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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襄樊供水总公司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为加强给水管道工程的施工管理,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节约材料,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本规范适用于总公司所属施工单位所承揽的室外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及验收。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一、施工准备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前应由设计部门对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当施工单位发现施工图有误时,应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的要求。2、管道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需要进行调查研究及实地勘察,并应掌握管道沿线的下列情况和资料:(1)现场地形、地貌、建筑物、各种明敷、暗敷管线和其他设施的
2、情况;(2)工程用地、交通运输、供电及排水条件;(3)工程材料、施工机械供应条件;(4)结合工程特点和现场条件的其他情况和资料。3、管道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主要应包括工程概况、施工部署、施工方法、材料、主要机械设备的供应、施工计划以及保证周围环境的措施等。4、施工测量。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施工前,设计部门应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桩;(2)临时水准点和管道轴线控制桩的设置应牢固便于观测,并应采取保护措施。开槽铺设管道的沿线临时水准点,每200M不宜少于1 个;(3)临时水准点、管道轴线控制桩、高程桩,应经过复核方可使用,并应经常校核;(4)已建管道、构筑物等
3、与本工程衔接的平面位置和高程,开工前应校测。三、沟槽开挖与回填1、沟槽开挖。(1)沟槽开挖宽度及坡度应符合国家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2)人工开挖沟槽的槽深超过3m时应分层开挖,每层的深度不宜超过2m。采用机械挖槽时,沟槽分层的深度应按机械性能确定。(3)沟槽每侧临时堆土或施加其他荷载时,不得影响建筑物、各种管线和其他设施的安全;不得掩埋消火栓、管道闸阀、雨水口、测量标志以及各种地下管道的井盖,且不得妨碍其正常使用;堆土高度不宜超过1.5m,且距沟槽口边缘不宜小于0.8m。(4)当开挖沟槽发现已建的地下各类设施或文物时,应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处理。(5)沟槽开挖不扰动天然
4、地基或地基处理符合设计要求;(6)槽壁平整,边坡坡度符合施工设计的规定;(7)沟槽中心线每侧的净宽不应小于管道沟槽底部开挖宽度一半。(8)槽底高程的允许偏差:开挖土方时应为20mm;开挖石方时应为20 mm、200 mm;2、沟槽支撑(1)沟槽支撑的材料可选用钢材、木材或钢材木材混合使用。(2)撑板支撑的横梁、纵梁和横撑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每根横梁或纵梁不得少于2根横撑;B、横撑的水平间距宜为1.52.0m;C、横撑的垂直间距不宜大于1.5 m;(3)撑板支撑应随挖土的加深及时安装。(4)在软土或其他不稳定土层采用撑板支撑时,开始支撑的开挖沟槽深度不得超过1. 0m;以后开挖与支撑交替进
5、行,每次交替的深度宜为0.40.8m。(5)撑板的安装应与沟槽槽壁紧贴,当有空隙时,应填实。横排撑板应水平,立排撑板应顺直,密排撑板的对接应严密。(6)采用横排支撑,当遇有地下钢管道或铸铁管道横穿沟槽时,管道下面的撑板上缘应紧贴管道安装;管道上面的撑板下缘距管道顶面不宜小于100mm。(7)支撑应经常检查,当发现支撑构件有弯曲、松动、移位或劈裂等迹象时,应及时处理。(8)拆除支撑前,应对沟槽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槽壁进行安全检查,并应制定拆除支撑的实施细则和安全措施。3、管道交叉处理(1)给水管道施工时若与其他管道交叉,应按设计规定进行处理,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2)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预制圆
6、形管道与其上方钢管道或铸铁管道交叉且同时施工,当钢管道或铸铁管道的内径不大于400mm时,宜在混凝土管道两侧砌筑砖墩支承。(3)圆形或矩形排水管道与其下方的钢管道或铸铁管道交叉且同时施工时,对下方的管道宜加设套管或管廊。套管可采用钢管、铸铁管或钢筋混凝土管;管廊可采用砖砌或其他材料砌筑的混合结构;(4)管道与电缆管块同时施工时,可在回填材料上铺一层中砂或粗砂,其厚不宜小于100mm;4、沟槽回填(1)给水管道施工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沟槽应及时回填。(2)水压试验前,除接口外,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回填高度不应小于0.5m;水压试验合格后,应及时回填其余部分;(3)沟槽回填材料在槽底至管顶以上50c
7、m范围内,不得含有有机物、冻土以及大于50mm的砖、石等硬块;在抹带接口处、防腐绝缘层或电缆周围,应采用细粒土回填;(4)回填土或其他回填材料运入槽内时不得损伤管节及其接口。(5)沟槽回填土或其他材料的压实应逐层进行,且不得损伤管道;四、管道安装与铺设1、管及管件应采用兜身吊带或专用工具起吊,装卸时应轻装轻放,运输时应垫稳、绑牢,不得相互撞击;接口及钢管的内外防腐层应采取保护措施。2、管节堆放宜选择使用方便、平整、坚实的场地;堆放时必须垫稳,堆放层高应符合设计规定。使用管节时必须自上而下依次搬运。3、管道安装前,宜将管、管件按施工设计的规定摆放,摆放位置应便于起吊运送。4、吊车下管时,吊车架设
8、的位置不得影响沟槽边坡的稳定;吊车在高压输电线路附近作业与线路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电业管理部门的规定。5、管道应在沟槽地基、管基质量检验合格后安装。6、接口工作坑应配合管道铺设及时开挖,开挖尺寸应符合设计规定。7、管节节下沟槽时,不得与槽壁支撑及槽下的管道相互碰撞;沟内运管不得扰动天然地基。8、槽底为岩石或坚硬地基时,应按设计规定施工,设计无规定时,管身下方应铺设垫层,其厚度应符合设计规定。9、当槽底地基土质局部遇有松软地基、流砂、溶洞、墓穴等,应与设计部门商定处理措施。10、管道安装时,应将管节的中心及高程逐节调整正确,安装后的管节应进行复测,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11、管道安装时,应
9、随时清扫管道中的杂物,给水管道暂时停止安装时,两端应临时封堵。12、新建管道与已建管道连接时,必须先核查已建管道接口高程及平面位置后,方可开挖。13、已验收合格入库存放的管、管件、闸阀,在安装前应进行外观及启闭等复验。14、钢管内、外防腐层遭受损伤或局部未做防腐层的部位,下管前应修补。15、钢管管节的材料、规格、压力等级、加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规定;管节表面应无斑疤、裂纹、严重锈蚀等缺陷;焊缝外观应符合国家规范规定。16、钢管下管前应先检查管节的内外防腐层,合格后方可下管。17、钢管管节组成管段下管时,管段的长度、吊距,应根据管径、壁厚、外防腐层材料的种及下管方法确定。18、钢管上开孔应符合下列规定:A、不得在干管的纵向、环向焊缝处开孔;B、管道上任何位置不得开方孔;C、不得在短节上或管件上开孔。19、钢管管径大于800mm时,应采用双面焊。20、钢管道内外防腐应符合下列规定:A、管道内外壁的浮锈、氧化铁皮、焊渣、油污等,应彻底清除干净;焊缝突起高度不得大于防腐层设计厚度的13;B、内防腐不得使用对钢管道及饮用水水质造成腐蚀或污染的材料;C、外防腐层的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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