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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矫正工作操作手册社区矫正操作流程简图分三步实施: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 社区矫正的执行 社区矫正的终止解除1、审前社会调查一、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2、矫正人员签具矫正保证书 3、送达法律文书4、矫正人员报到5、办理交接手续6、宣布实施矫正1、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档案二、社区矫正的执行1、实施汇报制度2、组织教育学习3、组织社区服务4、掌握活动情况2、成立矫正工作小组,签订监护协议书3、制定矫正个案 4、日常监管和教育5、考核奖惩6、社区矫正人员几种情形的处理方法社区矫正的 解 除1、填写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2、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三、社区矫正的终止解除3、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 4、社区矫正人员死亡社区
2、矫正的 终 止5、被决定收监执行6、被判处监禁刑罚社区矫正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实施。(一)第一阶段:社区矫正人员接收1、审前社会调查。(责任单位:司法局、司法所)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在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委托市司法局进行审前社会调查评估,由市司法局指派被告人或罪犯居住地司法所实施。司法所根据委托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反馈评估意见。市司法局决定最后评估意见后,应当在接到委托调查函起5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交审前社会调查意见反馈函。2、签具接受社区矫
3、正保证书。(责任单位:法院、看守所、监狱)法院、看守所、监狱对适用社区矫正的人员,在判决、裁定或作出决定时,应向其当面宣读社区矫正告知书(见附一),告知其到市司法局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办。同时应责令社区矫正人员填写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见附二),作出接受社区矫正的书面保证。(社区矫正人员系未成年人的,则应由其监护人作出接受社区矫正的书面保证)。3、送达法律文书。(责任单位: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决定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判决、裁定生效后,应当于生效起3个工作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送达至市司法局社区
4、矫正科,同时抄送市检察院监所科、市公安局户政科。社区矫正科在收到法律文书后,应认真查验文书材料的种类是否齐全(见附三),文书材料齐全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文书材料不齐全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补正。4、社区矫正人员的交接(责任单位:看守所、监狱、司法局)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10日内到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科报到。社区矫正工作科应当及时为矫正人员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3日内到指定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科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
5、送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科办理交接手续。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服刑地不在本省的,由上级指定的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然后与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科办理交接手续。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科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5、宣布实施社区矫正。(责任单位:司法所)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随即对社区矫正人员宣布实施社区矫正,应向其当面宣读并递交社区矫正宣告书(见附四),宣告中要告知其社区矫正期限,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并对其进行登记,建立工作档案(见附五)。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
6、按规定程序执行。市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应于每月25日前将当月社区矫正人员情况抄送人民检察院监所部门。(二)第二阶段:社区矫正执行1、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档案(责任单位:司法局、司法所)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科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资料等。同时留存社区矫正执行档案的副本。2、成立专门矫正工作小组,签订监护协议书。(责任单位:司法所)司法所为社区矫正人员建档后,应当针对每名社区矫
7、正人员成立专门的矫正工作小组,司法所长任组长,成员由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专干、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及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组成。矫正工作小组、矫正监护人以及社区矫正人员三方签订监护协议书(见附六),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矫正监护人负责配合矫正工作小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管和教育,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3、制定矫正个案。(责任单位:司法所 责任人:司法所专干)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现实表现、家庭及社会背景、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集体研究制定矫正个案(见附七),制订有针对性
8、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并要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4、日常监管和教育实施汇报制度。(责任单位: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应到居住地司法所汇报一次,司法所应当作好记录。暂予监外执行的矫正人员视身体状况,经司法所同意,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代为送交。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良影响人员,社区矫正人员应当及时报告。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还应当每月向司法所报告自己的身体情况,每三个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复查情况。(2)组织矫正人员参加教育学习(责任单位:司法所、村(社区)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教育学习时间不少于八小时。(3)组织矫正人员参加公益劳动等社区服务活动
