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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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调整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庆劳社发2005 5号大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组织人事处,各中、省直和市属参保单位:我市近几年陆续制定出台的各项医疗保险政策经过实践的检验,对有效维护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和满足基本医疗需求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新形势的发展,一些具体政策已不适应、不符合与时俱进的要求,为保证医疗保险制度更加稳健运行,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政策调整如下:一、调整实际缴费年限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补缴保费政策1、以我市全面启动职工医疗保险的1999年1月1日作为应参保时间,对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其职工达到
2、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的(1999年1月1日以前在国有或集体企业工作的连续工龄及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工龄,可作为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医疗保险的累计缴费年限),不需补缴保费,可直接办理享受退休人员待遇手续。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其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除满足累计缴费年限的要求外,用人单位和个人均需一次性补缴延期参保期间的保费数额,然后办理享受退休人员待遇手续。对用人单位退休人员人数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超过30%的,不再提高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比例。2、实行缴费年限与待遇水平挂钩办法,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其实际缴
3、费年限男高于30年,女高于25年的,实际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统筹基金核销医疗费用的比例提高1%,累计提高比例不超过5%。二、调整个体从业及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政策1、个体从业及灵活就业人员2005年的缴费基数仍执行2004年标准;对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规定缴费年限享受退休待遇人员的个人账户计入基数,按当年的社会平均工资缴费基数计算。2、放宽庆政发20041号文件第16条、第19条中规定的关于个体从业及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年龄和时限的限制:即40周岁以下、具备劳动能力、有本市户籍或暂住证,且在我市从事个体经营的经营者或从业一年以上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个体从业人员及灵活就业人员,市区内原国有或集体企业中下岗
4、及解除劳动关系后通过个体经营、个体从业或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年龄放宽至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 3、从2005年1月1日起,个体从业及灵活就业人员申办参保,需进行个人健康体检,体检费用自付。体检合格人员,取消享受个人账户待遇等待期,直接享受门诊个人账户待遇。对符合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中完全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暂不纳入医疗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参保后要求变更缴费档次、提高保障水平的,变更前须进行是否患有重大疾病申报和个人健康体检,对完全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人员不予调整保险形式。 4、个体从业及灵活就业人员欠缴医疗保险费6个月以内的,
5、在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后,可核销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但核销费用总额最多不超过补缴的医疗保险费数额。三、关停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补充政策1、2004年9月1日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持续缴费单位的退休人员(退休时间的截止日期为:2004年12月31日前),仍在原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得转入关停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救助;已经转入退休人员医疗救助的,一律返回基本医疗保险。2、2004年9月1日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由于单位处于长期欠费或已停保状态,其退休人员应全部参加关停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救助,不许个人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已经个人缴费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一律返回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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