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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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2023年建筑工程管理行业文档 齐鲁斌创作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1992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04年4月1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
2、库及其他用房。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后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行为。第三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建立租赁关系应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房屋租赁当事人应遵守国家法律,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是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是区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区主管机关),区主管机关可以在街道办事处(镇)设立派出机构。市主管机关对房屋租赁市场实行统一管理。市、区主管机关行使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房屋租赁的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根据本条例规定拟定
3、各项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二)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对房屋租赁合同进行登记和管理;(三)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查处非法房屋租赁行为;(四)根据房屋租赁当事人的申请调解处理房屋租赁纠纷;(五)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区主管机关行使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市主管机关授予的其他职责。市主管机关应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加强对区主管机关的指导。第五条 房屋租赁实行租赁合同登记制度。 第五章 租赁管理第六条 房屋租赁关系的设立、变更,当事人应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到区主管机关登记或者备案。第七条 租赁登记,由当事人向区主管机关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
4、权的其他有效证件;(二)房屋租赁合同;(三)出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四)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出租房屋不能按照本条例规定登记的,当事人应当持出租房屋的有关资料及当事人身份证明到区主管机关办理备案。第八条 区主管机关应自接到租赁登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予以登记;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答复申请人。区主管机关逾期不作出是否予以登记决定的,即视为予以登记。当事人应自逾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区主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区主管机关应将予以登记的租赁合同的副本自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送同级税务部门备案。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主管机关不予登记:(一)当事人不符合本
5、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二)改变土地、房屋用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三)租赁合同期限超过规定期限的;(四)租赁合同期限超过土地使用年限的;(五)租赁合同内容违反本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第十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的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的,视为房屋租赁行为。第十一条 市主管机关应根据房屋租赁市场价格水平定期颁布房屋租赁指导租金。当事人可参照指导租金,约定租金数额。第十二条 行政划拨、减免地价款的土地上的房屋,经批准出租的,出租人应按市主管机关的规定补交地价款。第十三条 出租房屋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的,出租人应当按月租金的百分之二,向区主管机关缴纳房屋租
6、赁管理费。出租房屋办理备案手续的,出租人应当按月租金的百分之三向区主管机关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房屋转租的,转租租金高于原租金的差额部分,应当按前款规定的标准,由转租人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房屋租赁管理费应当上缴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缴纳与使用办法由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四条 房屋出租人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缴纳有关税款。第十五条 税务部门和区主管机关征收有关税金或者收取房屋租赁管理费时,以指导租金作为计算基数;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高于指导租金时,以合同约定的租金为计算基数。第十六条 主管机关的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市主管机关统一制发的证件。房屋租赁当事人、房屋租赁中介组织应当遵守本
7、条例规定,配合主管机关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第六章 租赁合同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使用主管机关提供的统一合同格式。当事人对租赁合同条款的内容可作增删。第十八条 当事人可委托他人代为出租或者承租房屋。受委托人应持有授权委托书。境外当事人的委托书应当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第十九条 租赁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地址;(二)房屋的位置、面积、装饰及设施;(三)房屋用途;(四)租赁期限;(五)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六)房屋维修责任;(七)装修的约定;(八)转租的约定;(九)解除合同的条件;(十)违约责任;(十一)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前款第(四)项租赁期限,住宅不超过
8、八年,其他用房不超过十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超过上述期限的,须经市主管机关批准。第二十条 租赁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为生效。当事人应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全面履行的;(二)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三)当事人一方有合理原因确需变更或者解除的;(四)当事人一方失去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资格的。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造成一方当事人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租赁房屋的共同居住人要求继承原租赁关系的,出租人
9、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出租人在租赁期内死亡或者终止,或者因出租房屋的产权转让变更,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让人应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第二十三条 租赁合同因租赁期限届满终止。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需延续租赁关系的,应在合同终止前一个月提出,在合同终止前十日内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申请登记。第四章 出租人及其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四条 房屋出租人应为房屋所有人或者合法使用人。第二十五条 出租人应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人提供房屋。出租人可按租赁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收取不超过三个月租金数额的租赁保证金。保证金的返还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出租人未按租赁合同约定时间向承租人提供房屋,或者所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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