9、。(责任单位:司法所、村(社区)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参加社区服务时间不少于8小时(见附八)。(4)加大监管力度。(责任单位:司法所)司法所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生活、工作及所处社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司法所应当及时了解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有关情况,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情况。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司法所应当及时报告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追查。5、考核奖惩、实施月考核制度。(责任单位:司法所)司法所应当及时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
10、务等情况,定期对其接受矫正的表现进行考核,存入社区矫正人员档案,并根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分类管理。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评分,实行每月基础分5分(附九),基础分由矫正工作小组考核。一次性奖(扣)5分以下(含5分)的,由矫正工作小组集体研究决定;一次性奖(扣)5分以上或月累计得分超过10分的,由矫正工作小组集体研究后,报市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书面通知社区矫正人员(附十)。、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考核奖惩的批准权限: 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表扬或警告的行政奖惩,应当由司法所提出建议,矫正工作小组集体审议通过,报市社区矫正办审查备案(附十一、十二)。 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记功、评为县级矫正积极
11、分子以及记过的行政奖惩,应当由司法所提出建议,矫正工作小组集体审议通过后,经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报长沙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查备案;评为长沙市矫正积极分子,依照上述程序呈报长沙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审批。 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减刑的司法奖励措施,应当由司法所提出建议,矫正工作小组集体审议,经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由长沙市社区矫正工作机构提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收监执行、撤销假释、撤销缓刑等司法惩罚措施,应当由司法所提出建议,矫正工作小组集体审议通过,经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执行。因年老、精神病、身体残疾且患严重疾病而生活不能自理
12、的社区矫正人员,由司法所提出建议,经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可以不参加考核评分。社区矫正人员在住院治疗、请假外出期间仍列入考核。6、执行过程中关于迁居、请假的相关规定。迁居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变更居住的市(县)。社区矫正人员因居所变化确需变更居住地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其居住地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居住地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附十三)。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征求社区矫正人员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决定。经批准变更居住地的,市社区矫正办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矫正档案移交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应
13、当抄送现居住地及新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收到决定之日起7日内到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2)请假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本市范围。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本市,应当向司法所提交书面申请(附十四),并附相关具保人的具保书(附十五)。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并报市社区矫正办备案;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市社区矫正工作办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区)不得超过一个月。社区矫正人员请假外出期间,负有监管责任的司法所应通过电话、信件以及其他方法,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教育措
14、施,并指导和督促监管人和担保人定期联系社区矫正人员,掌握其动态,有针对性地进行矫正教育。7、社区矫正人员几种情形的处理方法。(1)市社区矫正办应当给予警告(出具书面决定)的情形: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居住地变更规定的;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等活动,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或者未经批准进行就医以外的社会活动且经教育仍不改正的;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2)应当依法应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情形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人民法院禁止令,司法所应当及时向市社区矫正工作办报告,市社区矫正工
15、作科应当及时提请同级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通知市社区矫正办。(3)市社区矫正办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的情形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出现以上任何情形之一,市社区矫正工作科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市人民检察院和市公安局。(4
16、)市社区矫正办提出收监执行建议的情形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旗),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上述任何情形之一的,由市社区矫正办向批准、决定机关提出收监执行的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17、,批准、决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决定。收监执行建议书和决定机关的决定书,应当同时抄送市人民检察院和市公安局。8、依法处理的社区矫正人员的执行方式。(1)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市司法局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市公安机关予以协助。(2)监狱管理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监狱应当立即赴羁押地将罪犯收监执行。(3)公安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由市公安局看守所将罪犯收监执行。(三)第三阶段:社区矫正终止解除1、社区矫正解除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前,社区矫正人员应当作出个人总结,司法所应当根据其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
