以上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四)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非城镇户籍失业人口;(五)城镇规划区内的失地、失业农民及其子女;(六)小林场、小农场、小渔场等非农业户籍的失业人口。第三条 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同
3、一家庭,除已参加城镇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员外,应同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户籍不在本统筹地区的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第四条 城镇居民的参保手续由所在社区、乡镇劳动保障站(以下简称代办机构)负责办理。学校负责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学生参保手续。第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一)居民子女:低保对象居民子女(指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人员,下同)、重度残疾人(经残联鉴定伤残等级为1级和2级的残疾人员,下同)的,每人每年缴纳10元;其它居民子女每人每年缴纳20元。(二)其他城镇居民: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
4、年缴纳100元;由民政救助资金资助的一、二类低保对象、残疾人保障资金资助的残疾对象,每人每年缴纳20元;“三无”人员,个人不缴费;其他人员,每人每年缴纳160元。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自然年度缴纳,参保居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一年度的参(续)保和缴费时间。城镇居民在启动期内参保缴费的,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待遇;未在启动期参保或中途断保后续保的,从缴费之日起90天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婴儿在出生45天以内,办理了城镇户籍手续,且父母双方均参加了社会医疗保险的,可在当年参保,参保时缴纳当年全部保费,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其他情况从
5、缴费之日起90天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居民已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启动期由各县市自行确定。第七条 参保对象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张1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到户籍所在地的代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填写湘西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个人信息登记表)。代办机构将照片及相关资料的复印件附于个人信息登记表后,以备复核。低保对象、“三无”人员还需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三无”人员、低收入家庭还应提供确认证明材料;重度残疾人员还需提供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非本地户籍的居民还需提供暂住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
6、城镇规划区内的失地、失业农民及其子女还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失地失业证明材料(以上资料均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由民政救助资金、残疾人保障资金资助的参保人,需提供民政部门和残联出具的资助证明材料。第八条 缴费和发证程序。(一)代办机构审核参保人提交的各类资料,确认无误后将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录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并自动生成打印出个人信息登记表,交参保人员复核签字,然后建立参保人员档案和参保缴费台帐。(二)代办机构为参保人印制缴费单据(湘西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参保人持缴费通知到指定银行办理缴费手续。(三)代办机构凭银行缴费回执为参保人办理参保手续,开据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据,同时以缴费时间确
7、定为参保时间,为参保人员发放相应的证(卡、册),并进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缴费登记及信息录入,将有关信息传递到医保经办机构和参保人员选择确定的首诊医疗机构。(四)代办机构定期编制湘西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及个人缴费情况汇总表,汇总缴费单据,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复审并进行会计核算。第九条 代办机构按期汇总个人信息登记表,填报相关参保人花名册,报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会同民政部门、残联核定。第十条 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手续的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填表、缴费、核对资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录入、发放证(卡、册)。具体程序按本规定第八条办理。第十一条 需使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
8、人员个人帐户资金为家庭成员或直系亲属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在办理完居民参保手续后,由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持湘西自治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和本人的职工医疗保险IC卡,到所属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缴费通知核定金额,办理个人帐户资金转移手续。第十二条 国家、省相关政策若发生变化,再作适当调整。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下文之日起执行。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州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湘西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首诊医疗机构和就医及费用结算管理暂行规定 (州劳动保障局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增强城镇居民抵御疾病风险能力,加强和规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
9、理,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根据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州政发2008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首诊医疗机构 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首诊医疗机构(以下简称首诊医疗机构)是指通过劳动保障部门定点(定点的资格条件暂按城镇职工医保的有关规定执行),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定医疗服务协议,参保人自愿选择,能为城镇居民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第三条 首诊医疗机构应为参保人员提供以下服务:(一)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免费进行健康咨询和教育,建立健康档案;(二)对参保人员就诊、住院、出院随访和转诊就医等进行全程管理,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
10、本。首诊医疗机构不得无故限制参保人转诊;(三)首诊医疗机构应对自愿选择其的参保家庭和参保人在就医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转诊医疗的住院医疗费用和因急诊、抢救危重病人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长驻外地参保人的住院医疗费用进行审核结算和建档管理;(四)首诊医疗机构对参保的居民子女因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事故进行医疗救治服务,对居民子女因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事故未经医院抢救造成死亡的事故进行核实,并对所发生的费用按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结算和建档管理;(五)首诊医疗机构对符合特殊病种标准的参保人提供医疗诊治,并对所发生的费用按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结算和建档管理;(六)首诊医疗机构对符合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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