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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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2023年建筑工程管理行业文档 齐鲁斌创作附件: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857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职业培训补贴是指政府购买培训服务,对具备资质条件并经确定的培训机构,承担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免费职业培训任务的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第三条 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了登记手续,取得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
2、求职证(以下简称求职证)的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取得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证(以下简称转移就业证)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每年可结合自身条件和就业需求,参加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第四条 职业培训补贴包括:职业指导培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不能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重复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不能与高技能人才实训补助经费重复享受;同一职业(工种)的同一等级不能重复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由培训机构根据开展职业培训的人数、培训质量和就业效果负责申请;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由区县劳动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根据开展职业
3、指导培训人数负责申请。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纳入财政预算统筹管理使用。第二章 职业培训的要求第五条 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在进行求职登记前,应接受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组织的职业指导培训后,办理求职证或转移就业证。第六条 区县劳动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组织实施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职业指导培训后,应将取得求职证或转移就业证的人员基础信息、职业指导等信息录入“劳动力市场信息职业指导子系统”(以下简称职业指导子系统)。第七条 承担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职业技能、创业培训工作的培训机构,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合理布局、确保质量”的原则,根据培训职业(工种)和职业培
4、训的实际,以公开招投标或资质认定等方式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第八条 培训机构接受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培训报名时,应验明其有效证件,并将身份证、求职证或转移就业证等信息录入“劳动力市场职业技能培训子系统(以下简称培训子系统)进行核查,验明人员身份和参加培训的资格。对符合参加培训条件的(创业培训应在组织面试、测试后确定),应留存参培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并与其签订培训协议书。第九条 培训机构开展职业资格培训应符合相应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要求,使用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并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大纲开展相关教学活动。没有国家和市人力资源和社
5、会保障部门统一规范的职业技能培训,由培训机构自行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选用教材,经专家论证并报区县劳动保障局备案后组织实施。第十条 职业技能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对完成培训学业的学员进行考试,合格的颁发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对符合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条件的学员,培训机构应统一组织,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要求参加鉴定。创业培训结束后,培训机构应指导学员独立完成创业计划书的设计,统一组织学员参加创业计划书的评审,评审合格的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在后续服务和开业指导阶段应加强对学员的个性化指导,提高创业成功率。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按要求使用培训子系统,应安排专人熟练使用和操作,从人
6、员身份验证、学员报名、制定开班计划、组织考核、结业管理、跟踪服务、推荐就业或创业、资金申请的全过程在培训子系统上进行完整记录,并保证录入信息的真实。第三章 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与考核第十二条 职业指导培训补贴按照实际培训人数给予20元/人的补助。第十三条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根据实际培训人数,按照人均1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具体补贴标准见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目录(以下简称补贴标准目录,表1)。培训合格率达到90%(职业资格培训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为准;非等级培训以取得结业证书为准;特种作业培训以取得操作证为准)、就业率达到60%的,按补贴标准目录的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培训合格率未达
7、到90%或就业率未达到60%的,按补贴标准目录标准的60给予补助。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根据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实际人数给予全额补助。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由培训机构先垫付后申请。第十五条 创业培训补贴根据每个班级的实际培训人数,按照2400元/人的标准分两个阶段进行申请和补助。培训合格率达到80%的(以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为准),按补贴标准的40%给予补助;培训合格率未达到80%的,按补贴标准的20%给予补助。培训后一年内,经后续跟踪和开业指导,创业成功率达到30%的(以培训后取得营业执照为准),按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助;创业成功率不足30
8、%的,按补贴标准的20%给予补助。第十六条 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根据物价水平、培训教学、实际操作训练、技能考核鉴定等成本费用的浮动做出相应调整,并定期公布。第四章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申请与拨付程序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按季度向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创业培训补贴书面申请,同时使用培训子系统进行网上申请。第十八条 区县劳动保障局对培训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申请资金的培训机构、享受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创业培训补贴的人员名单、培训的职业(工种)在区县劳动保障网上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区县劳动保障局将无异议的培训机构的申请材料,于每季度末月的2
9、0日前(第四季度在11月20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将培训机构提交的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除外)使用培训子系统进行网上汇总上报;对公示期提出异议的培训机构,终止此次经费申请,退回申请材料,并查明情况。区县劳动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按季度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提出职业指导培训补贴书面申请,同时使用职业指导子系统进行网上申请。第十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通过职业指导子系统和培训子系统,对区县劳动保障局提交的职业指导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书面材料、网上资料、申请资金的额度进行核查,对拟拨付资金的机构、补贴资金情况,在北
10、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无异议的区县下达批复,按照失业保险基金拨付流程核拨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对公示期提出异议的区县,终止此次申请,退回申请材料,并查明情况。第二十条 培训机构申请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补贴的,应向区县劳动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一) 职业培训补贴申请;(二) 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表2);(三) 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花名册(表4);(四) 就业证明表(表5)。培训机构申请创业培训补贴的,依申请需要应向区县劳动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一) 职业培训补贴申请;(二) 北京市创业培训花名册(表6);(三) 北京市创业培训开业情
11、况表(表7);(四) 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二十一条 区县劳动保障局申请职业技能培训、技能鉴定、创业培训补贴的,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一) 职业培训补贴申请;(二) 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表2)。区县劳动保障局申请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的,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下列材料:(一) 职业指导培训补贴申请;(二) 北京市职业指导培训花名册(表3)。第二十二条 培训机构应将申请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的全部材料,按照申请经费的批次进行存档。第五章 绩效考评与监督检查第二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建立学员管理制度,应为每个符合条件参加培训的学员建立完整的学员培训档案,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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