18、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负责填写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见附十六),报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登记备案,依法解除社区矫正,解除社区矫正应当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针对社区矫正人员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参加宣告(附十七),并对其安置帮教提出建议。宣告的事项包括:宣读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鉴定意见;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对判处管制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市社区矫正办应当向社
19、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见附十八),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市人民检察院和市公安机关。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由监狱、看守所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2、社区矫正终止社区矫正人员死亡、被决定收监执行或者被判处监禁刑罚的,社区矫正终止。社区矫正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死亡的,市社区矫正办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批准、决定机关,并通报市人民检察院。 社区矫正告知书 : 你须于 年 月 日之前,持社区矫正保证书和 到市司法局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到。 在此,向你告知以下应知事项: 一、社区矫正是对被判处管制、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宣告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实施教育改造、管理监督的
20、刑罚执行活动,社区服刑人员应当遵守矫正制度,服从司法所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并写出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二、社区服刑人员是在社区内采取非监禁的方式进行服刑。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刑罚执行工作,司法所负责日常管理。 三、社区服刑人员在刑事判决或批准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到市司法局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到,接受社区矫正,逾期没有报到,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社区矫正人员的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处五日以上十日以
21、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矫正人员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定程序撤销缓刑、假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保外就医的矫正人员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依法收监。特此告知。 被告知人签名(捺印): 年 月 日 (附一) 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本人自愿接受社区矫正,并保证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本人保证于 年 月 日前,到 市(县)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二、保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
22、矫正的有关规定,在社区矫正期间服从社区矫正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教育、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学习、劳动等活动。 三、保证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在限定的区域内活动,定期向由社区矫正工作小组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有正当理由需请假离开本市或者迁居前,保证先向矫正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得到相关部门批准后才离开。五、保证遵守关于会客规定、六、保证遵守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其他监督管理规定。本保证书一式三份,判决法院(看守所、监狱)、居住地司法所、保证人本人各一份。 保证人: 年 月 日 (附二)社区矫正人员法律文书接收明细表单 位矫正类型应移交的重要法律文书份数备注法院管制、缓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1
23、、刑事判决书或刑事裁定书2、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3、执行通知书看守所被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1、刑事判决书或刑事裁定书2、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3、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被法院裁定假释1、刑事判决书或刑事裁定书2、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3、假释裁定书4、释放证明书刑满释放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刑事判决书或刑事裁定书2、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3、假释裁定书监狱被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1、刑事判决书或刑事裁定书2、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3、暂予监外执行通知书被法院裁定假释1、刑事判决书或刑事裁定书2、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3、假释裁定书4、释放证明书刑满释放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刑事判决书或刑事裁定书2、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3、假释
24、裁定书签收人: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附三)社区矫正宣告书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浏阳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将你列为我所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现将你在社区矫正执行期间的有关事项宣告如下: 一、应当享有下列权利: (一)人格不受侮辱; (二)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 (三)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贪污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二)定期向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民警和社区工作人员组成的矫正工作小组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关于请假、
25、迁居、会客等制度的有关规定。 (四)按时参加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相关活动,必须参加公益劳动等社区服务活动。 (五)、遵守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其他监督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矫正人员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定程序撤销缓刑、假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6、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保外就医的矫正人员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依法收监。请你自觉遵守,积极服从司法所的监督、管理和教育,争取早日解除矫正。(本宣告书一式两份,司法所和社区矫正人员各执一份。) 浏阳市司法局 司法所(盖章) 年 月 日 (附四)社区矫正人员登记表浏阳市司法局 司法所 登记日期: 档案编号: 姓 名曾用名性 别民 族一寸彩照原政治面 貌文 化程 度籍 贯健 康状 况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婚姻状况经常居住地联系电话原工作单位或 职 业职 务判决书、裁定书字号判决机关判 决日 期罪 名司法所接收法律文书、材料时间原关押场所名称主刑刑种原 判 刑 期刑期起止起考验期起止起止止附加刑刑种附
27、加刑刑期附加刑期起止起止刑期异动异动刑期起止起止曾受奖惩社区矫正类别矫正期限矫正期限起止起止矫正监护人姓名与矫正人员的关系联系电话监护人家庭住址个人简历起止时间就读学校或所在单位职 务(职业)起止 (附五)主要犯罪事实家庭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姓 名与社区矫正人员关系住 址工作单位及 职 务电 话同案犯姓 名性 别出生年月罪名刑种原判刑期家 庭 住 址说明:1、此表在社区矫正人员到司法所报到登记时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填写,登记日期即为入矫日期。2、填写内容必须准确、客观,与有关法律文书相符。此表为正、反两面表格。3、如社区矫正人员之前没有被关押,则“原关押场所”处填写“无”。4、请按照长沙市社区矫正人
28、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填写“档案编号”。5、主刑刑种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刑种包括: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6、社区矫正类别包括:管制、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暂予监外执行。(附五)社区矫正工作监护协议书矫正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 司法所所长 , 有关部门领导 , 社区工作人员或原工作单位人员 组成)社区矫正人员监护人: (由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监督管理能力并愿意承担监督管理责任的社区矫正人员亲友担任)社 区 矫 正 对 象: 本矫正工作小组依据相关法律及社区矫正有关规定,于 年 月 日接收社区矫正人员 在本社区(村)实施社区矫正。为加强社区矫正人员的管
29、理,帮助社区矫正人员改过自新,适应社会生活,早日成为守法公民,本矫正工作小组与社区矫正人员监护人及社区矫正人员签订如下协议: 一、矫正工作小组责任 (一) 根据社区矫正人员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矫正方案,由司法所负责起草; (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湖南省及长沙市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日常管理、监督、考核、评分,定期访谈,随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现实表现, 矫正工作小组集体评议评分结果将作为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减刑或者收监执行等司法奖惩措施的重要依据。 (三) 不定期协调有关部门为生活确有困难且有就业需求的社区矫正人员提供适当职业培训机会,适时帮
30、助推荐就业。 二、社区矫正人员监护人责任 (一)协助矫正工作小组做好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工作; (二)督促社区矫正人员认真履行社区矫正相关义务。 (三)及时反映社区矫正人员情况,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主动向矫正工作小组报告。 三、社区矫正人员责任 (一)接受矫正工作小组日常监管和教育; (二)接受社区矫正人员监护人的帮助和管理;(三)每周到社区报到一次,每一个月向司法所提交一次书面思想汇报,每个季度以及外出请假、解除矫正时,接受社区民警的训诫谈话,积极参加学习教育活动,按要求参加公益劳动。 (四)遵守法律法规其他相关规定。 此协议一式三份,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监护人、社区矫正
31、人员各持一份。矫正工作小组(公章) 社区矫正人员监护人: 社 区 矫 正 对 象: 年 月 日(附六)矫 正 方 案社 区 矫正 人员 姓 名 : 乡镇(街道)、村(社区)名称: 矫 正 联 络 员 姓 名: 矫 正 监 护 人 姓 名: 方 案 制 订 日 期: - 32 -姓 名曾用名性 别一寸彩照文化程度出生日期民 族原政治面 貌婚姻状况籍 贯身份证号 码健康状况原工作单 位原职务户 籍所在地固定居住地判决、裁决书字 号判决日期审批机关罪 名刑 种刑期异动原判刑期刑期起止起附加刑止曾受奖惩矫正类别矫正期限起止起入 矫日 期止个人简历主要犯罪事实矫正对象情况分析矫正意见矫正措施责任人签名司
32、 法 所 长: 社 区 民 警: 矫 正 联 络 员: 社区矫正人员监护人: 年 月 日 注:矫正工作小组应当针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犯罪性质、思想动态、危险程度、矫正难度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研究制订矫正方案。此表由司法所负责填写,矫正措施由矫正工作小组负责落实。(附七)社区矫正人员社区服务情况登记薄矫正单位(盖章): 司法所 档案编号: 年度社区矫正人员姓名: 性别: 罪名: 刑种: 刑期起止: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考验期起止: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矫正类别: 矫正期限起止: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序号日期服务 内 容组织单位服务地点服务时间负责人姓名备 注12345678910
33、1112注:参加社区服务(公益劳动)计入每月考评的基础分,未参加的,从基础分中扣除。 填表人:(附八)社区矫正人员每月基础分计分表社区矫正人员姓名 : 矫正类别: 月份: 考 核 内 容考核人得分向社区报告情况、次数提交思想汇报(心得体会)情况接受训诫谈话情况参加社区服务活动情况矫正工作小组意 见 (盖 章)年 月 日注:社区矫正小组每月按照实际发生的考核项目将基础分5分平均分摊,实施考核。如社区矫正人员本月向社区报告情况3次(实际应每周向社区报告1次,每月合计4次),向司法所提交思想汇报1次,接受社区民警训诫本季度谈话1次(因本月社区矫正人员请假外出3天,实际应接受训诫谈话2次),则应将5分
34、基础分分为3份,每一项目占1.67分,其中向社区报告1次计0.42分,接受1次社区民警训诫谈话计0.84分,则本月实际得基础分为0.42*3+1.67+0.84=3.77分,分数的小数部分采用四舍五入后保留两位小数的方法计算。(附九)社区矫正人员奖(扣)分审批表社区矫正人员姓 名社区矫正类 别奖(扣)分主 要奖(扣)分依 据矫正工作小组意 见 (盖 章)年 月 日区县(市)司法局意见(盖 章)年 月 日注:一次性奖(扣)5分以下(含5分)的,由矫正工作小组集体研究决定,一次性奖(扣)5分以上或月累计得分超过10分的,由矫正工作小组集体研究后,报区、县(市)司法局审批。社区矫正人员奖(扣)分通知
35、单(存 根) 编号: 根据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的相关规定,因社区矫正人员 ,在 中 ,经集体研究,决定给予其 。如有异议,可自收到该通知单之日起3日内向你所在区县(市)社区矫正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社区矫正人员:(签名) 司法所(公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骑 缝 章)社区矫正人员奖(扣)分通知单 编号: :根据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的相关规定,因你在 中 ,经集体研究,决定给予你 。如有异议,可自收到该通知单之日起3日内向你所在区县(市)社区矫正机构提出复核申请。特此通知。 司法所(公章) 经办人: 联系电话:年 月 日(附十)社区矫正人员奖惩审核表 司法所 填表日期: 姓 名曾用名性 别出 生日 期籍 贯家 庭住 址罪 名刑 种原 判刑 期附加刑刑 期起 止起考验期起 止起止止提请奖惩类型社区矫正类别社区矫正时间起止起止主要犯罪事实社区矫正期间表现及建议司法奖惩主要依据矫正工作小组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区县(市)社区矫正机构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区县(市)公安机关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市公安局意见 (盖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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